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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消除就業性別歧視亟需各方分擔用人成本

由 法制現場 發表于 人文2022-07-24
簡介國家人權行動計劃特別強調,“對透過大眾傳媒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婦女人權、侵害婦女財產權益、在就業等領域歧視婦女以及不履行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職責等侵害不特定多數婦女合法權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檢察機關可以發出檢察建議或提起公益訴訟”

性別歧視侵犯什麼權利

中國青年報客戶端北京12月24日電(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王亦君)12月23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分組審議了對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草案)。

草案聚焦近年來婦女權益保障領域出現的突出問題和主要矛盾,在貫徹男女平等基本國策、消除就業性別歧視、加強農村婦女財產權益保障、關注婦女身心健康和特殊需求、防止職場性騷擾等方面建立了與時俱進的約束新機制,受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充分肯定。如何進一步完善草案,與會人員也提出了一些建議。

保障女性就業權利亟需構建育兒成本分擔機制

草案規定了禁止用人單位在招錄環節性別歧視;列舉了就業性別歧視的具體情形;明確用人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旨在保障女性的就業權利。

“現實生活中,一些企業或者單位負責人認為婦女懷孕、生育子女會導致用人成本增加,會找草案規定的禁止行為以外的理由不招錄或者少招錄女職工,婦女就業面臨較大的、障礙。”周敏委員坦言。

周敏認為,婦女懷孕、生育造成的用人成本,不應該僅僅由用人單位承擔,國家應該通盤考慮,出臺切實可行的各方分擔措施。

列席會議的山東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王良認為,就業歧視等損害女性權益的行為僅靠勞動監察等行政措施,難以真正督促落實到位。建議增加補貼、稅收優惠等鼓勵措施,引導用人單位招納女性就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同時授權地方根據實際情況補充生育保險支付途徑和支付範圍,以利於鼓勵育齡婦女生育三個子女。

“企業信用檔案是企業獲得商業信任的綠色通行證,企業對此十分看重。”吳立新委員建議,在草案中增加規定,對因侵害女職工其他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受到處罰的企業和單位,處罰機關應當將處罰情況記入被處罰企業和單位的信用檔案並公佈。

劉修文委員提出,導致婚育適齡人群“恐婚恐育”的障礙不僅來自職場,很大程度也來自家庭。他建議,草案再婚姻家庭權益規定中增加關於促進男女共擔家務、共擔家庭教育責任的相關條款,幫助和引導婦女處理好家庭和工作關係,促進形成有利於“三孩”政策落地的良好家庭氛圍。

劉修文表示,近期多地出臺延長產假、增設育兒假等政策,事實上讓用工企業承擔了鼓勵生育的社會成本,可能讓企業傾向於減少招聘女職工,建議建立政府和企業共擔生育成本的機制,透過社會保險等途徑分擔企業成本,保護婦女就業權。

托育機構的嚴重缺失,使女性難以平衡養育與就業,也是影響女性生育、就業的重要因素。龐麗娟委員建議,迴應女性切實需求,也為女性就業提供實實在在的支援,各級人民政府應大力發展嬰幼兒托育機構,支援女性就業。

擴大反家暴公益訴訟範圍

“一些家暴重大惡性刑事案件,暴露出有關部門在落實反家暴職責上有待加強,還需要從加強法律監督的角度,促進反家暴工作的深入開展。”李鉞鋒委員表示,“家庭暴力不是‘家務事’,需要公權力的及時介入和有效干預,從而切實保障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權益,進而預防和減少家庭暴力的發生。”他建議將反家暴列入檢察公益訴訟範圍,這一建議得到了不少委員的贊同。

王硯蒙委員表示,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部署了要進一步拓展公益訴訟案件範圍,檢察機關作為保障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的司法機關,在開展反家暴公益訴訟上具有天然優勢,可以督促相關職能部門履行反家暴職責。

呂薇委員指出,《中共中央關於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中明確要求要積極穩妥拓展公益訴訟案件範圍,探索辦理婦女權益保護等公益訴訟案件,總結實踐經驗,完善相關立法。

劉海星委員進一步建議,對負有反家庭暴力職責的部門和單位,如果其怠於履行職責,檢察公益訴訟可以介入,以此增加法律的剛性。

鮮鐵可委員分析說,2021年9月9日,我國發布了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21-2025年),明確規定了完善婦女權益保障制度,要求檢察機關積極探索開展相關領域公益訴訟。國家人權行動計劃特別強調,“對透過大眾傳媒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婦女人權、侵害婦女財產權益、在就業等領域歧視婦女以及不履行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職責等侵害不特定多數婦女合法權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檢察機關可以發出檢察建議或提起公益訴訟”。草案列舉規定了針對侵害婦女合法權益,導致社會公共利益受損的,檢察機關可以發出檢察建議或者提起訴訟”的多種行為,建議將草案中的“提起訴訟”改為“提起公益訴訟”。 國家人權行動計劃明確指出了針對“不履行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職責、侵害不特定多數婦女合法權益的”,檢察機關也可以提起公益訴訟,草案沒有規定這一行為,建議草案規定應該與國家人權行動計劃一致。

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環境和資源保護委員會委員譚琳認為,實踐中確實存在一些部門不依法履行反家暴職責的問題,比如四川拉姆案等案例中反映出來的相關問題。反家暴法規定的幾項重要制度,如強制報告、公安告誡、人身保護令、緊急庇護制度等,都依賴於相關職能部門認真依法履職。加上“不履行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職責、侵害不特定多數婦女合法權益的

”這一款規定,能引導、要求和督促相關部門依法履行反家暴職責。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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