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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了170萬“租”了個房子住?!

由 半島晨報 發表于 遊戲2022-06-22
簡介王先生稱,在他多次指出交易存在風險後,中介三河市興達置業房產經紀公司沒有盡到幫客戶規避風險責任,甚至對他有一定誤導,應當承擔一定責任,並退還全部服務費

中介為什麼不願資金監管

王先生一家已經在“賣家”的房子裡住了兩年多了,他擔心全家人隨時會被掃地出門。為了購買這處住房,他向賣家支付了170萬元首付款,隨後賣家違約,至今房子還在賣家名下。

王先生稱,在他多次指出交易存在風險後,中介三河市興達置業房產經紀公司沒有盡到幫客戶規避風險責任,甚至對他有一定誤導,應當承擔一定責任,並退還全部服務費。但這一訴求被中介拒絕,在雙方拉鋸兩年多後,王先生決定起訴中介。

從裁判文書網公佈的資料看,王先生的遭遇並非個案。有的案件中,還存在中介借款給房主償還貸款,但卻被房主“揮霍一空”的情況。另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主管的《中國質量萬里行》雜誌調查5000餘份樣本發現,近1/4消費者曾遭遇過二手房交易糾紛,遭遇定金或房款損失的達到16%,其中近兩成是由於賣方違約。調查還發現,近7成消費者表示不瞭解二手房交易主要環節,超6成不了解其中風險點。

花了170萬“租”了個房子住?!

涉事房產位於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鎮一個樓盤。

買房遭違約

“170萬租了個房子住”

2019年,想改善一家四口人居住環境的王先生,看中了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鎮的一處120平米的二手房。在中介“三河市興達置業房產經紀公司”的幫助下他與賣家簽訂了購房合同。雙方約定房款203萬,唯一的交易“阻礙”是,該房產尚有170萬元的銀行貸款沒有還清。

為滿足房屋過戶的要求,賣家楊女士提出,由王先生先支付170萬元首付款用於一次性還清貸款,待解除抵押登記後,再支付尾款辦理過戶手續。雙方的溝通一直比較順暢,賣家同意王先生提前到“新房”裝修,王先生也在約定日期之前支付完首付款。

變故就在這時出現了。按照雙方約定,賣家應儘快還清貸款,可就當王先生在中介建立的微信群中詢問還款進度時,賣家卻沒了下文。王先生查詢後才發現,他分八次打過去的170萬元首付款根本沒有用於償還貸款。他和中介數次催促賣家後依然無果。

至今賣家楊女士仍未還清貸款,雙方達成共識,王先生暫時入住,賣家繼續支付每月的按揭。“就像用170萬租了個房子住,還隨時擔心有被趕走的風險。”他說。

事實上,楊女士當初購買該房產時,使用弟弟楊先生的名字代持,而這個情況王先生交易前也清楚。

楊先生稱,自己目前也很難聯絡到姐姐,楊女士定期打給他的錢款並不足以償還按揭,因擔心徵信影響孩子上學,他一直在替姐姐墊付按揭。

對於這兩個家庭,170萬並不是個小數目。王先生知道自己被騙後只覺得“天塌了”。“感覺給中介忽悠了。”他說。

能否退還中介費引爭議

楊先生和王先生均稱,楊女士對於為何不按約定一次性償還貸款,有過多種解釋,包括炒房賠了、銀行賬戶被凍結等。為了追回170萬錢款,王先生考慮過起訴賣家,但他擔心,如果賣家名下沒有資產,即使起訴成功,也無法追回170萬元錢款。倘若房源被法院拍賣,銀行是第一受益人,到時恐面臨“錢房兩空”。

在“進退兩難”之下,他認為撮合雙方交易的中介興達置業公司應當承擔一部分責任。

王先生稱,他在付款之前,就擔心這種交易方式對賣家沒有約束力,對方可能不還貸款,存在較大風險。幾次到銀行轉款前後,王先生也多次向中介表達過擔心,但中介一直在安撫他不用擔心。

王先生出示了與興達置業公司業務員鄭女士的一次聊天記錄。當他表示對交易風險的擔憂後,鄭女士稱,該中介是大公司,如果出了問題一定會負責。鄭女士還曾表示,賣家此前曾委託他們賣過幾套房子,從沒有出現過問題。賣家在當地還有幾套商鋪,真“出事”了還有資產可以作抵押。

2019年10末,王先生向賣家支付完最後一筆60萬預付款後,又一次向銷售人員表達了對交易風險的擔心。銷售人員回覆稱,此前幾次打款後,賣家已在陸續償還貸款,此次還款後就可以辦理過戶交易手續。

不久後各方都發現,賣家楊女士其實一直沒有償還銀行貸款,導致他們無法完成過戶。王先生認為,正是中介的幾次“保證”和“勸說”才讓他在擔心風險的同時,選擇繼續與賣家交易。

從他後來瞭解的情況看,中介對賣家的描述也與實際情況有出入。例如,業務員告訴南都記者,她所稱賣家的商鋪,實際上是她看到賣家發過關於出租商鋪的朋友圈,便以為其擁有商鋪,在聊天時告訴了買家該資訊,實際並不清楚賣家名下有無資產。

對於當時對交易風險的擔保,業務員坦言,“作為一個銷售,一個公司,都希望單子成,我們也沒有強迫他,只是說這種問題應該不會存在。”鄭女士表示,自己在多家中介公司工作過,從沒有遇到過賣家收到預付款後不還貸款的情況,“從來每個人都特別講信用,不知道這個人是怎麼回事”。她表示,此前,各家中介公司都會要求按程式完成交易,但鮮有提醒注意此類風險。

基於此,王先生認為,興達置業公司沒有盡到幫客戶規避風險責任,甚至對他有一定誤導,應當承擔一定責任,並退還全部服務費。

二手房交易風險多

遭遇非個案

但中介不認同王先生的觀點。門店負責人馮經理告訴南都記者,事件發生後中介一直在幫助聯絡賣家解決問題,但中介無權調查賣家的資產情況,也不清楚賣家為何不按協議償還貸款。“我們找的房源是真實的,沒有欺騙客戶,只是房主現在出現了問題,我們能做的就是協助他(買家)。”

中介認為,買賣雙方尚在履行購房合同,若要退還中介費首先要簽署解約協議。

在王先生看來,中介的答覆有悖於此前的承諾,雙方僵持不下之時,王先生也曾嘗試聯絡主管部門解決問題。但幾經輾轉後,三河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表示,對於中介公司的行為,該部門只能協助調解,並無處罰權,並將線索移交三河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但執法局迴應王先生稱,因住建局未提供調查結果,故證據不足,未予立案。

一位不願具名的律師表示,從他接觸到的案源看,與王先生遭遇相似的案件約在5%。多位律師均表示,中介作為居間方應承擔一定責任和義務,但具體情況要看合同有沒有作出約束及舉證情況。

“如果合同沒有約定,中介在交易過程中向買方做了一定程度的描述和保證,促使買方在買房過程中做出了這種錯誤的判斷,應該說促成的交易合同是沒法繼續履行的。原則上講,我個人傾向於中介應該退還中介費。”前述不願具名律師稱。

從裁判文書網公佈的資料看,王先生的遭遇在全國範圍內並非個案。有的案件中,還存在中介借款給房主償還貸款,但卻被房主“揮霍一空”的情況。

另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主管的《中國質量萬里行》雜誌調查5000餘份樣本發現,近1/4消費者曾遭遇過二手房交易糾紛,遭遇定金或房款損失的達到16%,其中近兩成是由於賣方違約。調查還發現,近7成消費者表示不瞭解二手房交易主要環節,超6成不了解其中風險點。

據南都此前報道,目前國家對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實行政府強制監管,但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卻並無強制規定。針對二手房交易,常見的方式是將客戶的房款放在“第三方存管機構”中,待交易成功後,再將房款解凍至業主賬戶,若交易失敗,資金會返還給客戶。由於立法層面並無強制性規定,目前只有部分城市及公司續建立了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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