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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打人案件不能唯傷情論,宜增加被告主觀惡性等級標準

由 cad佈局高工 發表于 遊戲2022-05-19
簡介我們可以得到這樣一個推論:先動手打人的人,他肯定預判自己是強者,被打者是弱者的

2021年刑事輕微打人怎麼處理

建議打人案件不能唯傷情論,宜增加被告主觀惡性等級標準

唯傷情論,也叫唯後果論。在中國刑法中,有一大部分的刑法,用老百姓的話來說,可以稱為打人案件。

建議打人案件不能唯傷情論,宜增加被告主觀惡性等級標準

都挺好,劇照

傷情鑑定,傷害後果分為無傷,輕微傷、輕傷、重傷、死亡。在中國,無傷,輕微傷,屬於治安案件。輕傷以上,才是刑事案件。網上流傳的,打人者賠償受害人幾萬元或者幾十萬元,又是怎麼回事呢?那是要取決於兩個因素,一是受害人的傷情至少在輕傷以上;二是打人者是個有錢人。

打人案件為什麼不能唯傷情論呢?為什麼要增加被告主觀惡性等級標準呢?在文章《方舟子案暴刑事司法唯後果論,抹去被告主觀惡性》中,已經講了許多道理。下面我就補充一些理由吧。

理由一,未知的危險程度是完全不一樣的。

打人案可分為兩大類,一大類是被熟人打了,另一大類是被陌生人打了。假定打人案件導致的傷情屬於輕傷以下的。如果是被熟人打了,熟人肯定知道被打者幾斤幾兩的,知道被打者有多大的力氣,會不會武功等。如果被熟人打了,被打者不太會感受到生命受到未知的可怕危險,這是因為被打者對熟人是瞭解的;如果被陌生人打了,被打者會感受到生命受到未知的可怕危險,這是因為被打者對陌生人完全不瞭解。如果我們的父母打我們,我們會擔心父母把我們打死嗎?通常是不會的。如果你在一個陌生的環境,被一個或者幾個陌生的人猛打,你會擔心你的生命安全和人身安全嗎?你肯定是非常擔心的。因為有一些陌生人,他們不會因為被打者是弱者而下較輕的力氣,他們不會因為被打者是弱者而適時地停止毆打。

被陌生人毆打,沒有造成輕傷以上,很多時候並不是施暴者的仁慈。被打者不還手,主要原因是他自己知道自己沒有必要的力氣。所謂必要的力氣,指的是他的力氣足夠幫助他可以順利地逃跑。因為被打者始終不還手,所以會導致施暴者始終興奮不起來,失去施暴的慾望。如果被打者自不量力,進行還手的話,極有可能會導致輕傷以上。如果被打者有必要的力氣,他順利跑掉了,如果不跑,他極有可能會導致輕傷以上。被打者乘打人者不注意,突然跑掉,也有這種機率的。如果施暴現場有旁觀者或者有監控,會對打人者的施暴程度影響很大,因為打人者知道自己賴不掉的情況下,他是不敢重傷或者殺死被打者的。如果被打者的武力明顯高於打人者,他就可以完全控制住打人者,不讓他去取兇器,直到警察到來,當然就不會造成輕傷以上了。諸如此類,我就不一一列舉了。總之,被陌生人毆打,沒有造成輕傷以上,很多時候並不是施暴者的仁慈。換句話說,傷情歸傷情,打人者的主觀惡性程度,不能不進行等級標準化。

理由二,打人者的主觀惡性程度明顯是有區別的。

在施暴過程中,如果打人者故意朝別人的眼睛打去,這就是明顯的惡行呀。如果打人者故意向別人的生殖器部位打去,這不是明顯的惡行,又是什麼呢?打人者知道對方的心臟在哪裡,他專門朝人家的心臟部位去打。或者說,專門朝人體最薄弱的地方打,像武功中所說的一招殺敵術,這還是打人行為嗎?這分明是想故意殺人啊。

如果被打者是戴眼鏡的,為什麼打人者總是喜歡朝他頭上打呢?因為一打,就能將被打者的眼鏡給打掉了。有些眼鏡,價值幾千元。被打掉到水泥地上,或者踩上一腳,大機率眼鏡報廢的佔多數,眼鏡還可以使用的佔少數。被打者可能會因為高昂的眼鏡而沒有及時地逃跑。這是不是打人者明顯的惡意呢?如果打人者故意向人家的眼鏡打去,造成的傷害,可想而知了。

打人者一言不合,或者被人罵了一句,什麼話都不說,衝過來突然猛打。即搞突然襲擊。與打人者先警告,警告不聽再動手,性質能一樣嗎?

打人者故意選擇在偏僻的地點打人,性質能一樣嗎?知法犯法者,通常不會選擇在有監控的地方打人的。

因為糾紛或者瑣事而導致的打人,與事過境遷後,相當於影視劇中的轉場了,偷襲打人,性質能一樣嗎?

打人者覺得被打者什麼地方得罪自己了,打人之前先談判,談判不成,才動手打人,跟二話不說就打人,性質一樣嗎?

還有一些情況,法律是已經區分出主觀惡性程度了。如多人打一人,多次毆打,持械打人等等,屬於加重處罰的範疇。

理由三,打傷的後果往往是由強者決定的。

當一個人被別人打的時候,為什麼他不還手呢?因為他知道自己太弱了,還手是無用的。如果一對一都打不過別人的時候,而對方又是多人,就更不能還手了。為什麼被打者不跑呢?當然是被打者根本就跑不掉呀。如果能夠跑掉,誰不跑呢?

如果兩個人發生互毆了,一方的傷情明顯比另一方更嚴重。是不是受傷更嚴重的人屬於受害人呢?當然不是了。那麼怎麼判斷誰是真正的受害人呢?先排除一些專業的搏擊人員,武功高強之人,特種兵軍人等等,僅一般的普通老百姓來看,首先看誰的力氣大,接著看誰年輕,最後看誰有學武,讀體校或者當兵的經歷等。一般來說,身體強壯的人,力氣肯定大。如果是一對一的打架,誰受的傷更嚴重,大家想一想就知道了。通常是弱者受傷更嚴重,屬於受害者,而強者屬於施暴者。少數情況是,弱者採用了正當防衛,如使用器械去擊打強者,或者使用智慧致使強者受到更嚴重的傷殘,這時候雖然強者受傷更嚴重,但是弱者仍然是受害者,而強者仍然屬於施暴者。

如果不是一對一的打架,而是幾個人打人家一人,肯定是幾個人屬於強者了。這個時候,就不能光看人的力氣大小了。

可以說,打傷的後果往往是由強者決定的。極少數反例,是可以具體問題具體對待的,可以忽略不談。

一個成年的男性,假如去打一個年幼的兒童,不想將他打傷了,難道做不到嗎?如果成年人將兒童打傷了,這明顯就是故意傷害呀。

在打架的時候,如果強者不希望出現傷殘的結果,強者不希望繼續打下去,強者有N種辦法來結束打架。但是弱者,就不能想結束打架,就能結束打架的。

在打架的時候,誰強誰弱,通常打會兒各自心裡就有數了,如果強者先喊停,弱者肯定會同意停止武鬥的;如果弱者先喊停,強者不一定會同意停止武鬥的。

建議打人案件不能唯傷情論,宜增加被告主觀惡性等級標準

通常我們會說人都是欺軟怕硬的。先動手打人,特別是打一個不熟悉的人,他肯定是先預判一下誰強誰弱,如果他弱,他絕對不敢先動手打人。他先動手打一個比我強壯10倍的人,他不是自己找死嗎?他沒有那個膽量。如果他強,他才有可能先動手打人。只不過他的預判可能是不準的。比如說搶劫犯看到一個女人,以為好欺負,就動手搶她的包,但是他預判錯了,原來這個女人是武術高手,她反過來會將搶劫犯打趴下的。我們可以得到這樣一個推論:先動手打人的人,他肯定預判自己是強者,被打者是弱者的。如果不知道誰先動手打人的,即沒有監控,也沒有目擊證人,十有八九肯定是強者先動手的。所謂強者,指的是力氣大且年輕的人。

理由四,同樣的傷害,對不同的人造成的損失是不同的

對於音樂家而言,打人者把人家打聾了,與普通的受害人相比,受到的損失,

是一樣的嗎?顯然是不一樣的。

綜上四個理由,或者有更多的理由,說明打人案件不能唯傷情論,增加被告主觀惡性等級標準很有必要。

接下來講一下法律至少要增加兩個獎勵。

第一個獎勵是,報警獎。當一個人看到有人被打或者打架鬥毆的時候,他不一定具備見義勇為的能力,但是他大機率上具備報警的能力。比如我騎著電動車在路上看到有人被多人毆打,我可以繼續向前騎行一兩公里,確定打人者看不見我的時候,我可以打電話報警有人被打。當一個人被打的時候,他自身是很難及時報警的,如果有目擊群眾報警,警察從天而降,很可能會大大降低被打者的傷情程度。因此報警獎,非常有必要設立。報警獎,也可以由受害者從賠償金中拿出一部分進行獎勵。

第二個獎勵是,拍影片獎。除了監控外,現在能夠拍影片的裝置太多了,像行車記錄儀,手機,照相機,攝像機等等。目擊群眾拍攝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影片,其目的,肯定是要交給派出所民警的。影片作為證據,對案件非常重要。因此拍影片獎,非常有必要設立。

在中國,法律不能唯傷情論。做出這樣的認識,並不困難。像我這樣不太聰明的老百姓,都可以寫出這樣的文章,更何況那些至少是本科學歷的律師和公檢法從業人員呢?我相信在中國,有許多律師,許多警察,許多檢察官,許多法官,都想明白了法律不能唯傷情論。

最後引用魯迅先生的一句話,來作為全文的結尾。世界上本沒有路,走的人多了,便成了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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