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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私藏槍支,判刑!——“法官說”案例普法系列之一

由 澎湃線上 發表于 遊戲2022-02-22
簡介今日份兒的“法官說”案例普法馬上送達案例一:被告人唐某出於防盜、驅趕莊稼地裡的動物等目的,2018年將一支由射釘槍改裝的自制槍支藏於家中,並透過網路等渠道購買子彈使用,至案發時,共使用槍支四、五次,每次使用完畢後就繼續藏匿於家中

家中私藏獵槍會判刑嗎

危險!私藏槍支,判刑!——“法官說”案例普法系列之一

小編對羅江地區2020年至2021年的涉槍類案件進行了一個簡單的梳理,兩年間竟有9件非法持有槍支的案件。這些案件的案情基本雷同,要麼是家中老一輩留下來的土銃,要麼是射釘槍改制的火藥槍,要麼是大威力模擬槍。違法人員私自持有槍支的目的也很簡單,無外乎打獵、收藏、防賊。

今日份兒的“法官說”案例普法馬上送達

案例一:被告人唐某出於防盜、驅趕莊稼地裡的動物等目的,2018年將一支由射釘槍改裝的自制槍支藏於家中,並透過網路等渠道購買子彈使用,至案發時,共使用槍支四、五次,每次使用完畢後就繼續藏匿於家中。2019年7月,被告人唐某再次使用槍支驅趕自家花生地中的動物時,返家途中被公安巡警發現擋獲,民警從唐某處查獲了自制槍支一支及子彈90多粒。經德陽市公安局物證鑑定室鑑定,被告人唐某持有的槍支系以火藥為動力的非制式槍,認定為槍支。經法院審理後,被告人唐某因犯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危險!私藏槍支,判刑!——“法官說”案例普法系列之一

案例二:被告人尹某於2014年起將一支射釘槍存放於自己家中,2021年1月某日晚,被告人尹某攜帶該射釘槍邀約朋友一起到山林裡打鳥,在打鳥過程中被公安民警當場擋獲。經德陽市公安局物證鑑定室鑑定,被告人尹某持有的改裝射釘槍,系以火藥為動力的非制式槍支,認定為槍支。經法院審理後,被告人尹某因犯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危險!私藏槍支,判刑!——“法官說”案例普法系列之一

危險!私藏槍支,判刑!——“法官說”案例普法系列之一

(圖片來源為網路)

危險!私藏槍支,判刑!——“法官說”案例普法系列之一

槍支,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的規定,國家嚴格管制槍支。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法律規定持有、製造、買賣、運輸、出租、出借槍支。國家嚴厲懲處違反槍支管理的違法犯罪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槍支管理的行為有檢舉的義務。上述案件中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備、配置槍支、彈藥條件的人員,違反槍支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持有槍支、彈藥的行為。

槍支是國家管制器具,任何公民均應遵守法律規定,不要心存僥倖私藏槍支,即使私藏在自己家中把玩,也是違法犯罪行為。如果家中仍存放有槍支、火銃等管制器具,應當及時上交公安機關,避免造成嚴重後果,爭取寬大處理。

原標題:《危險!私藏槍支,判刑!——“法官說”案例普法系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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