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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鬥毆造成人員傷亡,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由 法妞問答 發表于 遊戲2021-12-24
簡介4月21日1時許,高超凡夥同韓凱糾集姜峰,姜峰糾集陳洪亮,陳洪亮糾集張衛星、張某1、古某1等人,前往珈苑湯泉洗浴與趙文學、王濤、路朋等人聚眾鬥毆

群毆致人重傷怎麼判

聚眾鬥毆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不應簡單地理解為公共場所的秩序,而是指在社會公共生活中應當遵守的各項共同生活的規則、秩序,在實際生活中,聚眾鬥毆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場所,例如在公園、影劇院中,也可以是發生在較僻靜的私人場所。因此,無論是在何種場所進行聚眾鬥毆犯罪活動,均應視為侵犯了公共秩序。

網友諮詢:

4月20日22時許,高超凡在北京市大興區黃村鎮清源路38號北京珈苑大眾洗浴有限公司內,因服務問題辱罵珈苑湯泉洗浴工作人員及負責人趙文學,後被趙文學等人毆打。高超凡遂糾集韓凱等人來珈苑湯泉洗浴,與趙文學協商被打一事未果。4月21日1時許,高超凡夥同韓凱糾集姜峰,姜峰糾集陳洪亮,陳洪亮糾集張衛星、張某1、古某1等人,前往珈苑湯泉洗浴與趙文學、王濤、路朋等人聚眾鬥毆。其間,王濤持尖刀扎刺古某1左臂、胸背部等部位,並踢踹其頭部,路朋等人持鐵棍毆打古某1,造成古某1右肺及心臟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鬥毆過程中,還造成陳洪亮重傷二級、張某1輕傷一級、張衛星、路朋輕微傷。姜峰、陳洪亮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聚眾鬥毆造成人員傷亡,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廣東海埠(西安)律師事務所曹釗國律師解答:

姜峰、陳洪亮積極參加聚眾鬥毆,嚴重擾亂公共場所社會秩序,其行為構成聚眾鬥毆罪,依法應予懲處。鑑於姜峰、陳洪亮系主動投案,能夠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可以認定為自首,對二人予以從輕處罰。

曹釗國律師補充: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西北政法大學國際法專業碩士研究生,國家二級建造師,從業14年,在刑事,婚姻家事,債權債務,建築工程,行政訴訟,拆遷補償,等領域具有豐富的經驗。

聚眾鬥毆造成人員傷亡,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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