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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人出庭反公訴套路指南之發問篇

由 庭立方 發表于 遊戲2021-11-07
簡介公訴人進行詢問時,辯護人也應抓緊寶貴的時間,對被害人、證人當庭陳述與庭前筆錄矛盾之處、與起訴指控事實的不一致之處、陳述不清楚之處進行記錄,並根據上述變化及時調整發問提綱

檢察官問你認罪嗎

辯護人出庭反公訴套路指南之發問篇

自古套路得人心

全文4635字 | 推薦閱讀27分鐘

口感:拿鐵

辯護人出庭反公訴套路指南之發問篇

都說“自古套路得人心”,誠然,棋譜是專業棋手的套路,演算法是碼農的套路,公式是數學家的套路,定律是科學家的套路……

那什麼是檢察官的套路呢?

檢察官從業經驗告訴我,啃專業書、看專業文章,從各種途徑獲得的法學專業知識輸入,在各種實務案件中積累的經驗和技能背後,它們都具有某種“結構”,把這些“結構”總結成方法論,就是檢察官的套路。

公訴人幾乎人手一本

《國家公訴人出庭指南》

,這本書也被戲稱為

“公訴人出庭套路指南”

,每一個套路的背後都暗含著一段被告人和辯護人的辛酸血淚。

在從公訴人向辯護人轉換的過程中,我不斷地衝出技能的舒適圈,跳入更有挑戰的伸展區,與其藏著掖著,不如開啟天窗說亮話。

為此,我們提出了

“反套路”

的方法,拋磚引玉,幫助刑辯律師解決關於發問的問題,也歡迎律師朋友提出更多的套路。

01、當公訴人駁斥:“辯護人和被告人無權向公訴人提問”時,辯護人該如何應對?

在被告人不認罪的案件中,公訴人舉示定罪證據後,往往會招致被告人的觸底反彈,甚至在法庭上直接對公訴人進行質問:“你憑什麼認為證人說的就是真的?”,或者是“公訴人,你告訴我這個證據是哪來的?”等等問題。

對此,公訴人通常會這樣迴應:“法律只規定公訴人訊問被告人,而沒有規定被告人訊問公訴人,請你遵守法庭紀律。”

想想看,如果你是辯護人,你會怎麼辦?我發現,在司法實踐中,遇到上述情況的時候,辯護人常常會忽略掉這一點:

辯方有向控方質問的權利。

實際上,作為辯護人,你完全可以這樣和法官說:

“根據《刑訴法解釋》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舉證方當庭出示證據後,由對方進行辨認並發表意見。控辯雙方可以互相質問、辯論。所以,被告人剛才所提出的問題是行使向控方質問的權利,並非有意擾亂法庭秩序,請法庭予以准許繼續提問。”

需要說明的是:被告人和辯護人質問公訴人,其目的並不是運用這一手段刻意的向公訴人宣洩情緒,而主要是針對公訴人自行製作、提取、調取的證據發表意見。因為在這些證據的收集中,公訴人實際上充當了偵查人員的角色,辯護人只能透過直接向公訴人發問的方式,才能有效地完成質證。

02、公訴人駁斥“被告人以刑訊逼供、指供誘供為由當庭否認犯罪”,辯護人該如何應對?

第一,

透過庭前溝通,辯護人一般事先已經掌握被告人當庭會翻供的情況,甚至在庭前會議中已經提出了申請。

出現這種情況公訴人通常會先告知被告人“我國法律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不如實作答將會給你的當事人帶來不利的法律後果”、“惡意誣陷、誹謗司法人員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等規定,達到對被告人震懾的目的。

對於這種情況,辯護人在發問前可以說:“審判長、公訴人,懲罰犯罪分子固然重要,尊重和保障人權同樣是我們需要踐行的法律價值,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當事人及其辯護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對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依法予以排除。這是法律賦予被告人的權利,請合議庭和公訴人給予充分的尊重和理解,同時也請被告人如實地向法庭陳述相關事實。”

第二,

辯護人應當直接發問被告人翻供的原因,對於公訴人在訊問中多次提到的內容可不再重複發問,但是針對公訴人所遺漏的細節線索需要進行補充發問。

例如“遭受刑訊逼供的具體時間、地點、人員、方式、體表有無傷痕、是否服用藥物、衣服褲子上有無血跡或汙漬、是否被使用械具、是否有被提外訊、指認現場的實際時間是否遠長於筆錄記載的時間、出入訊問場所的時間、是否有向駐所檢察官反應等。”

第三,

公訴人還有可能會要求被告人對其在審查逮捕、審查起訴階段的有罪供述進行解釋,進而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階段被告人未再遭受刑訊逼供,或者以筆錄中被告人明確否認遭受過刑訊逼供的內容,來反駁被告人的當庭翻供。

根據兩高三部《關於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的規定,被告人受該刑訊逼供行為影響而作出的與該供述相同的重複性供述,應當一併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二)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和審判期間,檢察人員、審判人員訊問時告知訴訟權利和認罪的法律後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供述的。由此可知,被告人在庭前承認自己未遭受刑訊逼供的有罪供述,並不當然不被排除。

所以,辯護人應當透過發問瞭解

“檢察官對被告人提訊時,是否明確告知權利義務,特別是有無告知認罪的法律後果”

。進而以此為依據,認定審查逮捕、審查起訴階段的有罪供述是重複性自白,應當一併排除。

03、被告人以未看筆錄為由當庭翻供否認犯罪”,辯護人如何應對?

在被告人提出這一翻供理由後,公訴人通常會以“筆錄中有被告人親筆修改的痕跡”為由反駁。

辯護人在發問時應當向被告人確認“是否有閱讀能力、無閱讀能力的是否向其宣讀、修改筆跡是否為親自書寫、修改或增加之處有無捺印、核對的時間是否充足、是自己簽字確認還是代簽的等。”以便結合同步錄音錄影進行進一步的質證。

另外,

公訴人還會在全案證據舉式完畢後,透過證據之間的印證關係來說明被告人庭前供述的真實性。

對此,辯護人可以明確指出:“此處公訴人是不當的混淆了證據能力和證明力之間的關係。沒有經被告人核對確認的訊問筆錄是非法證據,而非瑕疵證據,本身不具備證據能力,公訴人所說的證據印證,實際上屬於證據證明力的範疇,並不涉及證據能力。根據《刑訴法解釋》第八十一條的規定,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沒有瑕疵補強的餘地。”

04、公訴人指出“辯護人誘導性發問,要求法庭制止”,如何應對?

當公訴人提出異議時,通常只是單純地說辯護人是誘導性發問,而不會提出具體理由。

我們都知道《刑訴法解釋》和三項規程對誘導性發問是絕對禁止,但是《刑訴規則》對誘導性發問卻是相對禁止,即

只禁止影響客觀真實性的誘導性發問

。公訴人在出庭時首先應當遵守的規定是最高檢的《刑訴規則》,在法官尚未打斷辯護人發問時,公訴人提出了存在誘導性發問,就應當說明影響客觀真實性的理由。

對此辯護人可以迴應:

“審判長,辯護人注意到,根據《刑訴規則》第四百零二條規定,只有可能影響陳述或證言客觀真實的誘導性發問才應被制止。在提出異議之前,請公訴人對剛才辯護人的發問方式是如何影響到客觀真實性的,向法庭說明理由。”

辯護人還可以進一步地向法庭說明,採取上述訊問方式的意圖,以爭取法庭的同意。以交叉詢問為例,辯護人可以這樣說:

“審判長,辯護人有必要對採取這種發問方式的理由向法庭說明。現在接受詢問的是控方證人,如果只是平鋪直敘式的發問,恐怕難以得到順利地回答。因此辯護人只能採取這種環環相扣、步步緊逼的發問方式,暴露證言中的矛盾和疑點,以便協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實,提高庭審效率,請予准許。”

辯護人還可以利用誘導性發問故意為公訴人設定陷阱:辯護人可刻意模仿筆錄材料中偵查人員的誘導性詢問方式進行法庭發問。一旦公訴人以誘導性發問提出異議,在公訴人舉示該份筆錄時,辯護人即可揭示之前如此發問的緣由,並以同樣的理由要求法庭對該份筆錄中誘導性詢問的部分不予採信。

05、公訴人對出庭的被害人、控方證人進行了庭前輔導,如何應對?

首先

,在申請被害人、證人出庭作證之前,辯護人應當對被害人的出庭表現有一定預判,做好庭前發問提綱的準備工作。公訴人進行詢問時,辯護人也應抓緊寶貴的時間,對被害人、證人當庭陳述與庭前筆錄矛盾之處、與起訴指控事實的不一致之處、陳述不清楚之處進行記錄,並根據上述變化及時調整發問提綱。

其次,

辯護人應當在發問中努力爭取主動地位。在發問前辯護人可以說:

“被害人或證人,你今天在法庭上的陳述將直接關係到本案案件事實的認定,故意弄虛作假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所以請你如實地向法庭作出陳述”。

在發問用語上應儘量採取準確、精煉、重點突出的用語。圍繞案件的關鍵細節,大量、連續、緊湊地提出問題。打亂公訴人與被害人、證人在庭前溝通的思路和計劃,給被害人和證人形成一定的心裡壓力,迫使其在慌亂中露出破綻,但同時注意在用語上要避免傷害被害人、證人,以維護辯護人的良好形象。

最後,

在被害人已出現矛盾和虛偽陳述之後,辯護人應當乘勝追擊,結合“被害人、證人的個性特徵、生活環境、心理變化、人際關係或是利益糾葛”繼續發問,進一步的闡明和揭露其作出虛假陳述的動機,從而破壞被害人、證人的可信度,動搖法官的內心心證。

06、公訴人反對“辯護人申請被害人、證人出庭作證”,應如何應對?

辯護人和被告人在庭審中要始終堅持要求證人或被害人到庭對峙,向法庭表達強烈意願。同時結合“書面筆錄存在的矛盾和虛假之處、被害人、證人具備出庭作證的條件、與被告人的關係、被告人陳述和證人證言在案件中的關鍵地位、以及書面分析難以解決控辯爭議”等方面,向法庭詳細說明理由,說服法官同意辯護人的申請。

對於公訴人以被害人、證人身體患病為由不同意出庭作證的,辯護人可以引用《第一審普通程式法庭調查規程(試行)》第十四條的規定,申請法院透過影片等方式讓證人作證。

根據《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庭前會議規程(試行)》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控辯雙方在庭前會議中就有關事項達成一致意見,在庭審中反悔的,除有正當理由外,法庭一般不再進行處理。

因此,如果在庭前會議中,控辯雙方已對申請出庭人員達成了一致意見,辯護人在庭審中再次申請出庭作證,就必須拿出充足的理由,例如發現新的證據或線索、庭審出現新的變化、被害人或證人已恢復出庭作證的能力等。

07、被鑑定人質疑發問不專業,如何應對?

第一,

辯護人在進行發問準備的時候,必須認真學習相關專業知識背景,收集和整理有關法律法規、專有名詞、通說觀點、論證方法、文獻資料,在短時間內提升自己的專門知識。

第二,

從非專業性問題入手,對“鑑定委託是否合法、鑑定人有無專門知識、鑑定人有無資質、鑑定人有無迴避事項、是否存在影響鑑定公正的情形”等情況發問。透過鑑定人不熟悉的法律問題,對其形成心理威懾,達到控場效應。

第三,

圍繞“檢材是否可靠、鑑定意見是否科學、論證是否充分、操作程式是否規範、鑑定方法是否符合法定標準等專業問題對鑑定人發問。”由於發問物件為專業人員,切記“控方問過的不問,可問可不問的不要問,可一句話問的不二句話問。”在熟悉案情和充分閱卷的基礎上,做到用語精煉、表達專業。

08、對證人拒絕回答辯護人發問,如何應對?

首先,

在發問方式上應當做到有禮有節,取得證人的好感。針對不同證人的心理特點,適當調整語言的輕重緩急。

其次

,努力提高證人的認識水平,透過法治教育告訴證人在訴訟過程中提供虛偽的證言是一種違法行為。同時講明犯罪的危害性,同犯罪作鬥爭的重要意義,保護無辜的重要意義。啟發證人作證的義務感和正義感。同時結合證人和被告人的利害關係,勸告證人以公正的態度向法庭如實作證。

再次,

有的證人由於被威脅或者處於自身的安全考慮,消極作證。這時應該講明積極揭發犯罪,自己和家人都會得到司法機關的保護,以此打消其作證的顧慮。

以上就是我針對公訴人的出庭套路做出的辯護人“反套路”寶典,發現套路只是第一步,找到套路只是起點,要想徹底擊垮套路,你還需要刻意練習,把這個“反套路”寶典內建到你的腦子裡去。

那“反套路”寶典如何練習才能做到效用最大化呢?

你需要找到一個好教練,刻意練習,專業指導,及時反饋。

注:部分配圖來源於網路,如有侵權請聯絡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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