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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經》譯註集註-中孚

由 小幕匠 發表于 遊戲2021-10-09
簡介【朱熹注】《象》曰:澤上有風,中孚,君子以議獄緩死

兌澤什麼意思啊

中孚

卦六十一

巽上兌下

【原文】

《中孚》:豚魚,吉。利涉大川,利貞。

【今注】

中孚:卦名。信發於中謂中孚。孚,信。豚

tun

,小豬。

【今譯】

中孚:用豚魚祭祀則吉,利於涉越大河,利於守正。

《中孚卦》象徵誠信:誠信施及到愚鈍無知的小豬小魚身上,從而感化了它們,因此獲得吉祥,利於涉越大河大川,利於堅守中正之道。

行禮時獻上小豬和魚,吉利。有利於渡過大江大河。吉利的佔問。

【周易正義】

61

兌下巽上。

中孚:豚魚吉。利涉大川,利貞。

[疏]

正義曰:

“中孚,豚魚吉”者,“中孚”,卦名也。信發於中,謂之中孚。魚者,蟲之幽隱。豚者,獸之微賤。人主內有誠信,則雖微隱之物,信皆及矣。莫不得所而獲吉,故曰“豚魚吉”也。“利涉大川,利貞”者,微隱獲吉,顯者可知。既有誠信,光被萬物,萬物得宜,以斯涉難,何往不通?故曰“利涉大川”。信而不正,兇邪之道,故利在貞也。

【集解】

中孚:

虞翻曰:訟四之初也。坎孚象在中,謂二也,故稱“中孚”。此當從四陽二陰之例。遁陰未及三,而大壯陽已至四,故從訟來。二在訟時,體離為鶴。在坎陰中,有“鳴鶴在陰”之義也。

豚魚吉。

案:坎為豕。訟四降初折坎,稱“豚”。初陰升四,體巽為魚。中,二。孚,信也。謂二變應五,化坤成邦,故“信及豚魚”,吉矣。虞氏以三至上體遯,便以豚魚為遁魚,雖生曲象之異見,乃失化邦之中信也。

利涉大川。

虞翻曰:坎為大川。謂二已化邦,三利出涉坎。得正,體渙。渙,舟楫象。故“利涉大川,乘木舟虛也”。

利貞。

虞翻曰:謂二利之正,而應五也。中孚以利貞,乃應於天也。

【朱熹注】

兌下,巽上。

中孚:豚魚吉,利涉大川,利貞。

孚,信也。為卦二陰在內,四陽在外,而二五之陽,皆得其中。以一卦言之為中虛,以二體言之為中實,皆孚信之象也。又,下說以應上,上巽以順下,亦為孚義。豚魚,無知之物。又,木在澤上,外實內虛,皆舟楫之象。至信可感,豚魚,涉險難,而不可以失其貞。故佔者能致豚魚之應,則吉,而利涉大川,又必利於貞也。

【原文】

《彖》曰:「中孚」,柔在內而剛得中,說而巽,孚乃化邦也。「豚魚吉」,信及豚魚也。「利涉大川」,乘木舟虛也。中孚以利貞,乃應乎天也。

【今注】

此釋《中孚》卦卦名及卦辭之義。柔在內而剛得中:《中孚》六三、六四二陰爻在一卦之內,故曰“柔在內”。九二、九五陽爻分居內外卦之中,故曰“剛得中”。

說而巽:《中孚》下兌上巽,兌為說。

孚乃化邦:誠孚發於內,邦國化於外。孚,本指卵孚,後引申為信。

乘木舟虛:《中孚》上巽為木,下兌為澤,木在澤水之上,乘木舟之象。從六爻看,《中孚》上下為陽爻,故實,中間為陰爻故虛,外實中虛,故有舟虛之象。

【今譯】

《彖傳》說:中孚,六三、六四陰柔在內而九二、九五陽剛居中,喜悅而遜順,其誠才能感化邦國。“用豬和魚祭祀吉”,誠信得之於用豬和魚祭祀。“宜於涉越大河”,乘駕木舟中虛行水。中孚能“宜於守正”,才是順應天道。

【周易正義】

《彖》曰:中孚,柔在內而剛得中,說而巽,孚,

[注]

有上四德,然後乃孚。

[疏]

正義曰:

此就三、四陰柔並在兩體之內,二、五剛德各處一卦之中,及上下二體說而以巽,釋此卦名為“中孚”之義也。柔內剛中,各當其所,說而以巽,乖爭不作,所以信發於內,謂之“中孚”,故曰“柔在內而剛得中,說而巽,孚”也。

乃化邦也。

[注]

信立而後邦乃化也。柔在內而剛得中,各當其所也。剛得中,則直而正;柔在內,則靜而順;說而以巽,則乖爭不作。如此,則物無巧競,敦實之行著,而篤信發乎其中矣。

[疏]

正義曰:

誠信發於內,則邦國化於外,故曰“乃化邦也”。

“豚魚吉”,信及豚魚也。

[注]

魚者,蟲之隱者也。豚者,獸之微賤者也。爭競之道不興,中信之德淳著,則雖微隱之物,信皆及之。

[疏]

正義曰:

釋所以得吉,由信及豚魚故也。

“利涉大川”,乘木舟虛也。

[注]

乘木於川舟之虛,則終已無溺也。用中孚以涉難,若乘木舟虛也。

[疏]

正義曰:

釋此涉川所以得利,以中信而濟難,若乘虛舟以涉川也。

中孚以“利貞”,乃應乎天也。

[注]

盛之至也。

[疏]

正義曰:

釋中孚所以利貞者,天德剛正而氣序不差,是正而信也。今信不失正,乃得應於天,是中孚之盛故須濟以利貞也。

【子夏注】

上柔在內,以接於下,而剛得中,柔接而相親,剛中而實信,就巽以從之,故得下柔奉之而剛中,以信而民,莫不化者也。中發之信,恆而及於豚魚,雖豚魚而信,不遺其微小焉,故吉也。利渉大川,乗木而無險也。君子虛其中,而施信於民,故得民之信而可以致重道逺也。信自於中利而以正,?於天地四時也,而況人乎。

【集解】

《彖》曰:中孚,柔在內而剛得中,說而巽孚,

王肅曰:三、四在內,二、五得中,兌說而巽順,故“孚”也。

乃化邦也。

虞翻曰:二化應五成坤,坤為邦,故“化邦”也。

豚魚吉:信及豚魚也。

荀爽曰:豚魚,謂四、三也。艮為山陸,豚所處。三為兌澤,魚所在。豚者卑賤,魚者幽隱,中信之道,皆及之矣。

利涉大川,乘木舟虛也。

王肅曰:中孚之象,外實內虛,有似可乘,虛木之舟也。

中孚以利貞,乃應乎天也。

虞翻曰:訟乾為天,二動應乾,故“乃應乎天也”。

【朱熹注】

《彖》曰:「中孚」,柔在內而剛得中,說而巽,孚乃化邦也。

以卦體、卦德釋卦名義。

「豚魚吉」,信及豚魚也。「利涉大川」,乘木舟虛也。

以卦象言。

中孚以利貞。乃應乎天也。

信而正,則應乎天矣。

【原文】

《象》曰:澤上有風,中孚。君子以議獄緩死。

【今注】

此釋《中孚》卦卦爻之象。澤上有風:《中孚》下兌上巽,巽為風在上,兌為澤在下,故“澤上有水”。風施澤受,以虛受實,上下感應,《中孚》之象。

【今譯】

《象傳》說:水澤之上有風,《中孚》之象。君子效此當審議獄訟,延緩死刑。

《中孚卦》的卦象是,兌澤下巽風上,為澤上有風,風吹動著澤水之表象,比喻沒有誠信之德施及不到的地方,說明極為誠信;君子應當效法“中孚”之象,廣施信德,慎重地議論刑法訟獄,寬緩死刑。

【周易正義】

《象》曰:澤上有風,中孚。君子以議獄緩死。

[注]

信發於中,雖過可亮。

[疏]

正義曰:

“澤上有風,中孚”者,風行澤上,無所不周,其猶信之被物,無所不至,故曰“澤上有風,中孚”。“君子以議獄緩死”者,中信之世,必非故犯過失為辜,情在可恕,故君子以議其過失之獄,緩舍當死之刑也。

【子夏注】

澤降而風加焉,相得澤行也。君子信行,庶其中,感而變化也。故議留其獄,不即其死。

【集解】

《象》曰:澤上有風,中孚。

崔覲曰:流風令於上,布澤惠於下,中孚之象也。

君子以議獄緩死。

虞翻曰:君子,謂乾也。訟坎為獄;震為議,為緩;坤為死。乾四之初,則二出坎獄。兌說震喜,坎獄不見,故“議獄緩死”也。

【朱熹注】

《象》曰:澤上有風,中孚,君子以議獄緩死。

風感水受,中孚之象。議獄緩死,中孚之意。

【原文】

初九,虞吉,有它不燕。

《象》曰:初九「虞吉」,志未變也。

【今注】

虞,安。它,意外。燕,帛《易》作“寧”,通“晏”,有安之意。

志未變:初九陽剛得正,上應六四,其中孚之志未改變。

【今譯】

初九:安則吉,若有意外則不安。

能安守誠信,可以獲得吉祥,如果另有他求的話就會得不到安寧。

《象傳》說:“初九安樂則吉”,志向未改變。

《中孚卦》的第一爻位初九“能安守誠信,可以獲得吉祥”,是因為其沒有他求的志向沒有改變。

【周易正義】

初九:虞吉,有它不燕。

[注]

虞猶專也。為信之始,而應在四,得乎專吉者也,志未能變,繫心於一,故“有它不燕”也。

[疏]

正義曰:

虞猶專也。燕,安也。初為信始,應在於四,得其專一之吉,故曰“虞吉”。既繫心於一,故更有他求,不能與之共相燕安也,故曰“有它不燕”也。

《象》曰:“初九,虞吉”,志未變也。

[疏]

正義曰:

“志未變”者,所以得專一之吉,以志未改變,不更親於他也。

【子夏注】

中孚之故在乎初也。速而應感其誠也,故度其志未變,而往則信終而吉。志變而有作,不可感也已矣。後之而絶類也。何所安乎。

【集解】

初九:虞吉,有它不燕。

荀爽曰:虞,安也。初應於四,宜自安虞;無意於四,則吉。故曰“虞吉”也。四者承五,有它意於四,則不安,故曰“有它不燕”也。

《象》曰:初九虞吉,志未變也。

荀爽曰:初位潛藏,未得變而應四也。

【朱熹注】

初九,虞吉,有他,不燕。

當中孚之初,上應六四,能度其可信而信之,則吉。復有他焉,則失其所以度之之正,而不得其所安矣。戒佔者之辭如是也。

《象》曰:初九「虞吉」,志未變也。

【原文】

九二,鳴鶴在陰,其子和之。我有好爵,吾與爾靡之。

《象》曰:「其子和之」,中心願也。

【今注】

“陰”通“蔭”,即樹蔭。和,相應。好爵,美酒。爵,飲酒之器,在此指酒。爾,你。

靡,又作“縻

mi

”,或可相通。其義為大索,引申為繫戀、共享。

其,母鶴。

中心願:九二以陽居中,表示以誠信應和出自中心願望。

【今譯】

九二:鶴在樹蔭之下鳴叫,小鶴應聲而和,我有美酒,我願與你共享。

鶴在山的北面鳴叫,它的那些同類們一聲聲地應和著它;我有醇香的酒漿,願與你一同暢飲。

《象傳》說:“其子小鶴應聲而和鳴”,發自中心願望。

“鶴的那些同類們一聲聲地應和著它”,說明它們表露出了內心的意願。

【周易正義】

九二:鶴鳴在陰,其子和之。我有好爵,吾與爾靡之。

[注]

處內而居重陰之下,而履不失中,不徇於外,任其真者也。立誠篤至,雖在闇昧,物亦應焉,故曰“鳴鶴在陰,其子和之”也。不私權利,唯德是與,誠之至也,故曰我有好爵,與物散之。

[疏]

正義曰:

“鳴鶴在陰,其子和之”者,九二體剛,處於卦內,又在三四重陰之下,而履不失中,是不徇於外,自任其真者也。處於幽昧,而行不失信,則聲聞於外,為同類之所應焉。如鶴之鳴於幽遠,則為其子所和,故曰“鳴鶴在陰,其子和之”也。“我有好爵,吾與爾靡之”者,靡,散也,又無偏應,是不私權利,惟德是與。若我有好爵,吾原與爾賢者分散而共之,故曰“我有好爵,吾與爾靡之。”

《象》曰:“其子和之”,中心願也。

[疏]

正義曰:

“中心願”者,誠信之人,願與同類相應,得誠信而應之,是中心願也。

【子夏注】

鶴者陽明之物也。而守陰處內,修徳立誠,名達而隱也,上中孚也。求中信以致,雖居陰也,時亦索之。中心願與之為治,同志而相求也,故公家之有好爵,而相與縻之矣。君子之道在於進徳乎,無隱而不彰,上求下治之本也。故君子而求其母也。

【集解】

九二:鳴鶴在陰,其子和之,我有好爵,吾與爾靡之。

虞翻曰:靡,共也。震為鳴;訟離為鶴,坎為陰夜,鶴知夜半。故“鳴鶴在陰”。二動成坤,體益。五艮為子,震巽同聲者相應,故“其子和之”。坤為身故稱“我”。吾,謂五也。離為爵,爵,位也。坤為邦國,五在艮,閽寺庭闕之象。故稱“好爵”。五利二變,之正應坎,故“吾與爾靡之”矣。

《象》曰:其子和之,中心願也。

虞翻曰:坎為心,動得正應五,故“中心願也”。

【朱熹注】

九二,鳴鶴在陰,其子和之。我有好爵,吾與爾靡之。

九二,中孚之實,而九五亦以中孚之實應之,故有鶴鳴子和、我爵爾靡之象。鶴在陰,謂九居二。好爵,謂得中。靡與縻同。言懿德人之所好,故好爵雖我之所獨有,而彼亦繫戀之也。

《象》曰:「其子和之」,中心願也。

【原文】

六三,得敵,或鼓或罷,或泣或歌。

《象》曰:「或鼓或罷」,位不當也。

【今注】

得,取。或,有的。鼓,擊鼓。罷,凱旋班師。泣,哭泣。位不當:六三失位不中。

【今譯】

六三:打敗了敵人,士兵有擊鼓者,有凱旋班師收兵者,有高興哭泣者,有放聲歌唱者。

面臨強勁的敵人,或者敲起戰鼓發動進攻,或者兵疲將乏而致敗退,或因為懼怕敵人的反擊而哭泣,或由於敵人不加侵害而高興地歌唱。

《象傳》說:“或鼓或罷”,六三其位不正當。

“或鼓或罷”,均是因為六三爻居位不正的緣故。

【周易正義】

六三:得敵,或鼓或罷,或泣或歌。

[注]

三居少陰之上,四居長陰之下,對而不相比,敵之謂也。以陰居陽,欲進者也。欲進而閡敵,故或鼓也。四履正而承五,非己所克,故或罷也。不勝而退,懼見侵陵,故或泣而憂悲也。四履於順。不與物校,退而不見害,故或歌也。不量其力,進退無恆,憊可知也。

[疏]

正義曰:

六三與四,俱是陰爻,相與為類。然三居少陰之桑四居長陰之下,各自有應對,而不相比,敵之謂也。故曰“得敵欲進”。礙四,恐其害己,故或鼓而攻之,而四履正承尊,非己所勝,故或罷而退敗也。不勝而退,懼見侵陵,故或泣而憂悲也。四履於順,不與物校,退不見害,故或歌而歡樂也,故曰“或鼓或罷,或泣或歌”也。

《象》曰:“或鼓或罷”,位不當也。

[疏]

正義曰:

“位不當”者,所以或鼓或罷,進退無恆者,止為不當其位,妄進故也。

【子夏注】

三與四皆為敵,三應於上,四巽於下,對而為敵,鼔以戰之。四附上而大不敢當也,或罷之矣。不勝而懼,或泣之矣。四不我爭,歡巳志獲,或歌之矣。柔徳之薄,不量其勢,不當於位,不正於分也。

【集解】

六三:得敵,或鼓或罷,或泣或歌。

荀爽曰:三四俱陰,故稱“得“也。四得位,有位。故鼓而歌。三失位,無實。故罷而泣之也。

《象》曰:或鼓或罷,位不當也。

王弼曰:三四俱陰,金木異性,敵之謂也。以陰居陽,自強而進,進而礙敵。故‘或鼓“也。四履正位,非三敵所克,故“或罷”也。不勝而退,懼見侵陵,故“或泣”也。四履謙巽,不報仇敵,故“或歌”也。歌泣無恆,位不當也。

【朱熹注】

六三,得敵,或鼓或罷,或泣或歌。

敵,謂上九,信之窮者。六三,陰柔不中正,以居說極,而與之為應,故不能自主。而其象如此。

《象》曰:「或鼓或罷」,位不當也。

【原文】

六四,月幾望,馬匹亡,無咎。

《象》曰:「馬匹亡」,絕類上也。

【今注】

絕類上:先儒多解,

1

六四絕初之黨類而上信於五;

2

《中孚》是由《訟》變來,即《訟》九四至初與上乾絕,即變為《中孚》,上謂《訟》乾;

3

六四絕六三之陰類而上孚於五。《繫辭》“方以類聚”,“觸類而長之”,“於稽其類”,《彖》釋《坤》“乃與類行”,《象》釋《同人》“君子以類族辨物”,《象》釋《頤

yi

》六二“行失類”等,此“類”皆作“同類”,此當指陰類。即《文言》所謂有“本乎天者親上,本乎地者親下,則各從其類也”之類。因六四為陰,六三為陰,故絕類,當指六四絕六三,故以後者為勝。

【今譯】

六四:在既望之日,馬匹喪失,但卻無咎。

月亮將圓而未盈,好馬失掉了匹配,不會有什麼禍害。

《象傳》說:“馬匹喪失”,六四斷絕六三同類而順上。

“好馬失掉了匹配”,是指六四爻誠信專一,斷絕與同類之間的交往,而專心事奉君主。

【周易正義】

六四:月幾望,馬匹亡,無咎。

[注]

居中孚之時,處巽之始,應說之初,居正履順,以承於五,內毗無首,外宣德化者也。充乎陰德之盛,故曰:“月幾望”。“馬匹亡”者,棄群類也。若夫居盛德之位,而與物校其競爭,則失其所盛矣,故曰絕類而上,履正承尊,不與三爭,乃得無咎也。

[疏]

正義曰:

“月幾望”者,六四居中孚之時,處巽應說,得位履順,上承於五,內毗元首,外宣德化,充乎陰德之盛,如月之近望,故曰“月幾望”也。“馬匹亡,無咎”者,三與己敵,進來攻己,己若與三校戰,則失其所盛,故棄三之類,如馬之亡匹;上承其五,不與三爭,乃得無咎,故曰“馬匹亡,無咎”也。

《象》曰:“馬匹亡”,絕類上也。

[注]

類謂三,俱陰爻,故曰“類”也。

[疏]

正義曰:

“絕類上”者,絕三之類,不與二爭,而上承於五也。

【子夏注】

得位上順而為五巽,陰盛得附,故無咎也。

【集解】

六四:月幾望,馬匹亡,無咎。

虞翻曰:訟坎為月,離為日。兌西震東。月在兌二,離為震三,日月象對。故“月幾望”。乾坎兩馬匹,初四易位,震為奔走,體遁山中,乾坎不見,故“馬匹亡”。初四易位,故“無咎”矣。

《象》曰:馬匹亡,絕類上也。

虞翻曰:訟初之四,體與上絕,故“絕類上”也。

【朱熹注】

六四,月幾望,馬匹亡,無咎。

六四,居陰得正,位近於君,為月幾望之象。馬匹,謂初與己為匹,四乃絕之,而上以信於五,故為馬匹亡之象。佔者如是,則無咎也。

《象》曰:「馬匹亡」,絕類上也。

【原文】

九五,有孚攣如,無咎。

《象》曰:「有孚攣如」,位正當也。

【今注】

有孚攣如:詳釋見《小畜》九五爻。攣

luan

,戀,位正當:九五陽剛居中得正。

【今譯】

九五:有誠信繫戀,無災。

具有誠信之德並以其牽繫天下人心,天下的人也以誠信相和應,所以沒有禍患。

《象傳》說:“有誠信維繫”,

九五

位正當。

“具有誠信之德並以其牽繫天下人心”,是指居位中正適當,說明中心誠信這種教化作用可以施及整個邦國。

【周易正義】

九五:有孚攣如,無咎。

[注]

“攣如”者,系其信之辭也。處中誠以相交之時,居尊位以為群物之主,信何可舍?故“有孚攣如”,乃得“無咎”也。

[疏]

正義曰:

“有孚攣如,無咎”者,攣如者,相牽繫不絕之名也。五在信時,處於尊位,為群物之主,恆須以中誠交物,孚信何可暫舍,故曰“有孚攣如”。系信不絕,乃得無咎,故曰“有孚攣如,無咎”也。

《象》曰:“有孚攣如”,位正當也。

[疏]

正義曰:

“位正當”者,以其正當尊位,故戒以系信,乃得無咎。若真以陽得正位,而無有系信,則招有咎之嫌也。

【子夏注】

四絶類而孚我,我亦有信。攣如,當其位正,雖得地而無咎。

【集解】

九五:有孚攣如,無咎。

虞翻曰:孚,信也。謂二在坎為孚,巽繩艮手,故“攣”。二使化為邦,得正應已,故“無咎”也。

《象》曰:有孚攣如,位正當也。

案:以是成五,有信。攣二使變已,是“位正當也”。

【朱熹注】

九五,有孚攣如,無咎。

九五,剛健中正,中孚之實,而居尊位,為孚之主者也。下應九二,與之同德,故其象佔如此。

《象》曰:「有孚攣如」,位正當也。

【原文】

上九,翰音登於天,貞兇。

《象》曰:「翰音登於天」,何可長也?

【今注】

翰音,雞。凡祭宗廟之禮,祭品中雞曰翰音。

何可長:上九以陽居《中孚》之上,且又失位,故“何可長”。

【今譯】

上九:祭祀時用雞祭天,佔問則兇。

鳥高飛著,鳴叫聲響徹天空,有可能出現兇險。

《象傳》說:“用雞祭天”,如何可長久。

“鳥高飛著,鳴叫聲響徹天空”,這種聲音虛而不實,聲高於情,怎麼可能長久保持呢?

【周易正義】

上九:翰音登於天,貞兇。

[注]

翰,高飛也。飛音者,音飛而實不從之謂也。居卦之上,處信之終,信終則衰,忠篤內喪,華美外揚,故曰“翰音登於天”也。翰音登天,正亦滅矣。

[疏]

正義曰:

翰,高飛也。飛音者,音飛而實不從之謂也。上九處信之終信終則衰也。信衰則詐起,而忠篤內喪,華美外揚,若鳥於翰音登於天,虛聲遠聞也,故曰“翰音登於天”。虛聲無實,正之兇也,故曰“貞兇”。

《象》曰:“翰音登於天”,何可長也。

[疏]

正義曰:

“何可長也”者,虛聲無實,何可久長。

【子夏注】

翰音為雞巽之象也,以其陽物巽陰而無力飛,必鳴也,登於天何可久乎。信不由中,而為極上,難終之約,其可乎。信而莫應,有聲而巳,正之兇也。

【集解】

上九:翰音登於天,貞兇。

虞翻曰:巽為雞,應在震,震為音。翰,高也。巽為高,乾為天。故“翰音登於天”。失位,故“貞兇”。《禮》薦牲,雞稱翰音也。

《象》曰:翰音登於天,何可長也。

侯果曰:窮上失位,信不由中;以此申命,有聲無實;中實內喪,虛華外揚。是“翰音登天”也。巽為雞,雞曰翰音。虛音登天,何可久也。

【朱熹注】

上九,翰音登於天,貞兇。

居信之極,而不知變,雖得其貞,亦兇道也。故其象佔如此。雞曰翰音,乃巽之象。居巽之極,為登於天。雞非登天之物,而欲登天,信非所信,而不知變,亦猶是也。

《象》曰:「翰音登於天」,何可長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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