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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被流放的犯人出逃怎麼辦?以檔案為依據,分析流人出逃的後果

由 江州御史左司馬 發表于 遊戲2021-10-02
簡介清政府在控制流人出逃時沒有從根本原因入手,反而變本加厲地限制流人的人身自由,為了活命許多流人自然只能選擇逃走,因此清朝流人逃亡的現象持續、大量地存在,這也體現了封建統治的侷限性

古代奴隸逃跑會怎麼樣

流放是中國古代主要的刑罰方式之一,流放地一般都十分偏僻,犯人在途中因惡劣的環境而死也是常有的事情。

清朝時期主要的流放地是東北地區,這裡在清朝時屬於待開發地區,這些犯人被流放到這裡之後,對當地的建設起到很大的推動作用。但因為氣候和環境十分惡劣,而且待遇很差,所以很多犯人會選擇逃走,針對這一現象,清政府也出臺了許多相應的政策,希望控制住局面。

清朝被流放的犯人出逃怎麼辦?以檔案為依據,分析流人出逃的後果

東北地區明代時期屬於藩屬區域,清代才正式成為直轄區域,因此清朝統治者為了更好的管理東北地區,採取了各種各樣的措施。早期的遼東地區經濟繁華、人員輻輳,但明清時期連年的戰亂對這一地區的社會和經濟造成了極大的破壞,順治末年已是“荒城廢堡,敗瓦頹垣,沃野千里,有土無人,全無可恃”。

而且“俄羅斯亦於崇德六年竊據尼布楚城,恃為巢穴,由是東侵雅克薩之地,築城居之,南擾我索倫、達虎爾諸部,”東北地區不止內部破敗,外部還時刻面臨著外敵的威脅。

針對以上情況,清政府決定填補東北防務空虛,同時招民開墾,充分開發東北地區。但招民生活習俗與滿族人不同,大量招民的湧入破壞了當地滿足的傳統習俗,因此乾隆在位時期頒佈了禁令,對東北地區施行全面封禁。這項禁令針對的只是招民,唯一能去且會去到東北地區的只剩下被流放的犯人,他們被稱為東北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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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時期東北流人被流放至東北的政策,正好與清政府想要對東北邊疆實行有效社會統合的想法契合,於是這些東北流人便受到清政府的諸多限制,成為了清政府開發東北的主力。但建設東北的過程中,東北流人受到諸多限制,卻沒有任何獎勵,而且東北地區經過常年荒廢,環境十分惡劣,常人根本無法忍受在這裡長久的生活,因此許多流人會選擇逃跑。

清朝時期的流放刑主要有流徙和發遣,發遣又有發遣當差和發遣為奴之分,流放的物件來自清代社會各階層。東北流人就是被處以流刑強制遷徙東北的罪犯,這一刑罰是長期的,也就是說其罪犯的身份永遠不能擺脫,所以流人的社會地位極其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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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遣為奴之犯)嗣後若仍有兇暴者,不論有應死不應死之罪,伊主便置之於死,將伊主不必治罪,但將實在情節報明該管官員諮部存案;其發遣當差之犯,若不守法度,被該管官打死者,亦將該管官免其議處,但將情由報部存案;再徒犯與平人鬥毆被打身死者,將平人治罪之處,從寬減等”。

流人內部也存在著等級差異,比如說文化流人能憑藉著自己的文采謀生,在到達了流放地之後還能做生意或者開館授徒,起碼自己的溫飽是能保證的。“文人富則學為賈,貧而通滿語則代人賈,所謂掌櫃者也。貧而不通滿語則為人師,終歲之獲,多者二三十金,少者十數金而已,掌櫃可得三四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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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也不是所有的文化流人都能有這樣的好運,很大一部分文化流人也是朝不保夕,難以資生。除此之外,發遣當差之流人也能獲得基本的生活資料。披甲可以挑食錢糧,起碼不會被餓死,因此挑補披甲成為流人改善生活處境的重要途徑。

流人中社會地位最高的人也只能勉強保證溫飽,更別提流人群體中佔多數的底層流人,許多流人會用逃跑等方式來表達自己的不滿。康熙四十七年至雍正十二年,黑龍江地區共接受遣犯5081名,逃逸遣犯達315名,佔遣犯接受數目的6%,可見流人逃亡數量之多。其中發遣為奴的罪犯處於社會最底層,生活最為艱難,反抗意志也最堅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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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東北流人的逃跑都是自發地,為了降低被抓住的風險,大多數流人都會選擇獨自逃走,很多男子為了能更快地逃跑,甚至會拋棄體弱的妻子和孩子。雍正四年至十一年,寧古塔地方共接受發遣為奴之漢人遣犯449人,其中僉妻發遣人犯95人,單身就遣人犯354人。之後一共逃走59人,其中單身遣犯逃走54人,僉妻發遣人犯逃走5人,這五個人早逃走的時候全都沒有帶上自己的妻兒。

也有人不忍心丟下家人,想要舉家逃走,官府注意到這一現象之後規定,“回返民人中有女人、孩子,拿住送來”,因此舉家出逃被抓獲的風險變得極大。許多流人逃走的時候為了避免引起注意,身上都不會帶太多的東西,頂多帶上一點衣物,路上的花費只能靠偷。沈金祿與李二相約出逃被獲,被抓捕後沈金祿供稱,自己和李二逃走的時候,在主人家住偷了衣物。大部分流人的逃亡都是無目的地的,只能四處遊蕩。為了避免被抓,他們不敢去往繁華的城市,只能依舊躲藏在東北地區,或者是不受政府管控的海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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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一部分流人出逃的原因是因為思念老家的親人,因此冒險出逃後會選擇回到老家。安土重遷是中國人傳統的文化心理,大家都不願與故鄉、宗族相分離。由此看來,流放這種懲戒手段確實十分嚴重,許多人能忍受惡劣的生活環境,但對於骨肉分離,親人相隔萬里的孤獨卻實在無法忍受。李二雍正二年九月發遣黑龍江給鑲紅旗披甲為奴,之後因思念母親,於雍正四年十月二十七日逃走,後自行投回,因而原籍成為查拿逃亡流人的重要地點。

流人的大量逃亡無疑會對東北地區的社會穩定造成影響,原本當差的流人逃走之後會影響相關部門的執行,被髮配為奴隸的流人逃走之後會導致當地勞動力短缺,同時流人在逃走之後沒有經濟來源,很多人只能選擇偷竊搶劫,影響了當地的治安。最重要的是,流人的出逃現象不加以制止的話,將會影響到清政府對於整個東北地區的管理,因此清政府也出臺了許多相應的管制措施,目的就是防止流人逃跑。

清政府的措施主要分為兩個方面,一方面加強對流人的人身控制,對逃亡流人進行嚴懲,一方面建立完善的獎懲體系,獎懲物件為家主、管官。對流人的人身控制體現在限制他們的人身自由為了防止流人有機會逃跑,清政府嚴格限制流人的活動區域,大部分流人都不能離開特定的配所,即便解除差事,也不能離開流放地。比如說康熙四十二年,曾經給發往寧古塔的李智德因年老免除差役後,逃至盛京行醫,被發現之後仍被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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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清政府還建立了完善的獎懲體系清廷實行年終彙報制度,該制度要求每年東北駐守的各位將軍,在年底的時候將免死發遣人犯接受的人數、逃走的人數、拿獲的人數和未獲的人數造冊具奏。此處抄錄來自吉林一位駐守將軍的奏摺:“吉林所屬發遣為奴及當差人犯脫逃者,每月造冊報部。拿獲、自行投首者若干,未獲者若干,數目年終分別諮報軍機處、刑部。應行查議為奴之家長、旗分、佐領該管各官職名送部查議……吉林所屬各處節年發遣為奴及當差人犯內病故、脫逃數目現在實有數目,年終諮報軍機處、刑部外,未獲者諮行各省嚴緝”。

這種制度很好地掌握了各地流人的數量以及逃走情況,能夠及時更新官府的緝拿名單,除此之外清政府還制定了詳細的獎懲制度,此項制度只在管官與家主身上實施。如果一名流人逃走,那麼管官或是家主就要罰三個月的俸祿,還要被鞭打五十下。如果有兩三個流人逃走,懲罰就翻倍。根據管轄範圍內逃走流人的數量,管理人們會受到不同程度的懲罰,其中最高的懲罰要被鞭打一百下,因此該制度推出之後,管官與家主對於流人的管制都更加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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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懲罰之外,對於抓住逃跑流人的家主,清政府也會給予不同程度的獎勵。比如“周雅覺於雍正九年從寬免死減等發寧古塔給披甲為奴,不能在家中勞作,與雍正九年免死減等賞披甲為奴之杜青孫於閏五月三十日一同出逃,被拿獲。按例治罪外,由逃犯之主人出銀,賞拿獲之人各二兩銀子。”此案中逃走流人的家主被懲罰,抓住流人的人則得到了物質獎勵,獎勵還由逃犯家主提供。

此外,對於有緝拿之責的兵丁、官員等,則予以記功等獎賞,“餘仕貴系行劫盜犯免死發遣黑龍江為奴,在配脫逃,經夾江縣兵役盤獲該兵役等於地方逸犯能留心緝拿,尚屬出力。著該督酌量獎賞,並著查明此案,若實有協同督拿之該管武弁,再行分別記功記名擢用,以示獎勵”。對於官兵來說,功勞自然比銀錢更加有吸引力,這項政策也使得各地官員對於在逃流人的搜查熱情空前高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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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府的這些政策雖然一定程度上控制了流人的出逃情況,但卻始終無法禁絕這一現象,雍正帝曾稱:“今漢人之奴僕,乃有傲慢頑梗不遵約束,加以訶責,則輕去其主。”事實上,恰恰是家主的“加以訶責”(實即暴虐役使)促使賞奴大量逃亡。

清政府在控制流人出逃時沒有從根本原因入手,反而變本加厲地限制流人的人身自由,為了活命許多流人自然只能選擇逃走,因此清朝流人逃亡的現象持續、大量地存在,這也體現了封建統治的侷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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