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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車交給朋友駕駛,車主司機雙雙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由 法制視界 發表于 遊戲2021-06-28
簡介事件 詳情2021年3月5日晚,王某與彭某等人在棗陽市前進路某飯館吃飯,期間王某與彭某共同喝了黃酒,酒後彭某駕駛鄂FNIC**轎車行至棗陽市北城辦事處民族路路段,明知王某飲酒的情況下,仍將其鄂FN1C**號牌小型轎車交由王某駕駛

雙駕司機是什麼

聚會共同喝酒,明知同車人已經醉酒,仍將車輛交由其駕駛,並與其同乘,這同樣構成

危險駕駛罪

事件 詳情

2021年3月5日晚,王某與彭某等人在棗陽市前進路某飯館吃飯,期間王某與彭某共同喝了黃酒,酒後彭某駕駛鄂FNIC**轎車行至棗陽市北城辦事處民族路路段,明知王某飲酒的情況下,仍將其鄂FN1C**號牌小型轎車交由王某駕駛。

把車交給朋友駕駛,車主司機雙雙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后王某駕駛鄂FN1C**號牌小型轎車,沿棗陽市民族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民族路啤酒廣場路段時被公安機關查獲,經檢驗, 王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174。90mg/100ml,為醉酒後駕駛機動車,涉嫌危險駕駛罪。

把車交給朋友駕駛,車主司機雙雙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4月21日,車主彭某因明知王某飲酒,仍將小型轎車交由王某駕駛,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共同犯罪,被棗陽市公安局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目前兩人已被取保候審,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之中。

民警提醒

以下這些行為涉嫌危險駕駛罪共同犯罪:

行為人明知他人必須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其飲酒,且飲酒後未給其找代駕的行為;

機動車所有人、持有人明知他人飲酒,指使、教唆、脅迫、命令他人駕駛機動車的行為;

機動車所有人明知借車人已經醉酒且要求駕駛機動車時,仍將車輛出借給借用人的行為。

作者/來源:湖北政法

把車交給朋友駕駛,車主司機雙雙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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