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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可判十年!利用個人身份資訊辦理營業執照出售獲利違法

由 鄭州張連崇律師 發表于 遊戲2023-01-22
簡介筆者接受指派後及時向承辦法院閱卷,仔細查閱並核實案件相關證據,發現檢察機關指控買賣套數僅為註冊套數,並非實際出售套數,庭審時與承辦法院積極溝通,成功辯護更改了檢察機關指控的部分事實,從而減少了主刑及附加刑部分刑罰(ps:開庭時被告人已被羈押

有前科的人可以辦理營業執照嗎

關鍵詞:

刑事 / 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

裁判要點

被告人利用個人身份資訊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後出售獲利,構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80條。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房某等21人在鄭州市利用個人身份資訊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後出賣獲利,同時利用各自身份資訊在鄭州、重慶等地辦理營業執照後出賣獲利。公訴機關指控房某註冊營業執照5套並出售獲利的行為已構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建議判處房某犯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裁判理由

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房某註冊了5個公司的營業執照,其中3個辦理了對公賬戶並出售,獲利2800元。其他被告人各註冊有不同數量的公司營業執照及對公賬戶,並全部或部分出售獲利。21名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

裁判結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房某犯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

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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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後語

上述案例來自筆者親辦案件,所用名稱均為化名。在法院一審受理後才介入,此時被告人已被羈押在鄭州市第三看守所。筆者接受指派後及時向承辦法院閱卷,仔細查閱並核實案件相關證據,發現檢察機關指控買賣套數僅為註冊套數,並非實際出售套數,庭審時與承辦法院積極溝通,成功辯護更改了檢察機關指控的部分事實,從而減少了主刑及附加刑部分刑罰(ps:開庭時被告人已被羈押6個月有餘,緩刑無望,最後於聖誕節當日釋放)。

筆者畢業於河南檢察職業學院刑事偵查技術、鄭州大學法學院法律專業。現為河南匯納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主辦執行代理、債權債務、保險理賠、民間借貸、合同、公司法務、婚姻家事、刑事辯護等糾紛訴訟與非訴業務。

最高可判十年!利用個人身份資訊辦理營業執照出售獲利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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