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 遊戲

鱸鄉最知心 | 動漫形象著作權保護知多少

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遊戲2023-01-20
簡介艾影公司發現蘇州某房地產公司開發經營的吳江某商場門口擺放了十個“哆啦A夢”卡通人物形象模型,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停止侵權並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

衣服上印哆啦A夢侵權嗎

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

鱸鄉最知心 | 動漫形象著作權保護知多少

昨天是六一兒童節,想必很多大朋友、小朋友都收到了以動漫形象為原型的玩具、服裝、日用品等禮物。很但多人不知道的是,動漫形象固然可愛,卻不可以隨意使用,未經許可使用他人作品可能構成著作權侵權。

近年來,我院審理了大量涉及侵犯動漫形象著作權的案件,涉及葫蘆娃、哆啦A夢、倒黴熊、豬豬俠、海底小縱隊等各種知名動漫“IP”,下面就讓我們看看動漫形象著作權保護那些事兒。

擅自銷售印製“拿瓦”形象的書包?

侵害作品發行權!

奧飛公司系美術作品人物形象“拿瓦”的著作權人,奧飛公司發現吳江某超市未經其許可,擅自銷售印製有“拿瓦”形象的書包。奧飛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吳江某超市停止銷售侵犯其著作權的商品,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

法院經審理認為,吳江某超市銷售的書包上印製的卡通形象與“拿瓦”相比較,二者在整體的人物形象結構及各部分的線條、色彩的選擇和使用上基本一致,雖然二者存在姿勢上的差異,但上述區別並非作品的主要部分,故認定二者構成實質性相似。吳江某超市侵害了奧飛公司享有的發行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責任。最終,法院判決吳江某超市停止銷售侵權產品,並賠償奧飛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8000元。

微信公眾號中使用了“葫蘆娃”形象?

侵害作品資訊網路傳播權!

某日,蘇州某公司在其運營的微信公眾號中釋出了一篇文章,用於商業宣傳,該文章中使用了七張“葫蘆娃”圖片。“葫蘆娃”形象的權利人上海電影製片廠認為蘇州某公司侵犯其著作權,訴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蘇州某公司在微信公眾號中釋出的圖片中的卡通形象與“葫蘆娃”美術作品在人物外貌和服飾造型等方面基本無差別,構成實質性相似。蘇州某公司侵犯了上海電影製片廠對“葫蘆娃”美術作品享有的資訊網路傳播權,應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鑑於蘇州某公司已在微信公眾號中刪除使用涉案作品的文章,最終法院判決蘇州某公司賠償上海電影製片廠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23000元。

商場門口擺放“哆啦A夢”形象模型?

侵害作品展覽權!

艾影公司經授權獲得了“哆啦A夢”美術作品在中國大陸的著作財產權,並對侵權行為提起訴訟的權利。艾影公司發現蘇州某房地產公司開發經營的吳江某商場門口擺放了十個“哆啦A夢”卡通人物形象模型,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停止侵權並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哆啦A夢”卡通人物形象模型與“哆啦A夢”美術作品主要特徵基本一致,構成實質性相似。蘇州某房地產公司在商場門口公開陳列“哆啦A夢”模型的行為侵害了涉案作品的展覽權。最終,雙方達成調解,蘇州某房地產公司同意停止侵權,並賠償艾影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

法官說法

動漫形象是創作者透過手工繪製,結合線條、色彩等要素塑造出的獨特的具有視覺影象性質的虛構形象,司法實踐中一般作為美術作品予以保護。

上述三個案例中的侵權行為是動漫形象著作權侵權最常見的三種情形,第一種是未經許可複製、發行動漫形象或其他衍生商品,如擅自生產動漫卡通形象的玩偶,將動漫形象印製在商品上,或銷售此類侵權商品,將侵權產品裝飾於蛋糕上予以銷售等;第二種是未經許可透過網路傳播動漫形象,如在微信、微博等自媒體上使用帶有動漫形象的配圖、表情包等,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第三種是未經許可以展覽形式使用動漫形象,如在商場開業、房產開售時,商家為了聚集人氣、烘托氣氛,將動漫形象的模型擺放在商業場所或活動現場,或者將動漫形象飾品用於裝飾店鋪。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彙編、透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以展覽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的,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均屬於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應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因此,經營者應牢固樹立版權保護意識,一方面要透過正規渠道進貨,保留進貨憑證,另一方面還要審查涉及著作權的商品是否經權利人合法授權。否則,一旦構成侵權,需承擔賠償責任。

來稿:陳 蕾

陸文君

王少鵬

文編:吳玉嬌

原標題:《鱸鄉最知心 | 動漫形象著作權保護知多少》

推薦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