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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目“放生”後果難測

由 中國江蘇網 發表于 遊戲2023-01-11
簡介專家指出,出於慈善、宗教、動物保護等目的的“放生”活動,儘管出發點沒有惡意,但由於對所放生動物是否攜帶有害環境的疫病、是否可能對生態環境造成傷害等缺乏知識或評價,近年來因“放生”活動而造成生態破壞、影響“放生”目的地周邊居民生活的新聞屢見不

個人組織放生違法嗎

中國江蘇網6月6日訊 近年來,無錫市民“放生”行為有增多之勢,一些善男信女舉家或結伴前往太湖、蠡湖等開放式水域,開展較大規模的“放生”活動。對此,一些市民深表擔憂。九三學社無錫環保委員會社員、無錫市市政研究設計院高階工程師許懷明,近日透過本報“人民建議徵集”欄目反映,這類“放生”行為有可能對生態環境造成損害,甚至會影響附近居民的生活。他建議相關部門,採取綜合措施對隨意“放生”行為加以規範,防止出現生態災害。

記者採訪中瞭解到,市民比較熱衷的“放生”地點,除了太湖沿岸地區,市區主要集中在金城灣公園內的蠡湖沿岸以及長廣溪溼地公園等開放式景區的水域。“就在前幾天,一名中年婦女過來,把10多隻小烏龜放進水裡,一邊還唸唸有詞。”4日,金城灣公園一名保安告訴記者,這種“放生”行為多發於清明節前後,以及一些重要的宗教節日,“放生”的小動物為市場上採購的各種魚、蛙、泥鰍、黃鱔、甲魚等水產品。參與“放生”的市民,少則一兩人,多則十餘人。前不久在馬山舉辦的一次“放生”活動,有幾十輛車、上百人集體參與,“放生”的魚苗數量十分可觀。

專家指出,出於慈善、宗教、動物保護等目的的“放生”活動,儘管出發點沒有惡意,但由於對所放生動物是否攜帶有害環境的疫病、是否可能對生態環境造成傷害等缺乏知識或評價,近年來因“放生”活動而造成生態破壞、影響“放生”目的地周邊居民生活的新聞屢見不鮮。記者在金城灣公園採訪時,一位家住附近、曾經從事水產養殖的老漁民說,不少被市民“放生”的小烏龜、小魚很難成活,往往過不了幾天就死了,給湖水造成汙染。此外,有的市民由於缺乏生態保護知識,盲目“放生”外來物種,也給我市湖泊的生態鏈帶來威脅。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八條指出:“任何組織和個人將野生動物放生至野外環境,應當選擇適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當地物種,不得干擾當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產,避免對生態系統造成危害。隨意放生野生動物,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或者危害生態系統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許懷明在給本報的來信中認為,上述規定比較含糊,實際生活中對於“放生”行為缺少約束力。

他建議採取綜合措施對“放生”行為加以規範。首先,政府的林業、漁業主管部門應明確可以“放生”或禁止“放生”動物清單,透過各種渠道廣泛宣傳,便於“放生”活動組織者、參與者以及公園等相關管理單位參照執行;對於違法“放生”動物的行為,危害生態系統、損害他人人身、財產損失的,除了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還應明確“承擔法律責任”的具體內容。

他還建議我市建立“放生”活動管理制度,要求“放生”者提前到林業、漁業主管部門報備“放生”地點、動物種類、來源、數量等;禁止隨意“放生”活動;並事先通報“放生”地點所述公園、林地等的主管單位以便監管,確保“放生”活動在合法的範圍內進行。此外,公園、林地等管理單位雖然沒有執法權,但應該負起勸阻的責任,對於不聽勸阻的,應及時告知有關管理部門到場執法。(記者揮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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