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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乘新車被撞傷殘顧客要擔責嗎?
如何能評上十級傷殘
買新車前去4S店進行試乘或試駕,已成為不少市民的習慣。然而,在試乘的時候發生了交通事故,試駕車也沒有保險,那麼損失由誰來承擔呢?近日,肥東縣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試乘新車被撞傷殘
“90後”的男子謝某打算購置一臺新車,並且預約了試乘,想體驗下新車的舒適度。
2021年6月13日16時許,4S店員工劉某駕駛車輛在合肥市包公大道與祥和路路口向東100米行駛時,因操作不當,碰撞到路邊一公司圍牆,致使試乘車輛、圍牆損壞,車上乘車人員謝某受傷。
經肥東縣交警大隊認定,劉某負全部責任,謝某無責任。
經過司法鑑定,謝某因交通事故致右肱骨遠端骨折,經過治療遺有右肘關節功能喪失達25%以上,未達到50%,構成十級傷殘。
據瞭解,涉事車輛是新車,還未投保。事發後,雙方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謝某起訴至肥東縣法院。
試乘人員要擔責?
肥東縣法院公開對此案進行了審理。
劉某對事故發生的事實及責任劃分無異議,辯稱其駕駛的試乘車輛實際所有人是安徽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事故發生時是其本人駕駛,他是公司的員工,事故發生時由其駕駛車輛帶著謝某及另一位顧客在試乘,應顧客的要求對車輛進行講解,注意力無法集中發生了事故,試駕時其已經告知乘客需要繫好安全帶,但是謝某並未系安全帶。
安徽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辯稱,謝某作為顧客在試乘時應當牢系安全帶,但謝某在事故發生時並未繫好安全帶,因此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另外,公司已向原告墊付的費用應當從原告的醫療費中扣除。
說法:試乘人員無責 4S店賠償損失
肥東縣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交警部門對事故發生時謝某是否佩戴安全帶未予陳述,且在查明事故發生事實、分析事實成因時並未認定謝某在佩戴安全帶上的過錯。另外,本案中兩被告雖辯稱原告未佩戴安全帶,但未舉證予以證明,因此,法院對該辯稱意見不予採信。
本案中,劉某是公司的工作人員,根據《民法典》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鑑於公司已墊付6萬餘元,則該公司在扣除該墊付款後,尚需承擔15萬餘的賠償責任。
法院據此判決,4S店向謝某賠償15萬餘元。宣判後,雙方均未上訴,目前,該公司對謝某的賠償費用已履行完畢。
法官提醒稱,試乘具有非營運性、無償性、合意性的特點,汽車銷售公司作為試乘服務提供者,應履行提供合適的試乘車輛、配備專業的駕駛人員、選擇安全的試乘路線、提供合適試駕場地、試乘車輛必須有號牌並投有交強險的義務。如果未履行相應的義務,機動車試乘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試乘人損害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機動車試乘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試乘人損害,當事人請求提供試乘服務者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試乘人有過錯的,應當減輕提供試乘服務者的賠償責任。”由試乘服務者承擔賠償責任,試乘人有過錯時應當減輕提供試乘服務者的賠償責任。
(宋旗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
【來源:安徽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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