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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蠅頭小利,他們活躍在洗錢鏈條上|今晚九點半

由 最高人民檢察院 發表于 遊戲2023-01-03
簡介層層追蹤牽出被騙資金“漂流記”公安機關經調查,發現劉某的錢進入平臺賬戶後,短短十幾分鍾內便被透過十幾張銀行卡進行了轉移,後又分別被取現,其中一張卡的主人是小華

網銀電子回單怎麼匯出

為了蠅頭小利,他們活躍在洗錢鏈條上|今晚九點半

詐騙的錢進入平臺賬戶後

短短十幾分鍾內便透過十幾張銀行卡

進行了轉移

後又分別被取現

……

有人透過售卡、高價買卡、協助轉移等手段,為犯罪分子提供幫助。這些人雖然沒有實際參與電信網路詐騙,但正是因為他們的配合,才讓被害人接連掉入陷阱,造成巨大財產損失。日前,江蘇省儀徵市檢察院辦理了這樣一起電信網路犯罪案,經儀徵市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被告人小安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被告人小麗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5萬元;以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判處被告人小華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1萬元。

天上掉“餡餅”

充值50萬元返現近10%

2020年1月的一天,劉某突然收到微信好友趙某的資訊:“老劉,我給你推薦個好東西,來錢快得很。”趙某發來一個網址,劉某點選進入後發現是一個網上炒股大廳,遊客可以進入大廳投注,每2分鐘便會開注一次。

下注需要本金,劉某抱著試試看的心態,先充值100元兌換了100個“雲幣”參與炒股。每2分鐘一次的開注讓他的感官和心理得到了強烈的刺激,他發現,雖然幾次下來有賠有賺,但總體來說還是賺了。更讓劉某感到踏實的是,平臺幾乎可以做到即時提現。

就這樣,劉某陸續往平臺充值了30萬元,其間,他多次提現,每次都十分順利。幾天後,平臺客服聯絡上了劉某:“您是我們平臺的優質客戶,現在有充值50萬元送4。98萬元的活動,活動時間有限。”充值50萬元就能送大約10%的“返點”,劉某聽了十分心動,於是又往平臺充值了50萬元,隨後,4。98萬元立即到賬了。“這真是妥妥的‘躺贏’啊,才幾分鐘,5萬元就到手了。”劉某心頭一熱。

之後,平臺客服再一次聯絡了劉某:“如果您再充值138萬元,可以升級為VIP客戶,就能享受更高的返點利潤。”因為嚐到了甜頭,劉某便又往平臺充值了138萬元。沒過多久,客服又找來了,這一次,邀請劉某繼續充值188萬元,升級為“鑽石客戶”。因為手上沒有這麼多現金,劉某猶豫了,但又經不住高額“返點”的誘惑,便聯絡上了介紹自己“入坑”的趙某。趙某當即表示願意幫劉某墊付120萬元,劉某再掏68萬元就可以了,不過趙某表示:“我先幫你把名額佔著,你趕緊去籌錢。如果不繼續充值的話,平臺會按照流水的20倍金額進行罰款。”趙某給劉某發來了120萬元的充值電子回單,劉某既感動又緊張,開始籌錢。

當劉某準備繼續投入68萬元的時候,突然發現了蹊蹺:趙某給他的電子回單是假的!此時,劉某還有160萬元在賬戶裡。他趕緊去平臺想要將自己投入的資金提現,卻發現無法取出,遂立即報警。

層層追蹤

牽出被騙資金“漂流記”

公安機關經調查,發現劉某的錢進入平臺賬戶後,短短十幾分鍾內便被透過十幾張銀行卡進行了轉移,後又分別被取現,其中一張卡的主人是小華。

小華常住儀徵,公安機關找到他時,他卻大喊冤枉:“我對你們說的事情完全不知情,這張卡根本不是我在用!”

原來,小華此前將自己的這張銀行卡以1000元的價格賣給了朋友小安。當小華問及買卡的用途時,小安始終含糊其詞。

有一天,小安突然給小華打來電話:“兄弟,有個事情要麻煩你,銀行卡密碼丟失被凍結了,需要你本人幫我去櫃檯取一下現金。如果銀行問起來,你就說這張卡是用於電商和網購的,一直都是你本人在使用。”想著是幫朋友忙,小華也沒多想。

到了銀行,工作人員的回覆卻讓小華驚出了一身冷汗:“根據系統提示,您的銀行卡被凍結不是因為密碼錯誤,而是被反洗錢系統監測到賬戶涉嫌洗錢。”小華佯裝鎮定,按照之前小安告訴他的話術軟磨硬泡,最終讓銀行工作人員辦理了銀行卡解凍。

事後,小華質問小安是不是用他的卡洗錢了。小安沒有再隱瞞,承認了用小華的銀行卡洗錢的事實:“我們每天有幾千萬的錢要走賬,一張卡就算走10萬,也需要100張卡,怎麼可能找到你頭上。”之後,小安又陸續找小華取了幾次現金,每一次,小華都能拿到一筆好處費。時間長了,小華心安理得地全力幫助小安,還找自己的家人、朋友辦卡,再將這些銀行卡賣給小安,他自己則從中賺取差價。

真相浮現

她在隱秘的角落“工作”

小安是受姐夫的委託在儀徵收卡的。他的姐夫常年在國外,稱在國外開賭場是合法的,之所以需要銀行卡,是為了方便賭客走賬。除了收卡,小安還幫姐夫在儀徵招工,他推薦了一個名叫小麗的姑娘到姐夫的公司工作。

小麗的工作地點在一棟租賃來的別墅裡,工作內容是複製、貼上、轉賬,工作裝置就是一臺電腦和幾個網銀U盾。小麗和同事們每個人手中都持有四五個網銀U盾,一般情況下,接到指令後,小麗等人需要在2分鐘內完成銀行卡之間的轉賬。劉某充值在平臺中的160萬元,就是被小麗等人分轉到了十幾張銀行卡中。

工作內容看似簡單,但是工資不菲,同時,小麗也對公司的規章制度感到奇怪:工作期間不允許使用私人微信、QQ,在和家人、朋友聯絡時也不能說關於工作的事情以及工作地點;工作地點雖然是一棟別墅,卻不可以開窗戶,甚至連窗簾都必須拉起來。

這些規定讓小麗從入職的第一天開始便感覺到不自在,而不斷有銀行卡被凍結、止付,甚至還有同事接到銀行、公安的電話,這些基本讓小麗猜想到自己在幫助犯罪,但她不敢揭開這層面紗。

終於,這個“隱秘的角落”在公安機關的追蹤下被連根拔起。到案後,公安機關證實小華、小安、小麗等人明知他人從事電信網路犯罪活動,仍為他人轉移資金提供幫助。最終,小安等三人均被判刑。

(文中涉案人員均為化名)

檢察官提醒

僥倖心理讓他們身陷犯罪泥潭

該案中的三名被告人在進行犯罪活動時,都抱有僥倖心理,認為自己並沒有實際參與詐騙或者其他型別的犯罪,只是提供了一張銀行卡、只是幫助別人買了銀行卡、只是按照指令完成轉賬而已。但正是因為這些看似無足輕重的人員的幫助,才讓上游犯罪分子游走於網路空間,為電信網路犯罪提供了滋生的土壤。

收購、出售、出租銀行卡、電話卡的行為是目前司法實踐中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等犯罪適用最多的一種型別,廣大群眾切勿因為貪圖蠅頭小利,觸碰法律紅線,到頭來得不償失。(檢察日報 李星 吳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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