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 遊戲

40萬元貨款到底有沒有支付

由 人民融媒體 發表于 遊戲2022-11-30
簡介因工程公司、建投公司均未能及時提供支付貨款的相關證據,法院一審判決工程公司在規定期限內向電器經營公司支付貨款40萬餘元及利息,建投公司在欠付工程公司工程款範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單位付款委託書怎麼寫

本文轉自:檢察日報

“40萬餘元的債務包袱卸下後,企業暫時脫離了困境,相信以後會好起來。”近日,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檢察院辦案檢察官電話回訪合肥市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工程公司”)時,該公司負責人說。

2020年11月24日,廬陽區檢察院受理了一起不服民事生效裁判申請檢察監督案。原來,2007年10月,工程公司與合肥市某電器經營公司(下稱“電器經營公司”)簽訂了價值40萬餘元的電器買賣合同,由專案發包單位合肥某建投公司(下稱“建投公司”)提供擔保。合同約定,建投公司按工程公司付款委託書,在欠付工程公司的工程款範圍內向電器經營公司代為付款。之後,電器經營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向工程公司供應了價值40萬餘元的電器。

2019年4月1日,電器經營公司以工程公司未支付貨款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因工程公司、建投公司均未能及時提供支付貨款的相關證據,法院一審判決工程公司在規定期限內向電器經營公司支付貨款40萬餘元及利息,建投公司在欠付工程公司工程款範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法定上訴期限內,工程公司和建投公司均未提出上訴。但後來,在整理公司財務期間,工程公司發現了支付貨款的新證據,遂向法院申請再審,但被裁定駁回。於是,工程公司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該案的關鍵是貨款到底有沒有支付,怎麼支付的,支付了多少。”辦案檢察官在全面瞭解案情後,很快找準案件的突破口,即工程公司提供的涉案專案付款委託書和銀行進賬單等證據材料。

經過辦案檢察官的仔細核實,新的證據顯示,工程公司曾於2008年1月23日、6月4日,先後兩次委託建投公司代為支付電器經營公司貨款各10萬元。同時,工程公司在查詢本公司銀行賬戶時還發現,曾於2009年10月21日透過支票轉賬的方式向電器經營公司支付貨款12。75萬元。“上述證據僅是申請監督人提供的單方面證據,必須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才能理清事情的曲直。”為了核實上述3筆付款的流向,辦案檢察官先後6次往返於建投公司和多家銀行深入調查。

經查,工程公司提供的3份證據所涉資金共計32萬餘元均轉入了電器經營公司的賬戶。同時,檢察官還有新的發現:2008年2月2日,建投公司受工程公司委託,向電器經營公司支付了1筆7萬餘元的貨款。據此,工程公司透過支票轉賬、委託建投公司支付等方式,累計向電器經營公司支付貨款共計近40萬元,僅欠電器經營公司貨款6731。39元。

原來,建投公司在受委託支付貨款時,沒有詳細備註清楚是為哪一家公司代為支付款項,而電器經營公司在歸賬時張冠李戴,誤認為工程公司沒有支付貨款,從而引發了這起訴訟。

鑑於案件存在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的情形,廬陽區檢察院檢委會經討論認為,根據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工程公司、建投公司在原審中未提交相關已付款證據屬於逾期提供證據,上述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法院應當採納。今年6月23日,廬陽區檢察院依法向原審法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被法院採納。

6月30日,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撤銷原審判決,作出由工程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電器經營公司支付貨款6731。39元及利息、建投公司在欠付工程公司工程款範圍內承擔清償責任的新判決。

馬雲東

推薦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