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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交通事故理賠,找“黃牛”靠譜嗎?
做傷殘鑑定找熟人管用嗎
「本文來源:澄城檢察」
由於交通事故理賠涉及環節多、手續複雜,於是,社會上出現了一個特殊的群體——“交通事故理賠中介”。他們熟悉理賠流程,專門為事故傷者代理理賠,從中收取服務費,俗稱“人傷黃牛”。由於賠償金直接與傷者的傷殘等級掛鉤,部分“人傷黃牛”動起了歪心思,透過不法手段,謀求利益最大化。
2020年以來,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以保險詐騙罪先後對“人傷騙保”犯罪團伙數十人提起公訴,均獲有罪判決,主犯被判有期徒刑十二年,一條“人傷黃牛”騙保的利益鏈條逐步浮出水面。
蔡某的意外“收穫”
2019年3月的一天,蔡某因發生車禍導致左踝骨骨折,在醫院治療期間,一名男子上前搭訕,聲稱可以代理事故理賠,蔡某起初不願搭理,但那人稱可搞定傷殘鑑定,暗示透過誇大傷勢拿到高額賠償金。蔡某聽了心動,就與“人傷黃牛”簽訂了保險理賠協議。
很快,蔡某就被安排去傷殘鑑定,雖然傷勢已基本痊癒,但他仍按照“要求”裝作“左腳不能動彈”的樣子。一通“擺拍”後,鑑定人員匆匆離去了,話都未多問幾句。
不久,蔡某就拿到了鑑定意見書,他竟被鑑定為十級傷殘。半年多以後,憑著這張傷殘等級鑑定意見書,蔡某成功獲得保險公司理賠款人民幣10多萬元。事後,“黃牛”按照協議拿到了一筆分成。
“環環相扣”的利益鏈條
“人傷黃牛”:物色傷者,簽訂協議。
“人傷黃牛”團伙成員駐守在各大醫院“物色”交通事故傷者,伺機搭訕,許諾為傷者代理交通事故人身傷害理賠能獲得更多保險金或賠償款,與傷者訂立口頭或書面代理索賠協議,由“人傷黃牛”一次性支付傷者一定數額理賠款(俗稱“買斷式協議”),或者根據最終的保險理賠款抽取提成(俗稱“分成式協議”)。
鑑定人:誇大傷情,虛假鑑定。
傷殘等級與賠付標準直接相關,因此“人傷黃牛”會串通個別鑑定人誇大傷者的傷勢,出具虛高的傷殘鑑定報告。據被告人張某交代,鑑定人與“人傷黃牛”相互勾結,簡化鑑定流程並出具與傷殘事實不符的鑑定報告,為達不到傷殘等級的傷者出具有傷殘等級的“鑑定意見書”,或是為達到傷殘等級的傷者出具高於傷者傷殘等級標準的“鑑定意見書”。
訴訟代理人:代理訴訟,騙取理賠。
鑑定機構出具虛假鑑定意見書後,“人傷黃牛”會代表傷者與保險公司協商調解,或是勾結個別訴訟代理人,委託訴訟代理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法院調解結案或者逕行作出民事判決,致使保險公司支付高於其應當賠償數額的理賠款。事後,“人傷黃牛”會按照獲利情況支付費用。
檢察官提醒
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款,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構成保險詐騙罪。保險事故的鑑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檔案,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
此外,檢察官還強調,依據我國《保險法》第十八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等相關規定,傷者應當認定為保險詐騙中的“受益人”。本案中,“黃牛”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允諾保險受益人可做高傷殘等級以獲得高額賠償金,傷者主觀上對於“黃牛”與鑑定人、訴訟代理人等人透過做高傷殘等級的方式騙取保險理賠款明知,並在“黃牛”安排下,實行了參與鑑定、簽署訴狀、提供收款賬戶等一系列行為,故傷者同樣涉嫌保險詐騙罪。
交通事故理賠中介服務的出現原本應是方便傷者處理理賠事宜的存在,部分“人傷黃牛”、鑑定人以及個別訴訟代理人卻在過度逐利的心理下“擴大”了業務範圍,也踏進法律的紅線之內。同時,檢察官也提醒,交通事故傷者應依據個人真實情況、真實傷情,透過合法合理途徑獲得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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