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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起“老人摔倒案”判決為何不同

由 人民資訊 發表于 遊戲2022-10-04
簡介而超市否定了陳老太摔倒是因為超市貨物跌落在地的說法,認為陳老太是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行走過程中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而超市已經盡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超市已經在扶梯、牆面等多處顯著位置標示出“注意安全”等字樣進行提示,並在店內的廣播

左髕骨骨折可以定傷殘嗎

「本文來源:四川法治報」

老人帶著孫子推著購物車在超市裡購物,卻不小心滑倒致左膝骨折成十級傷殘;老人入住酒店,在房間內不慎意外摔倒,嚴重受傷導致終生殘疾。超市方、酒店方是否需要為老人摔倒負責?近日,這兩起案件經法院判決後,得出了不同的判決結果,這背後隱藏著什麼樣的法律問題?

老人買菜摔倒致左膝骨折

法院:超市未舉證提供了安全的購物環境應擔責

老人在超市摔倒,老人認為是超市沒有及時清理掉落在地上的西紅柿,自己才會踩中摔倒,而超市則認為是其因自身原因摔倒,不應承擔責任,雙方各執一詞。那究竟該由誰來為這場意外買單?日前,成都市龍泉驛區法院審結了這起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的本反訴案,判決超市按比例承擔老人的損失。

事件

老人在超市踩中西紅柿摔傷

2020年6月11日一大早,陳老太便帶著孫子到某超市買菜,選好蔬菜後,陳老太到水果區域繼續挑選水果,陳老太不慎踩到掉在地上的西紅柿滑倒,致左髕骨骨折,超市員工隨即撥打120將陳老太送到醫院治療。在醫生的建議下,陳老太接受了對左膝蓋進行手術的治療方案。住院期間,超市員工賈某娟為陳老太請了護工,並墊付了22501元醫療費用。2020年7月7日,陳老太出院,出院醫囑上載明出院後繼續休息三個月,需 1人護理、每月複查,而其左髕骨骨折癒合後可根據情況行內固定物取出術,費用約8000元……

2020年11月9日,經陳老太和超市協商後達成一致,同意陳老太在綿陽某司法鑑定中心進行傷情鑑定,鑑定結果顯示,陳老太左膝受傷的傷殘等級為十級,於是雙方就賠償事宜進行溝通。多次協調無果後,今年1月,陳老太將該超市告上法庭。4月初,龍泉驛區法院對該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

超市反訴要求返還墊付醫療費

庭審中,陳老太表示因為超市沒有及時清理跌落在地的貨物,自己才會踩到地上的西紅柿滑倒,因此要求超市支付人身損害賠償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和傷殘鑑定費等費用共194628元。而超市否定了陳老太摔倒是因為超市貨物跌落在地的說法,認為陳老太是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行走過程中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而超市已經盡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超市已經在扶梯、牆面等多處顯著位置標示出“注意安全”等字樣進行提示,並在店內的廣播中迴圈提醒顧客注意安全,並且當庭向龍泉驛區法院提出反訴。

超市反訴理由為,超市認為陳老太是因自身原因摔倒,具有嚴重過錯,應承擔全部責任,因此要求陳老太返還墊付的醫療費用22501元,並且要求法院駁回陳老太全部訴求。

對此,陳老太認為,超市四處裝有監控,在監控影片裡員工應當能夠及時看到掉落在地上的西紅柿,並及時清理,就不會發生事故。因此,超市反訴請求不應得到支援。

焦點

超市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龍泉驛區法院據此提出,該案爭議焦點應在於超市是否已盡到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

法院認為,該超市作為專門購物的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在購物區域安裝攝像頭並在專門區域設定專人看管。而庭審中超市無法提供完整影片,目前,超市提供的影片中,只能看到陳某摔倒瞬間的畫面,且超市雖稱事發區域有安排專人負責,但無人看清楚事發過程,加上現場負責工作人員現已離職,已無法核實超市方的相關說法,而超市又沒有列舉其他證據佐證其對陳老太摔倒的區域盡到了積極的作為上的安全保障義務。因此,法院認為超市的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其提供了安全的購物環境。

另一方面,法院認為,陳老太系成年人,理應對自身安全有注意義務,因此,陳老太對此次事故也有一定過失。綜合上述因素,法院認為超市應承擔70%的責任。

關於賠償金額,在陳老太主張的各項損失中,超市對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7140元費用無異議,法院予以確認。對於雙方有爭議的殘疾賠償金、全休期間護理費、交通費等,法院酌情支援108948元。對陳老太依據二次手術主張的費用,由於未實際產生,法院均不予支援,陳老太可待實際發生後再行主張。綜上,陳老太損失共計116088元,由超市承擔81261。6元,減去超市已經支付的22501元,還應支付58760。6元。

記者 曾昌文 實習生 魏丹

老人住酒店摔倒致殘

法院:酒店無過錯不擔責

七旬老人在酒店房間內不慎意外摔倒,酒店是否需要擔責?該案經浙江省諸暨市法院一審、紹興市中級法院二審,終於落槌,原告高某的訴訟請求被駁回,酒店無須承擔賠償責任。

2018年12月31日,高某與女兒郭某一同入住諸暨市某酒店。第二日晚,70多歲的高某在房間內走動時,意外摔倒受傷。郭某發現後,向酒店求救,酒店工作人員撥打120,並陪同郭某將高某送至醫院就醫,經醫院診斷,高某為頸部脊髓損傷、四肢癱瘓、高血壓、後縱韌帶骨化。在住院期間,酒店向高某家屬提供了免費住宿。2019年1月24日,高某轉至北京某醫院進行進一步治療。

事發後,高某家屬與酒店協商賠償事宜不成,遂向法院起訴。高某家屬在訴狀中稱,該酒店房間傢俱擺放過多且不合理,通行空間過於狹窄;前往陽臺必須繞過辦公桌,並經過床尾與辦公桌之間狹窄的間隔;辦公桌為無色透明玻璃材質,懸空設計,透過玻璃桌面可以清晰看到地毯的顏色和花紋,該設計方式很容易讓客人忽略辦公桌的存在;酒店沒有意識到這樣的設計存在安全隱患,沒有設定防護措施或警示標誌,要求酒店賠償各項損失共計370萬餘元,同時要求酒店拆除客房內透明玻璃桌,消除危險、排除妨礙。

諸暨市法院一審認為,該案系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本案中,高某於2018年12月31日入住酒店,次日發生事故,事故發生時,高某對於酒店客房內的傢俱擺放位置已有一定了解。高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在活動過程中應當注意周邊環境,避免自身風險。其次,高某與其女兒同住,女兒明知高某年事已高,反應和行動能力相對較弱,應當對其予以照看和提醒。此外,高某提供的證據僅能證明其在酒店客房內摔倒,但並無證據表明其系撞到客房內透明玻璃桌而導致摔倒。

據悉,經現場勘查,法院發現案涉酒店的透明玻璃桌有一定厚度,外緣光滑,玻璃下方為深棕色桌腳支撐。酒店客房內燈光明亮,夜間視線良好,能夠注意到玻璃桌的存在。透明玻璃桌和床之間間隔較大,不影響正常通行。高某入住客房地面鋪設地毯,無障礙物,客房內行走通暢。

因此,法院認定酒店客房內的傢俱擺放合理,不存在安全隱患,酒店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沒有過錯,對高某起訴要求酒店方賠償各項損失等訴請不予支援,最終判決駁回高某的訴訟請求,被告酒店無需承擔賠償責任。高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紹興中院經審理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安全保障義務是指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娛樂場所的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對消費者、潛在消費者或者其他進入服務場所者的人身安全、財產安全在合理限度範圍內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民法典對於娛樂場所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均有相應規定,對於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高某因意外摔倒,致頸部脊髓損傷的境遇令人同情,但法官對事發客房進行實地走訪、調查,透過還原案件客觀真相,實踐論證案件情況等方式後發現,該客房無論從傢俱擺放、燈光照明等各方面未存在明顯安全隱患。在掌握案件基本事實後,法官嚴格按照過錯責任規則,判定酒店方無須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酒店等服務群體應當對自身設施進行系統排查,排除安全隱患,履行好安全防範提醒義務,避免類似事件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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