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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區分彩禮與戀愛期間的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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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本人曾寫過關於彩禮定性與返還的問題,但是限於篇幅問題沒有進一步展開。今天又接到了當事人關於這部分的諮詢,其親屬也遇到了相關問題。因此,我覺得有必要在此跟大家分享一下,如何區分彩禮和戀愛期間的贈與。
1、 彩禮根據傳統習慣,主要是指男女雙方結婚前一種以結婚為目的財產性給付,所以在法律上將這類糾紛稱之為婚約財產糾紛。而戀愛期間的贈與一般是指戀愛過程中,一方向另一方表達情感而贈送的財物。
2、 彩禮的給付時間一般是在雙方結婚的意願十分明確的階段,並且基本上對結婚的事宜有了框架性安排,比如結婚大概時間、婚禮地點與方式、婚後如何生活等等。戀愛期間的贈與,雖有可能涉及日後要結婚的意思表示,但是表示不明確,給付時間相對隨意。
3、 另外,還可以結合不同地區的一種不同風俗來判斷,比如,特殊的彩禮金額、首飾的數量(三金、五金等)、有無還禮等等。戀愛期間贈與財物的金額和種類就比較隨意或者一般會選在特殊節日或者紀念日。
關於證據方面也是一個難點,彩禮的給付多會採用現金的方式,同時給付環境相對私密,均是關係比較近的親屬,甚至只有雙方父母在場。可想而知這個取證工作非常困難,往往是透過事後的錄音、雙方的微信記錄、證人證言等證據進行綜合判定。
一旦財物給付被認定為彩禮的前提下,法院才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來判決彩禮是否需要返還。
如果未被認定為彩禮,原則上戀愛期間的贈與是無需返還的。但是如果贈與財物價值比較大,出於公平原則的考慮,法院傾向性會認定為附條件的贈與,即以登記結婚為條件的贈與,當然這也要結合雙方交往時間長短、雙方實際約定以及個案差異情況。舉個例子,一方經濟實力十分雄厚,一高興就贈送對方價值10萬的珠寶,甚至豪車,但雙方一直沒有結婚打算,此時認定為戀愛期間的一般性贈與會較為合適。換一個例子,一方出資50萬首付購房,但是登記在對方名下,兩個人已經同居並有結婚打算。如果雙方分手,出資方要求返還出資款,法院判令返還的可能性就比較大。因此,具體情況要具體分析,律師不能做出承諾,更不可能計算案件勝訴機率。
以上就是本人關於區分彩禮與戀愛期間贈與的一點小小心得。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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