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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故意殺人、激情殺人有什麼區別?

由 王彪律師講堂 發表于 遊戲2022-09-12
簡介藥家鑫這一案件與上述所說的例子和常見情形差異較大,其辯護人認定他是激情殺人的原因是他當時處於極度的慌亂情緒中,在這種慌亂之下他做出了不受理智控制的事情,並且指出他當時沒有預謀犯罪的意思,張妙身上雖然有6處傷口,但是致命刀傷只有1處,所以認為

故意傷害什麼意思

在我國的諸多刑事罪名中,有八項罪名被稱為最嚴重的“八大罪”,分別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或者死亡)、QJ罪、搶劫罪、販賣毒品罪、放火罪、投放危險物質罪和爆炸罪。

不過所有的罪名都有情節嚴重和情節較輕之分,故意傷害罪和QJ罪、搶劫罪等的情節較輕就是指沒有對受害人造成嚴重影響,也許對方受到輕微傷,也許只是受到驚嚇,這很好理解,但是故意殺人罪中的情節較輕指什麼?

以案說法:故意殺人、激情殺人有什麼區別?

在司法實踐中中,故意殺人罪的情節較輕通常包括防衛過當致人死亡、義憤殺人、受囑託殺人、幫助他人自殺、和激情殺人,此處的激情殺人是存在爭議最大的一種情形,那麼究竟什麼是激情殺人?激情殺人與故意殺人有區別嗎?

激情殺人就是故意殺人罪中的一種情形。“激情殺人”在法律概念中一直存在,但是真正引起人們的關注其實是在藥家鑫事件中,2010年10月20日晚上,西安音樂學院的學生藥家鑫駕駛一輛紅色雪佛蘭轎車從長安校區返回市區,因為晚上光線不好,附近沒有什麼行人,所以藥家鑫在行車時沒有注意路況。

就是這個時候他撞上了一個女孩,聽到聲響之後,他立馬下車檢視情況,女孩躺在地上痛苦呻吟,連眼睛都無法睜開,只求有人能夠幫她一把。本來就已經撞到了人,藥家鑫此時應該做的是撥打交警電話和救護車電話,將女孩的損害降低到最小,主動承擔責任,但是經過三秒鐘的思索之後,他做出了一個惡魔般的行為。

以案說法:故意殺人、激情殺人有什麼區別?

他轉身回到車上拿出一把匕首,在黑暗中不斷朝眼前的女孩扎去,幾次揮刀之後女孩已經血肉模糊,徹底失去了呼吸,隨後藥家鑫顫抖著雙手上車發動了引擎,猛踩油門一路往前開。

他這時候既屬於交通肇事逃逸,又已經構成了故意殺人罪,在逃逸的過程中又撞到了兩個人,不過這一次周邊的人多了不少,很快就有人將他攔截了下來。

將他攔截下來的人只知道他撞了人,並不知道他殺了人,所以只要求他以及其父母去醫院對兩名傷者進行治療,警方隨後發現了被他傷害的女子張妙,詢問是否為他作案時,他第一時間否認。

直到23號這天,他才在父母的陪同下向警方主動投案說出實情,檢方隨後以故意殺人罪對其提出公訴,認為他殺人的手段殘忍,性質惡劣,造成的社會影響大,應當處以死刑,而藥家鑫的辯護人在庭審上極力為他進行辯護,就是這時候說出了“激情殺人”一詞,以此來請求法官酌情減刑。

以案說法:故意殺人、激情殺人有什麼區別?

所謂激情殺人其實也是故意殺人的一種,只不過與有預謀的故意犯罪不同,行為人沒有長時間的犯罪預謀,沒有預先確定的犯罪動機,也沒有事先選擇好的犯罪目的,主觀惡性不如有預謀的故意殺人大。

通俗來講,故意殺人就是有主觀上剝奪他人生命的意志,在進行殺人行為之前,行為人要先做犯罪預備,有的甚至要進行長時間的部署,準備錘子、刀等工具,這種有預謀的故意殺人惡意極大,而激情殺人的殺人念頭是在一瞬間產生的。

這種產生的過程通常缺乏對後果性的思考,是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失去理智,失控進而將他人殺死。舉個例子,假如有一個人天生內向,本身存在生理缺陷,這個缺陷會導致他極為羞恥,不敢面對,而某個人卻一直用這個缺陷來進行嘲笑,甚至說出“看不慣我你就弄死我”這樣的話來挑釁,行為人在一次又一次地挑釁下失去理智,將其殺害,那麼就屬於激情犯罪。

以案說法:故意殺人、激情殺人有什麼區別?

藥家鑫這一案件與上述所說的例子和常見情形差異較大,其辯護人認定他是激情殺人的原因是他當時處於極度的慌亂情緒中,在這種慌亂之下他做出了不受理智控制的事情,並且指出他當時沒有預謀犯罪的意思,張妙身上雖然有6處傷口,但是致命刀傷只有1處,所以認為他是激情和瞬間作案,應當獲得減刑處理。

這種說法並沒有被法官認可,在當時的情況下,藥家鑫心生慌亂可以理解,但是僅僅因為緊張和心慌就持刀殺人明顯不符合常理,他當時明顯抱著逃逸心理和僥倖心理,殺害張妙是蓄意為之,不能因為事發突然就將其認定為激情犯罪,假如以此作為減刑的標準,將是對死者的不尊重,也無法展現法律的公平性。

以案說法:故意殺人、激情殺人有什麼區別?

雖然“激情殺人”因為這一起案件被拉入人們的視線,但是藥家鑫最終還是以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這一判決結果除了讓藥家鑫的家人和辯護律師不滿意,得到了所有人的認可。

事實上,就算藥家鑫最終被認定為激情殺人,也不一定會輕判,因為在我國現行的法律中尚未將“激情殺人”定為減刑的法定情形,是否屬於“激情”很難分辨,如果給行為人“激情殺人就能不判死刑”這樣的心理暗示,很多不該發生的事情可能會發生。

以案說法:故意殺人、激情殺人有什麼區別?

所以說激情殺人只是眾多命案中的一種情況,法官進行審理並不是單看殺人的動機,還要結合結果、起因、手段、社會影響等多種因素來評判,在各方面都很惡劣的情況下,命案中自然就不存在“情節較輕”這一說法,所以這個時候任何關於脫罪的說法都只不過是詭辯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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