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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職僅倆月,財務新人被假“領導”忽悠轉賬200萬

由 齊魯壹點 發表于 遊戲2022-08-21
簡介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王麗作為大發公司財務人員,擅自將公司款項200萬元轉至他人賬戶,造成公司錢款暫時無法追回,具有重大過失,應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財務被騙100萬怎麼處理

“冒充公司領導”進行電信詐騙的騙術早已不再新鮮,但仍會有人被騙。那麼如果因為個人疏忽而上了“騙子領導”的當,進而造成公司財產損失,被騙員工的行為性質該如何認定?員工個人又是否要承擔責任呢?

近日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上獲知了這麼一個案子。

入職僅倆月,財務新人被假“領導”忽悠轉賬200萬

“老闆”QQ私聊命令轉賬

財務未經核實被騙200萬

2019年5月,王麗本科畢業後入職大發公司,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約定王麗在職工作期間每月工資為4000元-4500元,具體入職崗位為財務,平時擔任出納工作。

同年7月30日上午,一個自稱是順利實業有限公司的人打進公司電話,以大發公司與其談合作為由,要求王麗新增其QQ號碼。王麗新增完成後,此人又將王麗的領導“張山”拉進對話群。隨後,“張山”私聊了王麗,他表示,自己與對方合同並未談成,但對方已將保證金200萬元打至其個人賬戶,要求王麗先從公司賬上退還對方保證金,等其會議結束後再從其個人賬戶轉至公司賬上,並附上了轉賬截圖。

因為王麗手中持有公司U盾,所以她不用透過公司會計這一關,便可直接轉賬。第一次轉賬因限額而失敗,王麗遂微信聯絡會計李慧問解決方法。但還未等到李慧回覆,“領導”就已經等不及了,多次催促王麗趕快匯款。隨後,王麗分兩次付款100萬元,總計為200萬元。

王麗匯款成功後,會計李慧回覆她並沒有其所提及的這件事,同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山也發現自己的賬戶資訊發生了變動,他聯絡王麗核實情況,至此,王麗發現自己被騙,於是立即向南京市公安局雨花臺分局賽虹橋派出所報警。2020年1月7日,該分局幫大發公司追回款項599940元併發放給大發公司。目前公安機關對此案已經刑事立案,案件仍在辦理過程中。

公司起訴員工索要賠償140餘萬

法院一審判決

2019年12月16日,大發公司向南京市鼓樓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020年4月10日,該仲裁委員會出具仲裁決定書,決定終結審理。後大發公司將王麗告上法院,他們認為,王麗經過大學深造,是專業的財務人員,入職大發公司,崗位是出納,明知公司的付款流程需要多道審批手續,但在工作期間沒有詢問核實,就將200萬元從對公賬戶上匯出。屬於重大過錯,她個人的上當受騙,給公司造成了不可挽回的重大經濟損失,所以應當由其承擔賠償責任。在本次被騙事件中,大發公司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責任。故起訴要求法院判決王麗賠償大發公司經濟損失1400060元及利息(以1400060元為基數,按照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自2019年7月30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

對於公司的指控,王麗滿腹委屈。她表示,大發公司本身就存在財務管理混亂現象,負責財務的會計師擅自下放U盾給自己,未經審批即付款,由領導透過微信或簡訊指示付款,法定代表人個人賬戶與公司賬戶混用,未對財務人員進行過相關財務制度的培訓,未建立完善的財務制度。這才是詐騙事件發生的主要原因。而自己僅是詐騙環節中被設計的一環,不應承擔責任。自己是在無法識別詐騙騙局的情況下,基於QQ群中“領導”的指示、公司付款的慣例及對同事的基本信任進行了先付款再補辦審批手續的操作,並無主觀過錯。

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王麗作為大發公司財務人員,擅自將公司款項200萬元轉至他人賬戶,造成公司錢款暫時無法追回,具有重大過失,應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但考慮到實踐中用人單位的每一項經營活動都是由勞動者具體行為實施的,如果嚴格要求勞動者根據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實質是將企業的經營風險全部轉移到勞動者身上,這對處於弱勢地位的勞動者來說顯然有失公允,在勞動關係中的損失賠償中,不能要求勞動者承擔全部的損失,否則會造成勞資之間的利益失衡。大發公司主張王麗承擔全部損失及利息的訴訟請求,缺乏法律依據,不予支援。另外,大發公司還存在透過法律途徑向第三方追回被騙款項的可能。關於賠償金額的問題,綜合考量大發公司損失大小、勞動者的過錯程度等因素,一審法院酌定王麗承擔大發公司損失55萬元。

對於這一判決結果,雙方都表示不接受。

雙方不服起訴

二審維持原判

王麗在上訴中再次強調,自己並無主觀上的過錯。並且一審法院判決賠償金額過高,自己在職期間月工資僅為4000-4500元,收入較低,一審法院判決自己承擔與收入不相匹配的鉅額賠償,不符合公平原則。同時,她還認為,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的相關規定,勞動者在履行職務的過程中因其履行職務的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無論勞動者是否存在過錯,如果雙方沒有約定,勞動者都無需承擔責任。並且勞動者的職務行為是代表用人單位的行為,是為了用人單位的利益,若用人單位沒有盡到慎重選任勞動者的義務,沒有經常對勞動者進行培訓和監督等,就要自行承擔相應風險。而自己與大發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並沒有對經濟損失賠償作出約定,一審法院讓勞動承擔損失賠償責任缺乏法律依據。

大發公司則是再次重申,在整個事件過程中,大發公司沒有過錯,不應承擔任何責任。之所以造成目前的重大損失,完全是由於王麗的個人重大過錯。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勞動者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因重大過失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予適當賠償。雖然案涉大發公司的損失系涉嫌網路詐騙而產生,但王麗作為一名具有專業的財會知識以及一定從業經驗的專業財務人員,未完全盡到與其專業、職業規範相對等的注意和審慎義務,在網路詐騙案件多發、網路安全知識廣泛宣傳的當前形勢下,缺乏必要的職業警惕,過於輕信網路陌生人,未經核實即倉促作出轉款200萬元的輕率行為,導致大發公司的巨大損失,其存在重大過失。王麗稱其無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採納。大發公司要求王麗就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於法無據,且大發公司在財務管理制度的施行上亦存在一定疏漏,亦應自行承擔部分損失。一審法院綜合考量王麗過錯大小、損害後果等因素,酌定王麗承擔大發公司損失55萬元,並無明顯不當,應予維持。(文中人物和公司均為化名)

(上海法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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