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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家人陪同,孩子能騎行上路嗎?小區裡疏忽大意最易出事

由 北晚線上 發表于 遊戲2022-07-28
簡介因此,在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對發生的交通事故存在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情況下,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騎行裝置是什麼

“騎行有益健康,8歲的兒子沿街騎行16公里,真棒!為他點贊……”網路上,經常可見家長這樣“驕傲”地曬娃。今年以來,騎著兒童腳踏車上路的孩子不在少數,很多家長認為,只要有大人陪護,孩子就可以在車水馬龍的道路上騎行。實際上,我國法律明文規定,未滿12週歲的孩子不能騎腳踏車上路。暑期將至,孩子們自行外出遊玩、隨家長出行需求或將大幅增長。那麼,如何保障孩子們安全出行,避免涉未成年人交通事故的發生呢?

有家人陪同,孩子能騎行上路嗎?小區裡疏忽大意最易出事

小區裡疏忽大意最易出事

在我國民法領域,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一個關鍵的概念,與自然人行為的效力、責任的承擔均息息相關。

民法典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對未成年人按照民事行為能力的不同,分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三類。其中,8週歲以下均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8週歲至16週歲均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16週歲至不滿18週歲則一般情況下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特殊情況即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只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未成年人因年齡及行為能力的限制,控制力、觀察力、反應力較差,且容易產生衝動、競技心理,身體條件亦未發育成熟,既容易受到傷害,也容易導致傷害。

隨著人們出行需求及汽車保有量的增長,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成為法院受理數量最多的民事案件型別之一,涉未成年人交通事故案件也呈增長趨勢。

涉未成年人交通事故多發於住宅小區內。很多家長認為,小區環境相對封閉,車輛行駛速度較低,交通安全比較有保障,進而放鬆了對孩子的監管,尤其是對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監管。其實,並非如此。加之低齡兒童普遍使用平衡車、滑板車等,極易發生各種交通安全事故,如因兒童騎速過快,突然衝出後,被途經的機動車碰撞等。

近年來常發生的未成年人在小區內騎行導致意外的事故中,一般情況下,因監護人未能盡到足夠的監護責任,未能及時發現周圍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危險,未能在日常生活中對孩子進行充分的安全教育,放任未成年人獨自騎行等,監護人自身都會承擔一定的責任,責任比例跟事故發生的具體情況相關。

小學生不能騎腳踏車上路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明確規定,在道路上駕駛腳踏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週歲。也就是說,因為未達到法定年齡,小學生是不能騎腳踏車上路的。但現實中,很多家長都忽視了該規定,或者認為自家孩子的身高、技術都能很好地掌控腳踏車,或者已戴頭盔,因此放任未滿12週歲的孩子騎車上路,以致發生意外後悔莫及。

前一陣廣受關注的全國首例未滿12歲男孩騎行共享單車死亡案即是典型案例。該案中,正在讀四年級的小高騎共享單車逆行,與王某駕駛的大型客車發生碰撞,經醫院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交管部門認定,王某左轉彎時疏於觀察路況,小高未滿12週歲駕駛腳踏車在道路上逆向行駛,且疏於觀察路況,兩人行為均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王某負該起事故次要責任,小高則負主要責任。

不滿12週歲的未成年人不能在道路上騎腳踏車,所有人不得在道路上學習駕駛非機動車。這裡“道路”的含義,在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裡有明確規定,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由此可知,除道路外的其他場所,如在小區內是可以學習騎腳踏車的,不滿12週歲的未成年人也可以騎腳踏車,但監護人應當肩負起監護職責。

涉未成年人交通事故致殘比例相對較高,尤其是學齡前和小學兒童。學齡前兒童和不滿8週歲的小學生均無民事行為能力,需要家長的完全看護,稍有不慎就易成為交通事故的侵害人群。而8週歲以上的孩子雖具有了一定的行為能力,但由於年齡尚幼,自身安全意識不強,自行外出活動的機會增多,更易成為交通事故的侵害物件。由於這部分未成年人年齡小、身體發育尚未成熟,交通事故後致傷致殘的比例較高,另有部分未成年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到驚嚇,出現外傷神經反應等病狀。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還有一些未成年人喜歡玩電動滑板車、獨輪車、平衡車,並將其開上路,與各種非機動車和行人混行在一起,嚴重影響道路通行秩序,增加交通隱患。根據《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九十條規定:在道路上使用動力裝置驅動的平衡車、滑板車等器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器械,處200元罰款。

暑期將至,家長一定要注意履行監護職責,加強對未成年人日常行為教導、交通安全教育和監督保護等,提醒孩子不得在道路上騎獨輪車或者腳踏車;不得在道路上學習駕駛非機動車;不得在道路上使用平衡車、滑板車、旱冰鞋等。

發生事故誰有過錯誰擔責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其中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的有關規定”主要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該條確立了多元化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及免責事由。該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首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對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在交強險不足以賠償的部分,區分機動車之間以及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兩種情形。該兩種情形分別適用不同的歸責原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適用過錯原則,由過錯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都有過錯的按照比例分擔責任;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則適用無過錯原則,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如果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行人、機動車的過錯應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法規規定的安全注意義務結合行為人的行為能力予以認定。

例如,母親胡某駕駛電動腳踏車搭載4歲女兒小小,在橫過機動車道時沒有按照規定下車推行,而是直接由北向南騎行穿越道路。正巧馬某駕駛汽車由北向東左轉,因馬某未能注意到胡某,二車相撞,車輛均受到損壞,胡某和小小受傷。《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馬某負主要責任,胡某負次要責任。胡某起訴至法院,要求馬某及保險公司賠償損失。法院經審理認定,馬某駕車拐彎未讓直行車輛先行、未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負主要責任,胡某違規騎行穿越道路,負次要責任,法院依法認定馬某對小小承擔70%的賠償責任,胡某對女兒的損失自擔30%的責任。其中,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的部分,因馬某駕駛車輛投保了商業三者險,故由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按照70%的比例先行賠償,如賠償後仍有不足的,由馬某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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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過錯由家長擔責

涉未成年人交通事故,適用於一般交通事故的歸責原則,但其在責任承擔上有特殊之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從這條規定可以看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給他人造成損害時,由監護人承擔責任,並不考慮這兩類人的認知能力和判斷能力,也不考慮監護人的過錯問題。因此,在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對發生的交通事故存在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情況下,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而未成年人作為交通事故中單純的被侵權人的情況下,在法律適用上則與一般的交通事故案件並無區別。

審判實踐中,常有限制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借用、租用他人電動腳踏車,甚至是機動車的情況發生,此時,未成年人有過錯的,由其監護人承擔責任,但車輛所有人也存在過錯的情況下,即未能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將車輛出借、出租給不符合駕駛條件的未成年人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責任。

14歲的小王和同學小劉出門時,碰到騎著電動腳踏車回家的鄰居老莊,小王向其借車,然後載著小劉去超市。途中,小王駕駛不當撞到牆上,導致小劉骨折,《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小王負事故全部責任。小劉起訴到法院,要求小王、老莊連帶承擔經濟損失。《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在道路上駕駛電動腳踏車,必須年滿16週歲。法院審理後認定,小王未滿16週歲,違法在道路上駕駛電動腳踏車,並違規搭載,應對小劉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小劉明知小王實際年齡,仍不顧安全搭乘其駕駛的車輛,對自身損害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老莊明知小王未達到在道路上駕駛電動腳踏車的年齡,仍允許其駕車,對損害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因小王未滿18週歲,因此其監護人應承擔相應責任。最終,法院判定對於小劉因該事故造成的損害後果,小王及其監護人承擔60%的責任,小劉自擔30%,老莊承擔10%。

有家人陪同,孩子能騎行上路嗎?小區裡疏忽大意最易出事

法官提示

監護人是未成年人交通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涉未成年人交通事故案件中,既有監護人主動違反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的故意行為,如很多家長騎電動腳踏車接送孩子上下學時,為搶時間逆行、闖紅燈等;也有監護人對潛在風險缺乏預見或對風險發生存在僥倖心理的過失行為,如將兒童獨自留在車內、放任其玩滑板車或獨自在車輛周圍玩耍等。

監護人應遵守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提高安全意識,謹慎駕駛,在搭載未成年人時給其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配備頭盔、安全座椅等安全裝備。

提高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識,加強交通安全保護,需要家長、學校及其他相關機構共同努力,定期進行交通知識普及,提高其規則意識和安全意識。駕駛員在行車時也應提高警惕,保證安全駕駛。

如果發生交通事故,應及時報警,由交管部門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並應有留存證據的意識,以防在雙方無法調解的情況下提起訴訟。值得指出的是,《交通事故認定書》在民事審判中僅起到證據的作用,雖其證明力較一般證據強,但並非是最終定性的唯一依據。

我們都應認真學習並自覺遵守交通法規,倡導文明交通、安全出行,最大限度降低未成年人交通事故的發生。(作者單位: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

(原標題:

有家人陪同 孩子能騎行上路嗎

流程編輯:L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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