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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車被撞能否主張貶值損失?

由 四川涼山律師王禮非 發表于 遊戲2022-07-17
簡介主要原因在於,我們認為,任何一部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解釋的出臺,均要考慮當時的社會經濟發展情況綜合予以判斷,目前我們尚不具備完全支援貶值損失的客觀條件:(1)雖然理論上不少觀點認為貶值損失具有可賠償性,但仍存有較多爭議,比如因維修導致零部件以舊

新車被撞了風水怎麼講

購買新車後人們往往比較愛惜,如果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嚴重受損,即便車輛得到修復,但車輛的使用壽命、安全效能、舒適性、駕駛效能等都會由此受到影響,如果二次出售在交易市場上的價格要比無事故的車輛顯得更低。那麼,新車發生交通事故以後,能不能要求車輛貶值損失賠償呢?這一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同觀點。

新車被撞能否主張貶值損失?

司法實踐中的法院裁判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不應支援車輛貶值損失,司法實踐中大多數法院也持這種觀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進行了列舉,而且這一條款中沒有兜底性條款,也就是說法律明確將因交通事故要求財產損失的範圍限定了在條款規定的四項中,而列舉的四項中並不包含車輛貶值損失,因此要求貶值損失賠償沒有法律依據,這也是大多數法院不支援貶值損失的理由。同時,法院認為對車輛的所有者或使用者而言,車輛的主要功能是滿足自身的使用需求,在事故車輛修復好完全可以進行正常使用的情況下,該車的使用價值並不存在貶損,因此也不支援貶值損失。

第二種觀點認為,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適當支援貶值損失。持有這種觀點的法院認為,一般情況下受損嚴重的車輛即便透過修理都難恢復到原車狀態,從而讓車輛的市場價值貶值,貶值部分即為車主所遭受的實際損失。最高人民法院對車輛貶值損失的答覆中針對的是一般車輛,如果案件中車輛受損嚴重、購買時間較短,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依據專門機構的鑑定報告,對車輛貶值損失予以支援。例如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20)京02民終7401號判決就適當支援了權利人主張的貶值損失賠償。

主張貶值損失賠償應當具備的條件

司法實踐中,由於每個具體案件的情況不同,各地法院裁判觀點不同,判決也不盡相同。但是結合各地的判例來看,如果想要法院支援貶值損失賠償,最好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交通事故中必須無責或者責任較低;

二、車輛損害程度非常嚴重或關鍵部件受損,即便經過維修車輛的耐用性、安全駕駛性也會受到影響;

三、受損車輛為購買年限較低的新車,一般不應超過2年;

四、事故車輛的貶值損失必須經過相關物價或鑑定評估機構鑑定,具有明確的貶值損失金額;

五、車輛最好是有意向出售,貶值損失相對具有確定性,可以讓法院更清晰的認識到由於車輛貶值給權利人帶來了明確的經濟損失。

雖然最高人民法院對車輛貶值損失持謹慎態度,傾向於原則上不予支援,但社會客觀條件在不斷變化,法院的裁判觀點以及每個具體案件的特殊性,如果您的車輛具備上述可能得到支援的情況,建議您透過法律程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相關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關於交通事故車輛貶值損失賠償問題建議”的答覆

我院在起草《關於道路交通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徵求意見中,對機動車“貶值損失”是否應予賠償的問題,討論最為激烈。從理論上講,損害賠償的基本原則是填平損失,因此,只要有損失就應獲得賠償,但司法解釋最終沒有對機動車“貶值損失”的賠償作出規定。主要原因在於,我們認為,任何一部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解釋的出臺,均要考慮當時的社會經濟發展情況綜合予以判斷,目前我們尚不具備完全支援貶值損失的客觀條件:

(1)雖然理論上不少觀點認為貶值損失具有可賠償性,但仍存有較多爭議,比如因維修導致零部件以舊換新是否存在溢價,從而產生損益相抵的問題等;

(2)貶值損失的可賠償性要兼顧一國的道路交通實際狀況。在事故率比較高、人們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尚需提高的我國,賠償貶值損失會加重道路交通參與人的負擔,不利於社會經濟發展;

(3)我國目前鑑定市場尚不規範,鑑定機構在逐利目的驅動下,對貶值損失的確定具有較大的任意性。由於貶值損失數額確定的不科學,導致可能出現案件實質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權人的負擔;

(4)客觀上講,貶值損失幾乎在每輛發生事故的機動車上都會存在,規定貶值損失可能導致本不會成訴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湧入法院,不利於減少糾紛。

綜合以上考慮,目前,我們對該項損失的賠償持謹慎態度,傾向於原則上不予支援。當然,

在少數特殊、極端情形下,也可以考慮予以適當賠償,但必須慎重考量,嚴格把握。

我們會繼續密切關注理論界和審判實務中對於機動車貶值損失賠償問題的發展動態,加強調查研究,將來如果社會客觀條件允許,我們也會適當做出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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