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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捉姦暴打“小三”致死,判刑11年,這合理嗎?
酒後打人致死怎麼判刑
捉姦現場難免會有一點兒“小”摩擦。
動點兒“小”手。
但是再生氣也不能把人打死了啊······
周某因懷疑妻子與盧某有不正當男女關係,某日晚上發現其妻手機內有不正當簡訊,便依照簡訊所載明的地址,趕到酒店捉姦在床。
在捉姦過程中用木棒追打盧某至酒店旁的空地上,後一直用木棒毆打盧某,直到見其昏迷倒地不醒離開。
路人經過此地時,發現盧某倒地不起,便撥打120,盧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懂法”的網友出來問了:“小三死有餘辜,11年明明判重了!”
本案中,周某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
但案發後,周某積極賠償盧某親屬,而盧某就本案的發生也存在一定的過錯,
法院在量刑時酌情已經給予從輕處罰,最終判處周某有期徒刑十一年。
法律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4條規定: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而本條第二款中所說的“重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95條規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傷害:
1。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
2。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
3。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指上述幾種重傷之外的,在受傷當時危及生命或者在損傷過程中能夠引起威脅生命的併發症,以及其他嚴重影響人體健康的損傷。)
發現“被出軌”肯定生氣,但是憤怒傷心之餘,切記保持理智,不要因為衝動反而害了自己。
以下附上正確抓小三操作指南:
1、可以在房門外蹲守拍攝連續影片,如果影片能反映配偶與異性進入房間後第二天早上才出來,可作為出軌證據。
2、拍攝到配偶與他人在公共場合有擁抱、牽手、接吻等親密動作的相關影片和照片,可作為出軌證據。
3、配偶以自己名義與異性租房並付房租、水電費,相關繳納收據可作為出軌證據。
4、鄰居作證。
5、配偶與同一異性頻繁而有規律的手機通話記錄,可作為證據。
6、酒店開房記錄,酒店大堂、電梯、走廊處的監控錄影,可作為證據。
7、與他人的結婚登記資訊,可作為證據。
衝動是魔鬼,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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