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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佈2020年第一批虛假違法廣告典型案例 永和豆漿被罰30萬

由 海報新聞 發表于 飲食2022-06-20
簡介上述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四)項和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市場監管部門依據《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等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釋出違法廣告,並處罰款25萬元

祛斑違反廣告法嗎

大眾網·海報新聞上海3月13日訊

(記者 莊濱濱)為加大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曝光力度,充分發揮社會輿論的監督作用,加強廣告法律法規的宣傳,提高消費者識別違法廣告的能力,日前,上海市市場監管局向社會公佈了2020年第一批虛假違法廣告典型案例。其中,永和食品(中國)股份有限公司因廣告混淆概念誤導受眾,被罰款30萬元。

首批公佈的案例,主要涉及醫美整形、培訓機構等單位,違法廣告涉及違法對醫療服務進行安全性保證、未按照經審查批准的廣告內容釋出等方面。永和食品(中國)股份有限公司廣告違法案為當事人在微信公眾號中釋出了題為“這杯國飲,果斷讚了!”的廣告宣傳,含有“永和豆漿的產品作為國禮走進各國駐華大使館”的內容。經查實,當事人在非正式場合向個別使館工作人員贈送其產品,贈送行為和產品均未經政府授權,與廣告宣稱嚴重不符。當事人上述廣告混淆概念誤導受眾。上述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五)項等規定,市場監管部門依據《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等規定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停止釋出違法廣告,並處罰款30萬元。

上海市場監管部門提醒,廣大企業要秉持誠信經營、公平競爭的基本準則,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網路自媒體商業廣告發布管理,廣告宣傳應當真實、全面,不得虛假或者引人誤解,切實履行保障消費者權益的義務。同時要依法合規使用中國版圖,共同維護國家尊嚴和主權利益;要以健康的表現形式表達廣告內容。廣大消費者應當增強自我保護意識,理性對待廣告推送,合理安排生活消費;日常生活中發現的違法廣告,可以透過12315熱線進行舉報。

據瞭解,2019年,上海市場監管部門加強廣告導向管理,加大虛假違法廣告查處力度,全年共查處各類虛假違法廣告5604件(其中網際網路廣告案件佔80%),處罰沒款1。02億元。

附:上海公佈2020年第一批虛假違法廣告典型案例

1、上海江城面板病醫院有限公司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在第三方醫美APP宣傳其醫療美容服務時使用4 名女性患者治療前後的面部對比圖片,經查實,圖中4名女性並非當事人實際消費者,圖片系當事人自行從網上下載並編輯使用,構成虛假廣告;當事人宣稱“鐳射祛斑三大優勢科學安全、安全可靠、三效合一”,構成違法對醫療服務進行安全性保證。

上述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四)項和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市場監管部門依據《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等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釋出違法廣告,並處罰款25萬元。

2、上海智美顏和醫療美容門診部有限公司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在其官網釋出“xx衛視主持人xxx微整全程”、“著名主播xx現場體驗音波提拉”等內容,利用“xx衛視主持人”等19名患者的名義或形象作推薦證明,展示患者診療前後的對比照片。另查,當事人在其微信公眾號宣傳“囊括全球頂尖的醫美專家”、“提供最先進的醫美技術和最專業的醫美治療方案”等。

上述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和第九條第(三)項的規定,市場監管部門依據《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等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釋出違法廣告,並處罰款12萬元。

3、上海雲汐醫療科技有限公司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宣傳其旗下品牌“創立於2013 年,已經在全國二十多個城市設立分公司”。經查,當事人實際成立於2015 年12 月,至案發未設立分公司;當事人宣傳其經營的美容器材“是擊敗99%美容專案的拓客神器”、“為所入門店營業額月提升150%”;宣傳其品牌“是國內唯一擁有完整美業生態鏈的品牌”、“中國面板管理第一品牌”等,當事人無法對上述宣稱提供真實性證據,構成虛假廣告;當事人還在百度推廣頁面釋出含有“20 天開店,30 天回本”等對收益作出保證性承諾的違法內容。

上述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和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市場監管部門依據《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等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釋出違法廣告,並處罰款10萬元。

4、上海信仁中藥製藥有限公司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在其微信公眾號宣傳藥品“信仁”牌保兒寧糖漿,但未按照經審查批准的廣告內容釋出,使用了“純中藥 安全無毒可靠”的違法內容。

上述行為違反《藥品廣告審查釋出標準》第十條第(五)項和《廣告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市場監管部門依據《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釋出違法廣告,並處罰款10萬元。

5、上海林懷網路科技有限公司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在微博及其官方網站宣傳其駕照考試培訓專案“最快20 小時拿證”、“考試不過,免費重學”、“全自營一對一教學模式”等。經查實,“20 小時”係指20 個上車實操小時,而非總學時,當事人承認“最快20 小時拿證”是不可能存在的;“免費重學”,只是免除教學費用,其他費用並不免除;宣傳“自營連鎖”、“全自營一對一教學模式”,實際上當事人只是部分自營;同時當事人在其官網利用學員手持駕照、送錦旗和學員微信聊天圖片等進行推薦證明。

上述行為違反《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市場監管部門依據《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等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釋出違法廣告,並處罰款35萬元。

6、上海中智國際教育培訓中心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為招收更多學員,釋出含有“HSK 試験官及び出題。採點資格”的廣告用語,其中文意思是“HSK 考官以及出題,打分資格”,當事人在廣告中明示其教師團隊擁有HSK 考官以及出題和閱卷資格。

上述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市場監管部門依據《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釋出違法廣告,並處罰款12。12萬元。

7、元向(上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釋出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在其微信公眾號中宣稱其是“國內全腦開發行業的先行者,亞洲腦力運動總會中國上海分會”,與事實不符;宣稱“全腦訓練是提高孩子記憶力、專注力、閱讀力、想象力、寫作力、創造力最本質最有效的訓練方法”,沒有任何依據或證明材料;同時介紹當事人開展的金視力課程“不用手術摘掉眼鏡”“摘掉眼鏡,還原世界本來的樣子 不手術不打針不吃藥”。在宣傳單頁上介紹其“金鑰匙·金視力課程”“不打針、不吃藥、不手術、無器械2 天恢復清明視力100%承諾安全有效,無效退款”等,無事實依據,誇大其效果。

上述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第(四)項的規定,市場監管部門依據《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等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釋出違法廣告,並處罰款7。88萬元。

8、玫麗盼貿易(上海)有限公司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在官方網站廣告中配以“玫麗盼全球化分佈”的地圖,該地圖中“香港”、“臺灣”兩地被單獨列出,與中國、日本等主權國家並列繪入全球地圖,同時該地圖中將中國大陸以紅線標出,未包括臺灣島和海南島兩處,並以不同顏色將上述兩處與大陸地區進行顯著區分。當事人在廣告中使用錯誤的中國版圖,嚴重損害國家尊嚴和利益。

上述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九條第(四)項的規定,市場監管部門依據《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釋出違法廣告,並處罰款50萬元。

9、上海贏領眼鏡有限公司違反《廣告法》案

當事人為推銷其經營的近視眼鏡,在其微信公眾號的廣告宣傳中使用了葷段子和男女不雅圖片,含有“有了近視眼鏡,高度近視的主人公可以繼續看A片了”等違背社會良好風尚的內容。

上述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九條第(七)項的規定,市場監管部門依據《廣告法》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停止釋出違法廣告,並處罰款22萬元。

10、永和食品(中國)股份有限公司廣告違法案

當事人在微信公眾號中釋出了題為“這杯國飲,果斷讚了!”的廣告宣傳,含有“永和豆漿的產品作為國禮走進各國駐華大使館”的內容。經查實,當事人在非正式場合向個別使館工作人員贈送其產品,贈送行為和產品均未經政府授權,與廣告宣稱嚴重不符。當事人上述廣告混淆概念誤導受眾。

上述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五)項等規定,市場監管部門依據《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等規定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停止釋出違法廣告,並處罰款30萬元。

11、上海藍微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釋出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宣傳其經營的果蔬壓片糖果產品及蔬菜汁飲料產品為“全天然”,實際該產品中甲基纖維素、硬脂酸鎂及明膠等成分不是天然提取物或天然來源;宣傳由“加拿大FDA 認可的GMP 工廠生產”,與實際情況不符,構成虛假廣告;宣傳上述普通食品“有效預防和改善孕期貧血”“預防出生缺陷”“預防妊娠高血壓、降低早產風險”等,含有易與藥品相混淆的用語。

上述內容違反《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和第十七條等規定,市場監管部門依據《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等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釋出違法廣告,並處罰款10萬元。

12、上海松郡實業有限公司違反廣告法案

當事人釋出房地產廣告宣傳“國家級規劃,直接受益張江科學城南擴”“5。5 米層高,靈活空間,一層價格,雙倍收益”。經查實,廣告中所述的規劃並非國家級規劃;所謂“一層價格,雙倍收益”,需要對所購房產進行隔層才能實現,可能產生違章改建房屋的法律風險;當事人還宣稱該房地產專案“上市公司統一運營,實力保證,投資無憂”,含有對投資回報的承諾。

上述內容違反了《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市場監管部門依據《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等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釋出違法廣告,並處罰款4。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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