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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以前的私人田莊,在不同朝代時呈現出怎樣的特點?

由 阡陌文史 發表于 飲食2022-08-07
簡介唐朝前期雖實行均田制,限制百姓的土地買賣,但貴族官僚仍然在政權的支援下擁有數量不等的“永業田”而設立田莊,並不斷兼併土地擴大規模

梅妻鶴子是民間故事嗎

田莊經濟在西漢中後期已經存在,到東漢後期田莊經濟規模達到兩漢時期頂峰。至魏晉南北朝,隨著門閥仕族的強盛,田莊經濟成為重要的社會經濟基礎。唐朝前期雖實行均田制,限制百姓的土地買賣,但貴族官僚仍然在政權的支援下擁有數量不等的

“永業田”而設立田莊,並不斷兼併土地擴大規模。宋代“田制不立”的局面使得大土地所有制得以廣泛建立,這種田莊屬於私有而區別於政府以國有土地為基礎設立的官莊,與同時期的西歐封建莊園相異。宋代私人田莊依其經營方式和功能可分為多種型別。

論述宋代私人田莊之前,必須歷史性的來看田莊經濟在宋以前主要時代的存在情況。結合經濟制度和社會發展狀況,對兩漢、魏晉南北朝、唐朝等重要歷史時期田莊存在情況的梳理和分析,有助於我們把宋代私人田莊放在一個大的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把握,也便於比較宋代私人田莊與其他時期田莊的不同。

宋代以前的私人田莊,在不同朝代時呈現出怎樣的特點?

(一)兩漢時期的私人田莊。

我們無法考察私人田莊最早源起於何時,但從目前的史料可知,最早在西漢時期,貴族官僚依靠政治勢力佔有土地設立田莊已大量存在。如《漢書》中描述出身將門且在吳楚七國之亂中戰功赫赫的灌夫時就說

“家累數千萬,食客日數十百人,陂池田園,宗族賓客為權利,橫潁川。”這裡的陂池田園指山坡、池塘、莊田和各種“園”,且與家族共同居住,招附眾多賓客。可見灌夫的產業廣闊多樣,擁有自己的田莊。

除了透過家族世襲和軍功廣佔田土設立田莊外,普通官僚和商人階層也透過購買田產的方式建立田莊。如西漢武帝時的內史寧成被免歸鄉後仍

“貰貸買陂田千餘頃,假貧民,役使數千家。”寧成不但擁有千頃土地而且役使浮客為其勞作,置辦私人田莊形成生產單位。商人也以末業中賺取的財富經營農業設定田莊。如蜀卓氏“用鐵冶富……富至僮千人。田池射獵之樂,擬於人君”。

不僅如此,普通地主階級也設定私人田莊生產,如陰識之子陰方

“暴至鉅富,田有七百餘頃,輿馬僕隸,比於邦君”。到了東漢中後期,更是形成了以田莊經濟為基礎的豪強地主階級。他們的田莊內部“奴婢千群,徒附萬計”,甚至將莊客訓練成為田莊內部的武裝力量,以保衛田莊乃至成為與政府相對抗的力量。

宋代以前的私人田莊,在不同朝代時呈現出怎樣的特點?

從總體上描述漢代田莊生產生活情況的是崔寔所著《四民月令》。其中對每月需操辦的各項事宜都有詳細的說明,很多活動非小民和普通地主其力所能為,而是地大業廣奴僕眾多的田莊主應組織進行的。如正月

“命女工趣織布,典饋釀春酒……可移諸樹竹、漆、桐、梓、松、柏、雜木”;二月“可糶粟、黍、大小豆、麻、麥子”;三月“清明節令蠶妾治蠶室……是月也,冬谷或盡,椹麥未熟,乃順陽佈德,振贍窮乏,務施九族,自親者始”。

從這些工作中可見,主人擁有專門女工、蠶妾負責紡織工作,其土地之上種植各種農作物以及各色林木,甚至種植漆木作為製造漆器的原料,還會在青黃不接的時節向親戚鄰里廣施慈善。所有這些都應是對漢代田莊主的詳細指導,也可印證漢代田莊存在的廣泛性。

(二)魏晉南北朝時期的私人田莊

魏晉南北朝時期私人田莊受到當時社會動盪的影響呈現出南北地域差別。一是由於少數民族政權的入侵,北方普遍建立塢壁。其最早產生於東漢末年而在五胡十六國時代規模迅速擴大。宋代史學家胡三省這樣解釋塢壁

“城之小者曰塢

天下兵爭

聚眾築塢以自守

未有朝命

故自為塢主。”為了躲避軍閥和少數民族武裝對人口和財富的劫掠,鄉里之民和流民在地方豪強或是殘餘武裝的領導下結塢以自保,並組織訓練武裝力量對抗外部侵略。

宋代以前的私人田莊,在不同朝代時呈現出怎樣的特點?

這種塢壁其實是田莊經濟在那個戰亂年代的一種特殊形式,它不僅僅在經濟上內部高度自給,而且強化了軍事能力。在結構功能上塢壁近似於田莊,但塢主是依靠自身政治軍事實力而維護其所有者的地位,帶有鮮明的封建性,與唐宋時期的私人田莊不同。二是東晉和南朝的田莊與門閥仕族階級對政治經濟的壟斷緊密相關。北方長期的戰亂使得失去土地的流民到南方後

“多庇大姓以為客”,成為大姓的賓客、部曲甚至奴婢。如《晉書·刁逵傳》描述從北方遷移到晉陵

晉陵郡治所,今江蘇常州

的大地主刁氏“奴客縱橫,固吝山澤”,其所佔田土和經營規模可見一斑。

南朝時期江南地區的田莊雖憑藉政治勢力佔有但隨著不斷的繼承和分家析產,出現

“父母在而兄弟異計,十家而七矣”的情況。這正說明了田莊經濟私有化而擺脫宗族集體所有的性質。此時的田莊經濟典型性很強,一個田莊往往具備田、園、居、舍等要素,如孔季恭其第孔靈符“於永興立墅,週迴三十三里,水陸地二百六十五頃,含帶二山,又有果園九處”。孔靈符出身既為大姓之後,又擔任會稽太守,其別墅範圍達到幾百頃,擁有山林、耕田、河流、果園等,可見其田莊規模。

魏晉南北朝時期特殊的社會環境,使得個體小農生產難以為繼,人口和土地迅速集中,世家大族在政權的支援下不斷聚攏本族人口和吸納依附人口,建立大土地經濟,因此田莊經濟處於主導地位,其私有性質也隨著分家析產的趨勢而愈加顯著。

宋代以前的私人田莊,在不同朝代時呈現出怎樣的特點?

(三)唐代的私人田莊。

唐初沿襲北魏均田法於武德七年頒佈田令,對官民的授田進行一系列的規定,至於這一田令是否真的全面實行過,我們擱置不談。但武德七年和後來開元二十五年再次強調的

“田令”都對貴族官僚受田佔田給予政策上的支援,而這一階層也最有可能透過各種方式獲得大片土地並建田莊經營管理。《唐會要》的一條“雜錄”中可見當時官員擁有田莊的問題:“開元元年十二月……又諸文武三品以上帶職事者,欲向田莊,不出四面關者,不須辭見……。”

這是一篇體恤下情的敕令,我們可從側面得知高階官僚在京城周圍佔據土地設定田莊的普遍程度。具體例子如唐代著名書法家顏真卿,就在鄭州擁有田莊

“其後十餘年,顏氏之家自雍遣家僕,往鄭州徵莊租。”直到宋初,很多官員佔有或購買的田莊都是唐代遺留下來的舊莊,對莊宅重新建設而成新莊。

達官顯貴侵佔民田建立田莊,勢必影響小農生存,甚至威脅李姓王朝的統治,必須予以遏制。唐玄宗天寶年間的詔令提出:

“聞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比置莊田……爰及口分永業違法賣買……致令百姓無處安置。”於是規定貴族官僚凡置辦莊田的,都要嚴格按照法令的不同限額進行。這種詔令顯然不能遏制他們依靠政治經濟實力或侵佔荒田或購買自耕農的永業田而擴土建莊。

宋代以前的私人田莊,在不同朝代時呈現出怎樣的特點?

但須指出:這些官僚富豪的田莊不能完全歸為私有。在唐代總體的國家土地所有制框架下,土地從名義上歸國家所有,當然這是形式上的。官僚富豪還是透過各種方式佔有著大土地。這種佔有不同於宋代政府頒發

“紅契”所保護的土地私有,缺乏法律形式的認可,唐朝政府也始終保護小農利益限制土地買賣。尤其官僚一旦在政治上失勢,其土地會被“論奪”或被迫“逼獻”。

中唐以後,隨著兩稅法的推行,中國封建社會經濟發展呈現出了許多新的特點。兩稅法的推行,使土地兼併、土地買賣被政府默許。兩稅法以前

“文武官員……在自己圈定時,往往以借荒置牧為名”,而中唐以後,即使普通中小地主也可以肆意的透過土地買賣來擴張田土。正如金寶祥先生指出的:“要論唐代的土地所有制,中唐以前,主要的自是世族地主土地所有制,中唐以後則為庶族地主土地所有制”。

《梁谿漫志》中《梵志詩》生動描繪了此時普通中小地主透過購買土地建立田莊的情況:

“多置莊田廣修宅,四鄰買就猶厭窄……造作莊田猶未已。”既然普通的中小地主階級也廣泛透過購買土地設定田莊,更不必說達官顯貴、商賈富豪了。在唐代莊園的性質上,我不認為唐代存在完全的租佃制田莊。租佃制田莊的評判標準應該是佃戶的人身自由和租佃制的經營方式。兩稅法之後,租佃制確實發展較快,如德宗時期名臣陸贄所說:“富者兼地數萬畝,貧者無容足之居。依託強豪以為私屬,貸其種食,賃其田廬……有田之家,坐食租稅。”這其實表達的就是兩稅法實施以前田莊已採取租佃制經營方式。

宋代以前的私人田莊,在不同朝代時呈現出怎樣的特點?

但無論唐初,即使到中晚唐,莊客對莊主的人身依附程度仍然很強,這與唐律中所規定的身份等級差別有關。有一例可反映天寶年間田莊內部的主佃關係。進士劉可大在從洛陽到光州的路上遇到了一位服飾華美的貴公子,兩人偕行至華陰,貴公子邀請劉可大到莊中作客:

“至華陰,雲有莊在縣東,相邀往……窺覷見一貴人在內廳理事。庭中囚徒甚眾多,受拷掠其聲酸楚。”

綜上所述,

分析可知:這個貴公子其家族擁有的

“莊”在華陰縣東。華陰在唐代為華陰郡、華州,現在的陝西渭南市華陰市。從所在位置和氣候條件分析,這裡屬於關中平原,自古屬於農業經濟發達地區。材料中並未表示田莊內採取勞役地租還是實物地租,但可知莊主正在廳中用私刑拷打囚徒。從後文意義中,貴公子希望劉可大不要看也不要管,意思是莊主地位很高正在處理本莊事務,不要多生事端。

宋代以前的私人田莊,在不同朝代時呈現出怎樣的特點?

由此可見,莊主對莊客的人身控制嚴格。既然莊主可以如此對待莊客,那麼人身權利、自由起移也就成為妄談。以暴力的方式控制人身不同於宋代東部租佃制田莊以族權和經濟手段對佃戶的控制,必然存在強制勞動的情況。

從私人田莊的縱向演變來看,我認為從中唐到宋處於田莊經營方式轉型時期,這種轉型也與社會政治經濟轉型同時進行。賦稅制度的變化,導致經濟制度和社會意識的轉變,但後者必然慢於前者。也就是說,租佃制雖然得到發展,但社會意識尤其是法律層面仍然承認人身等級上的貴賤等級差異,人身自由不可能快速實現,也就致使唐代可能沒有等同於宋代的租佃制田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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