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 娛樂

識別新型“傳銷套路”,打破一夜暴富幻想

由 Anna律師 發表于 娛樂2022-02-27
簡介裁判結果:案例2: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

瑞倪維兒基礎套多少錢

近年來,以“區塊鏈”、“虛擬貨幣”、“金融互助”、“愛心慈善”、“原始股投資”、“購物返利”、“積分消費”等為幌子進行的新型網路傳銷活動非常普遍,這樣的傳銷活動迷惑性大、隱蔽性強,危害性巨大,嚴重擾亂經濟社會秩序。

人民群眾應當增強風險意識,警惕投資風險,揭開“網路” “技術”外衣,認清行為特徵,

遠離

傳銷組織,一旦發現上當受騙,應立即退出、及時報案。這是一篇每個社會人都應該瞭解的普法文章。

識別新型“傳銷套路”,打破一夜暴富幻想

一、典型案例告訴你傳銷套路

案由: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案由: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種類1:利用境外平臺控制"虛擬貨幣“的價格波動,製造該幣可以賺錢的假象。

這是一起網際網路上搭建的傳銷平臺。截至2018年6月11日,亞泰坊平臺共有會員賬戶41萬餘個、會員層級108層,收取會費合計人民幣6.3億餘元。2018年4月,時某某套用該平臺組織架構,又搭建另一傳銷平臺,涉案合計人民幣1.8億餘元。

基本案情:

“投資”模式:

上線會員推薦+繳納會費→成為亞泰坊幣平臺會員

“獲利”模式:

以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會員的投資提成作為收益

“背後”操作:

時某某安排組織成員在境外某數字資產交易平臺上線該幣進行公開交易,並用收取的會費控制亞泰坊幣在平臺上的交易價格,製造該幣價格波動,以此形成該幣可以賺錢的假象。

基本案情:

(1)分別判處時某某、趙某某等1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至六年十個月不等,並處罰金。

(2)判處深圳某公司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3)對扣押、凍結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2018年上半年,時某某等人透過召開會議、路演、微信群等方式公開宣傳平臺獎勵制度,並且假借國家“一帶一路”政策,虛構海外投資專案,在沒有真實經營活動情況下,謊稱境外金融公司授權平臺發行亞泰坊幣,收益高。

裁判結果:

種類2:

利用發行原始股、配股裂變(券股價值翻倍)為幌子

基本案情:

(1)主要犯罪嫌疑人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

(2)其他成員分別被判處二至七年不等,並處罰金。

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該案中會員之間形成金字塔狀傳銷結構,收取鉅額會員費,截至2017年8月全國發展註冊會員8萬餘人,會員涉及全國二十餘個省市,涉案金額達12億餘元。

(1)依法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

(2)其他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三年兩個月至八年不等,並處罰金。

該案中會員之間形成金字塔狀傳銷結構,收取鉅額會員費,截至2017年8月全國發展註冊會員8萬餘人,會員涉及全國二十餘個省市,涉案金額達12億餘元。

裁判結果:

裁判結果:

李某某透過設立多個自然人獨資或由其實際控制的公司,

種類3:以虛擬積分能夠實現免費消費為名,實質以發展人數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

基本案情:

截至案發,共發展會員15餘萬,形成約150個層級,非法收入達14億餘元。

涉案公司搭建網路技術平臺,並進行會員平臺的層級結構和返利規則等頂層設計,利用網路平臺在10餘個省市及臺灣、香港等地大規模發展會員,要求會員繳納費用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加入推薦順序和安置關係組成層級,以此引誘會員繼續發展會員加入傳銷組織,騙取財物。

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判處其他成員三至六年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裁判結果:

2019年9月,被告人龍某某經人介紹

裁判結果:

以推銷瑞倪維兒系列化妝品為名,要求參加者購買一定數量的產品獲得加盟和發展其他人員的資格,並按照發展順序組成層級,形成上下級關係,每多發展一層的層級獎金費300元,增加一個下線40元,

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數的數量作為計酬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涉案被告人直接或間接發展的下線人員均達到30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

種類4:有具體產品,

判處被告人安某某、龍某某、時某某一年兩個月至一零六個月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識別新型“傳銷套路”,打破一夜暴富幻想

要求參加者購買產品獲得加盟或成為會員,實質是借銷售偽劣或質次價高的產品變相拉人牟利。

案例1: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透過對被髮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髮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

招募、組織人員透過網路店鋪,以銷售美體內衣、健康食品、護膚品、日用品名義從事傳銷活動。

第二百二十四條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

公司根據發展會員的人數、對下線會員的管理、會員的活躍度等制度積分獎勵支付以及給予實物、旅遊獎勵等。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裁判結果:

案例2:

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組織,

加入瑞倪維兒化妝品銷售網路,經營自己的團隊,並直接發展下線,組織開會,宣講加盟方式並透過發展會員獲得資金。

裁判結果:

對符合本意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傳銷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

二、相關法律法規

的; (二)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達

1、《禁止傳銷條例》(2005)

的;(三)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

的; (四)造成參與傳銷活動人員

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

的;

(五)造成

3、“兩高一部”關於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2013)

嚴重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關於傳銷組織層級及人數的認定問題

傳銷活動的組織者或者領導者透過發展人員,要求傳銷活動的被髮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係,

其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應當對組織者、領導者追究刑事責任。

牟取

非法利益的,是“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 以銷售商品為目的、以銷售業績為計酬依據的單純的“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不作為犯罪處理。

關於“情節嚴重”的認定問題

累計達一百二十人以上

一夜暴富終是夢,腳踏實地才是真。

識別新型“傳銷套路”,打破一夜暴富幻想

Best Wishes,願明天花好月圓

知法懂法,嚴控風險—Anna律師

推薦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