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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經病和精神病在法律上的區別,你搞懂了嗎?

由 法律讀庫 發表于 娛樂2021-07-15
簡介雙相情感障礙患者,如果精神是正常的,有認知力,能夠辨認和控制自己的行為,那麼屬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神經質是精神病嗎

神經病和精神病在法律上的區別,你搞懂了嗎?

作者:李穎珺 律師(廣州金鵬律師事務所)

“神經病”

“精神病”

你肯定聽過有人這樣詛罵或調侃,你想過這二者究竟有什麼區別嗎?

神經病和精神病在法律上的區別,你搞懂了嗎?

從小困擾著我的這個問題,在我學習了國家三級心理諮詢師課程後,終於得到解答。

今天我們就來聊聊心理不正常的分為哪幾類,在法律上有什麼不同的後果。

我們先來看一個最新案例。

有情感障礙,簽訂的協議無效?

2019年,一名女子以自己患有“雙相情感障礙”為由,起訴要求撤銷離婚協議中的財產約定,該女子提交了相關的病歷資料。

一審法院確認該女子“在簽訂離婚協議時患有雙相情感障礙,目前為不伴有精神病性症狀的躁狂發作”,但是駁回了其訴訟請求。

理由是該女子“當時僅是情緒上存在一定的不穩定,並不能證明其簽訂離婚協議時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亦無證據證明其不具有處分能力”。該女子上訴,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

我們翻譯成心理學的語言,上述案例的意思就是——

該女子得的是神經病,而非精神病,所以她是有民事行為能力的,籤的協議是有效的。

此處解釋一下什麼叫“

雙相情感障礙

”。

簡單地說,就是躁狂和抑鬱兩種情緒交替——躁狂時興致高昂、精力充沛、自信滿滿,覺得自己無所不能。抑鬱時情緒低落,覺得自己一無是處,甚至有自殘自傷等自我攻擊的行為。

人是情感的動物,情緒有高低起伏是很正常的。但是雙相情感障礙者的切換比較迅速和頻繁,有時毫無來由,且兩種情緒狀態的程度都較嚴重,處於兩個極端。

神經病和精神病在法律上的區別,你搞懂了嗎?

雙相情感障礙患者,如果精神是正常的,有認知力,能夠辨認和控制自己的行為,那麼屬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如果精神已經出現異常,自知力和自控力受損,根據程度的不同,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經過法律程式的認定)。

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越來越關注心理健康,同時隨著生活壓力的增大,人們也容易產生一些心理問題。我們很有必要了解一些心理學的常識,所謂自知者明,知人者智。

心理疾病分成哪幾種?

心理疾病,按照程度從輕到重,劃分為一般的心理問題、嚴重心理問題、神經症、人格障礙、精神分裂。

註明:以上的劃分和定義,國際上並無統一的標準,不同的學科比如醫學、社會學、心理學的界定也不統一。

我們以中國三級心理諮詢師教材的內容來簡單介紹如下:

➤ 一般心理問題

:由現實原因引起,有內心衝突和不良情緒,持續1-2個月,社會功能未受影響,不失常態,激發因素限於最初事件(沒有泛化)。

➤ 嚴重心理問題

:不良情緒持續2-6個月,較為激烈,難以自行擺脫,社會功能受到一定影響(不願意上學、上班、見人等),有一定的泛化(與最初刺激類似的刺激也會引發)。

➤ 神經症

:按照病程長短、精神痛苦程度、對社會功能的影響三項來打分認定(其中一種診斷方法,具體不展開了)。通常分為:恐怖性神經症、焦慮性神經症、強迫性神經症、抑鬱性神經症、疑病性神經症、癔症、神經衰弱和其他神經症。

➤ 人格障礙

:認知、情感、行為方式、衝動控制、慾望滿足、與人相處的方式等明顯偏離正常且根深蒂固,在大多情境中社會適應不良,自身遭受痛苦,給他人乃至社會帶來不良影響。其本人對人格缺陷缺乏自知力,不能從過去生活經驗中吸取教訓。通常分為:偏執型、分裂型、邊緣型、衝動型、反社會型、表演型、強迫型、焦慮型、依賴型等。

➤ 精神分裂

:精神分裂是指具有感知思維,情緒意志和行為等多方面的障礙,以精神活動的不協調和脫離現實為特徵。精神病患者無自知力,喪失社會功能,有時受幻覺、妄想、邏輯障礙、情緒障礙等影響,出現傷害自己和他人的行為。臨床主要分為偏執型、青春型,緊張型、單純型、殘留型、抑鬱型、未定型。

神經病和精神病在法律上的區別,你搞懂了嗎?

心理正常和心理異常的區分

嚴重的人格障礙和精神分裂患者屬於心理異常(精神病性),而其他的心理疾病患者,還是在心理正常的範疇。

如何區分心理正常和心理異常,我國的心理學大咖郭念鋒提出三個原則:

第一,主觀和客觀的統一,有自知力,有現實檢驗能力;

第二,心理活動內在協調,即知情意(認知、情感、意志行為)統一;

第三,人格相對穩定。

判斷一個人是否精神病(精神分裂),有一個黃金標準,如果其出現了妄想(“病態的堅信”)和幻覺(分為幻視、幻聽、幻觸、幻嗅等),那麼就肯定是精神病無疑了。

限於篇幅,本文對心理疾病、心理異常的介紹,只能淺嘗輒止,有興趣的讀者可自行看書學習。

心理疾病在我國法律中的相關規定

在我國民法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民法總則》第21條、22條;《民法典》第21條、22條)。

精神分裂患者屬於“不能辨認自己的行為”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而患嚴重心理疾病導致“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人,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我國刑法中的“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精神病患者在發病期間造成危害結果的,不負刑事責任(刑法第18條)。

鑑於精神病患者是不負刑事責任的,所以刑法中的“精神病”必須作最嚴格、最窄的限縮解釋——僅指“精神分裂”。

要特別指出:神經症、人格障礙、精神病屬於疾病,必須由具備資質的醫生作出診斷。

民事行為能力的認定,則是民事訴訟中的特別程式,由自然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向該自然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法院認為有必要的,會進行鑑定。

心理疾病的準確界定難度很大,醫學和心理學的標準也不一樣,故心理疾病患者的行為能力,還缺乏相應的整套法律規定。

神經病和精神病在法律上的區別,你搞懂了嗎?

法律人要懂點心理學

心理疾病會對人的認知能力、自控能力造成一定損害,而心理疾病(嚴重的心理疾病上升為精神疾病)能否成為撤銷或變更民事行為的理由,關鍵要看是否對行為能力有實質性影響,或者是否構成法定理由“欺詐、脅迫、重大誤解、顯示公平”。

在個案當中,如果當事人存在心理疾病,可以提出抗辯,申請在具有資質的合法機構進行相應的鑑定,再結合案件其他證據來證明當事人理解力判斷力有缺陷,意思表達不自由、不真實。

正如上述案例中,一審法院也指出:即使該女子“在締約時行為能力部分受限,其完全可以在意思能力恢復後一定期限內行使撤銷權”(想推翻離婚協議,必須在登記離婚之日起一年內起訴)。也就是說,如果該女子在法定期間內起訴,法院還是會審查其簽訂離婚協議時是否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當然,對於確認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或者撤銷、變更民事法律行為,立法和司法都會特別謹慎,一方面,要維護市場交易秩序的安全,另一方面,要維護人與人之間關係的穩定。個案中,心理疾病只能作為律師抗辯或辯護的一個點,還必須要充分結合其他證據和理由。

作為律師,具備上述心理學的常識,至少能識別出“精神病”,一方面是保護自己,儘量降低執業風險;另一方面在個案中能更準確地判斷民事行為的效力,更好地為當事人主張權利。作為法官和檢察官,在辦案過程中也很有可能遇到要判斷當事人行為能力、精神狀況的問題。

所以,法律人不能只懂法律,在“know everything of something(對某事瞭如指掌)”的同時,要“know something of everything(有一般常識)”。

神經病和精神病在法律上的區別,你搞懂了嗎?

李穎珺律師 著

中國法制出版社重磅新書

神經病和精神病在法律上的區別,你搞懂了嗎?

廣東省律師協會副會長王波傾情作序

從應用心理學到諮詢心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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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察複雜心理,決勝法庭,

笑對人生挑戰,成為頂級律師

書籍簡介

當律師遇上心理學,會碰撞出什麼樣的火花?本書作者是一位具有心理學背景的資深律師,她將帶領律師朋友探尋最實用的心理學知識和技術,如社會心理學的實用知識、心理諮詢師的談話技術、對待不同人格特質的客戶的方式、律師應對工作壓力和自我保護的技巧等。相信律師朋友在閱讀後定能有所收穫,將更加了解客戶的需求和對手的心理,在工作中無往不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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