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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子”失聯怎麼辦?

由 二三里資訊綿陽 發表于 娛樂2021-07-05
簡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消費者透過網路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

站子是什麼

“站子”失聯怎麼辦?

案例:

2019年4月17日,某“愛豆”參加一選秀節目,有了許多粉絲,甚至還出現了“站子”。2019年9月22日,粉絲“站子”組織發售該“愛豆”的周邊和寫真集,許多粉絲都透過某平臺購買該周邊和寫真集,由於只有先確認收貨“站子”才能提現,再用這筆錢去製作商品,因此該“站子”要求買家“需提前確認收貨”,並稱商品會在約一個半月後正式發出。

然而到了承諾發貨的時間,粉絲們卻沒有等來快遞,取而代之的則是各種延遲理由、新的發貨承諾和一次次的爽約。最後,該“站子”直接關閉了某平臺店鋪,再無迴應。

粉絲們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聯合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站子”退款。

法院判決:

粉絲“站子”將發售周邊和寫真集的全部所得20萬元退還買家。

律師解析:

本案中,粉絲購買周邊和寫真集與組織發售的粉絲“站子”存在買賣合同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消費者透過網路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之規定,故粉絲有權要求粉絲“站子”退款。

律師點評:

粉絲除要求粉絲“站子”承擔責任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絡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於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若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粉絲“站子”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絡方式的,粉絲也可以向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

粉絲如果能提供證據證明粉絲“站子”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意願和能力,在收到粉絲貨款後失聯,數額巨大的,還涉嫌構成合同詐騙的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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