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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羊頭賣狗肉的賣淫行為,從法律角度如何解讀?

由 周律師答疑 發表于 娛樂2022-08-25
簡介圖片來源網路目前賣淫女、嫖客、熟食店夫妻均已被公安機關拘留,賣淫女、嫖客的行為按照上述《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理,但是熟食店夫妻則需要公安機關進一步偵辦、審訊,從現有公安機關披露的資訊中,雖然還未說明熟食店夫妻因賣淫行為是否獲取“利益”,但

狗肉店為什麼掛羊頭

《案例》:近日,有人舉報河北保定的一家熟食店從事賣淫行為,隨即,便有兩名便衣民警上門佯裝嫖客展開調查,確認存在賣淫行為後實施抓捕,並當場抓獲兩名嫖客。經查,該熟食店為張某和李某的夫妻店,經營多味辣鴨頭,收入還不錯,但仍不滿足。發現經常光顧生意的失足女出手闊綽,便展開合作,在店門前賣鴨頭,後院從事賣淫,上演現實版“掛羊頭賣狗肉”,熟食店的夫妻兩人在前門把風,並招攬“生意”。

掛羊頭賣狗肉的賣淫行為,從法律角度如何解讀?

圖片來源網路

那麼,

對於賣淫女、嫖客、熟食店夫妻等相關人員,需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第一、對於賣淫女、嫖客

,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關於熟食店夫妻

,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又因熟食店屬於臨街店面,屬於公共場所,熟食店夫妻還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不僅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並且熟食店夫妻的行為還可能觸犯《刑法》,涉嫌組織賣淫罪。

掛羊頭賣狗肉的賣淫行為,從法律角度如何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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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賣淫女、嫖客、熟食店夫妻均已被公安機關拘留,賣淫女、嫖客的行為按照上述《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理,但是

熟食店夫妻則需要公安機關進一步偵辦、審訊,從現有公安機關披露的資訊中,雖然還未說明熟食店夫妻因賣淫行為是否獲取“利益”,但是賣淫女在熟食店場所進行賣淫,從常理上講,熟食店夫妻肯定會從中獲利,現在的著重點是熟食店夫妻是否構成組織賣淫罪。

熟食店夫妻是否構成組織賣淫罪可以從以下兩點分析:

其一、如查明熟食店夫妻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則不算組織賣淫,但構成“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根據《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掛羊頭賣狗肉的賣淫行為,從法律角度如何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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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誘幼女賣淫罪】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其二、如查明熟食店夫妻的行為為組織賣淫的,構成組織賣淫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 【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犯前兩款罪,並有殺害、傷害、強姦、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如熟食店夫妻強迫他人賣淫,則構成強迫賣淫罪,也適用該法條。

掛羊頭賣狗肉的賣淫行為,從法律角度如何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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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生活中,不乏類似於熟食店夫妻掛羊頭賣狗肉的賣淫行為,更有不同形式的,如某些按摩店、某些美髮店、甚至一些車站附近,都有類似招嫖的情形和場所,但

賣淫嫖娼在我國是明確的受到法律的禁止,是一種違法行為,並且這種在非法的地方產生非法的性交易的行為是應該為全民抵制的。

賣淫嫖娼不僅是一種違法行為,還會對社會風氣造成不良的影響,不利於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成長。是家庭矛盾的一個因素,更有甚者走上犯罪道路。同時,也是艾滋病傳播的重要渠道之一,賣淫嫖娼者感染艾滋病的機率特別高。所以,我們要

樹立一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世界觀,杜絕賣淫嫖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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