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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挪用930萬公款打賞女主播,馮提莫曾稱望依法退還,這錢到底該不該退?
鬥魚充值的魚翅怎麼退錢
鎮江會計王某挪用930萬公款打賞女主播一事,近日終於落下帷幕。5月15日,江蘇省鎮江市京口區人民法院當庭宣判,王某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處沒收財產20萬元,償還所有侵佔款項。
王某得到了他應有的懲罰,大眾的關注焦點也轉向收到幾百萬打賞款的女主播們。網路打賞是無償贈與還是支付服務對價?用挪用公款的贓款刷禮物,這些錢到底該不該退?
▲央視報道截圖
會計挪用公款930萬
766萬用於打賞主播
年近30歲的王某是江蘇鎮江某房地產開發公司會計,平時擔任出納和主辦會計職務。2015年9月,在工作之餘他第一次接觸到直播平臺,很快便迷上觀看主播們唱歌跳舞。看直播表演,免不了要對喜歡的女主播表達支援,這種支援的方式便是“打賞”。王某先後充值幾百元,在直播時以購買虛擬禮物的方式打賞給女主播。
隨著時間推移,王某日益沉迷於直播平臺,享受著“刷禮物”後旁人的恭維與吹捧,但他微薄的薪水與打賞頻率和禮物數量相比,早已是杯水車薪。慾望漸漸被撐大,無法負荷打賞費用的他動起了挪用公司資金的念頭。自2015年10月到2017年2月,王某利用職務便利,透過支取、提存或電匯等多種形式,將單位資金930餘萬元公款挪作他用。據王某供述,截至2017年2月中旬,他向各個直播平臺一共充值766萬左右。在此期間,他還經常往返上海與女主播見面,最多一晚就花了數十萬元。
2017年2月中旬,王某任職的房地產公司向警方報案,稱王某突然失聯,公司懷疑他侵吞了數百萬元公款。2017年2月21日,王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2018年5月15日,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王某犯職務侵佔罪,判處7年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20萬元,責令王某退回被害單位人民幣930萬元。
網紅女主播公開回應:
希望將禮物依法退回
在這次會計公款打賞事件中,引起熱議的便是被譽為“鬥魚直播一姐”的馮提莫。對於王某挪用公款事件,馮提莫其實在去年此事剛被爆出時,就曾在自己的直播平臺做出迴應。
“丶清香白蓮素還真”是會計王某在鬥魚直播平臺的ID,作為曾經打賞榜單的前三甲,據傳曾在該平臺累計為馮提莫打賞160萬元。在2017年5月的直播中,馮提莫表示對王某瞭解並不多,僅在某次線下主播聚會時見過一回,希望粉絲能在不影響正常生活的情況下來聽自己唱歌,不要因為挪用公款或偷父母錢款刷禮物而登上新聞頭條。
針對此次挪用公款事件,馮提莫表示之後應該會發一個正式宣告,看看是否能找到辦法將王某刷給自己的禮物依法退還回去,也希望執法單位能夠透過正常渠道聯絡到自己。對於打賞的數額,她表示因為需要交稅,最後拿到手上的數額沒剩多少,退還回去的數額也可能沒有那麼多。
▲馮提莫曾在直播平臺迴應此事
不過,截至該案宣判,馮提莫尚未正式出面說明打賞錢款是否已經退回。
直播打賞糾紛不斷
曾有涉案主播主動退款
網路直播是近年興起的娛樂方式,打賞和刷禮物也是觀眾對自己喜愛的主播表達支援的一種方式。成都商報客戶端記者在搜尋引擎中檢索關鍵詞“主播+打賞”,出現最頻繁的有“會計打賞主播”、“未成年打賞主播”、“貧困生打賞女主播”、“大媽打賞男主播”等糾紛報道。
與會計挪用公款打賞的刑事案件不同,未成年“熊孩子”打賞主播多屬於民事糾紛。由於沒有經濟來源支付打賞費用,他們往往透過繫結父母的銀行卡、偷拿家裡的現金、用父母的支付寶刷禮物等方式打賞。在這些案例中,由於取證困難,難以證明在直播平臺的打賞操作系未成年人單獨完成,涉事公司往往用已與主播分成、父母亦有監管不當的責任等理由不願退還款項,或出於“道義”退還一部分款項。
成都商報客戶端記者透過檢索中國裁判文書網相關案例發現,在“贓款打賞”刑事案件中,除挪用公款外,還存在以盜竊、詐騙、職務侵佔等方式獲取不義之財,再以犯罪得來的贓款用於打賞主播的情況。在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例中,除天津市濱海新區高某、李某職務侵佔案中被打賞主播吳某主動退繳用於打賞的贓款18萬元外,在多例法院判決書中,僅判決被告人退賠款項或對剩餘贓款進行追繳,均未提到對打賞主播的款項應該如何處理。
律師說法
打賞屬“買賣”還是“贈予”?
需相關部門給出解釋明確
在馮提莫簽約的直播平臺中,可透過充值“魚翅”(平臺虛擬貨幣)的方式,購買禮物進行打賞。成都商報客戶端記者註冊該平臺後發現,該平臺《充值服務協議》規定,魚翅是為使用者提供的、用於進行相關消費的虛擬貨幣,可以自由兌換成虛擬禮物等各項產品或服務,屬於線上交付的充值類商品,因其特殊屬性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有關反悔權等約定。
▲鬥魚直播平臺充值服務協議相關規定
可見,平臺認為使用者充值購買虛擬貨幣“魚翅”,再用“魚翅”購買打賞禮物的方式,是一種商品交易。但使用者用購買的禮物打賞主播,又該如何定性呢?
北京天平(長沙)律師事務所律師劉京成認為,“打賞”可分兩種:一是粉絲透過平臺購買禮物,在觀看直播時發給主播,然後主播參與分成;二是粉絲線下與女主播交往,直接支付金錢的行為。前者的法律性質是買賣關係,後者的法律性質是贈與關係。當打賞的來源不合法時,司法機關會依法追繳,但接受打賞的女主播們是否應予退還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十一條規定:
被執行人將刑事裁判認定為贓款贓物的涉案財物用於清償債務、轉讓或者設定其他權利負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追繳:(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財物而接受的;(二)第三人無償或者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涉案財物的;(三)第三人透過非法債務清償或者違法犯罪活動取得涉案財物的;(四)第三人透過其他惡意方式取得涉案財物的。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財物的,執行程式中不予追繳。作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對該涉案財物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透過訴訟程式處理。
若認定為買賣關係,女主播對於打賞的資金來源並不清楚,沒有審查義務,屬於善意第三人,在提供合法的直播服務時取得了相應的勞動報酬,實際上只參與了平臺分成,退還可能性不大。
若認定為贈與關係,也需要分情況討論,如果王某隻是與女主播們共同消費,一般不用退還。但若女主播們知道王某資金來源不正當,甚至鼓動他從單位挪用資金,在此情況下可能會依法退還,法院也會參與追繳,並且單位作為受害者,可以提起相應的民事訴訟行使自己的撤銷權,來挽回損失。
北京嶽成律師事務所律師嶽屾山在接受媒體採訪時曾表示,打賞主播的錢與無償取得是否性質相同有待研究,主播打賞有一定贈與性質,但又有一定表演觀賞性質,在定性上可能還需要相關部門給出一個相應的解釋來予以明確。
成都商報客戶端記者 陳柳行
編輯 劉豔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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