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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感情糾紛持刀傷人,致被害人死亡,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由 律師線上諮詢 發表于 藝術2022-02-27
簡介李海龍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考慮到周某威脅行為在先,李海龍有自首情節,認罪態度好,系初犯、偶犯,社會危害性小,並積極賠償了被害方經濟損失,依法可減輕處罰且適用緩刑

董揚是哪裡人

故意殺人罪是,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生命是行使其他一切權利的基礎和前提,任何公民的生命都受法律保護。

網友諮詢:

李海龍與被害人周某因與董揚之間的感情糾葛發生矛盾。2021年8月28日6時許,李海龍見周某駕車至北京市昌平區馬池口鎮辛店村178號院南側,遂持尖刀上前拉開車門,先猛刺周某前腹部、左前臂等部位,後又刺扎周的背臀部數下,周某被傷及肝臟、右側膈肌及右肺下葉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李海龍作案後向公安機關投案。李海龍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因感情糾紛持刀傷人,致被害人死亡,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山東疆合律師事務所于傑律師解答:

李海龍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應依法懲處。

案發後,李海龍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減輕處罰。

李海龍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考慮到周某威脅行為在先,李海龍有自首情節,認罪態度好,系初犯、偶犯,社會危害性小,並積極賠償了被害方經濟損失,依法可減輕處罰且適用緩刑。

于傑律師補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七十二條,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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