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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依法財產保全的房屋遇到拆遷,補償款怎麼領取?

由 北京栩銳律師事務所 發表于 藝術2022-02-22
簡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的規定:“在具體執行過程中,當徵用單位與被執行人達成房屋拆遷協議,法院有權作出凍結房屋拆遷補償款的裁定並向被執行人與徵用單位送達,在房屋拆遷補償款可領取時提取該款項”

房屋保全是什麼意思

基本案情

家住北京朝陽某地的張某早年做生意向朋友李某借了180多萬,由於關係比較好,所以欠款一直也沒主動要,張某由於手頭拮据也一直沒有主動還。但是後來李某生意失利急用錢,但是張某手頭沒錢,也沒有還的意思。李某瞭解到,張某有舉家移民美國的打算,所以便起訴到法院要求張某還錢。據瞭解,張某在朝陽某地擁有一套產權130多平的房屋,以防張某變賣,於是李某向法院申請了財產保全。但是沒過多久,該地被政府納入徵收範圍要拆遷。那麼問題來了,該案中張某被申請財產保全的房屋遇拆遷所得補償款其本人可以直接領取嗎?

律師分析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係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後,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採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顯然,該案中李某為了防止張某變賣、轉移資產而申請的財產保全是合法合理的。

那麼,這裡說的標的物顯然是被保全的這個房屋本身,但是本案中拆遷進度並未到最後補償階段,拆遷補償款並沒有實際支付,保全的並不是拆遷補償款本身,那麼該保全是否及於該預期可得的拆遷補償款呢?張某到底能不能取得該補償款?

就該問題,我們來看一下相關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的相關規定:“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滅失或者毀損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於該財產的替代物、賠償款。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作出查封、扣押、凍結該替代物、賠償款的裁定”。從該規定可知,法院查封財產的效力及於該標的物的替代物或者賠償金。

由於房屋拆遷補償款通常是房屋所有者將擁有的房產所有權轉讓給徵收單位,並同意由徵收單位拆除,而徵收單位所支付的補償或賠償款項。顯然,這裡的拆遷補償款屬於賠償金的範疇。故法院查封房產效力及於該查封房產的拆遷補償款,未經查封法院同意,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擅自領取。

由於拆遷補償款不是當場支付,而是雙方在簽訂補償協議後,在某個約定的時間點兌現。所以在兌現時法院可以先期對該補償款進行強制凍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的規定:“在具體執行過程中,當徵用單位與被執行人達成房屋拆遷協議,法院有權作出凍結房屋拆遷補償款的裁定並向被執行人與徵用單位送達,在房屋拆遷補償款可領取時提取該款項”。也就是說,在查清需要償還的數額並執行以後,要將多出的款項返還實際被拆遷人。

綜上所述,對於已經被保全的房屋拆遷補償款是會被先期凍結的,而且未經查封法院同意,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擅自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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