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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陽一女子因一個簽名捲入一場官司 唯一住房面臨拍賣,誰是債主成爭議焦點

由 大河看法 發表于 藝術2022-01-23
簡介第三,如果查清本案確實存在剛某借裴某華之名放貸的事實,那麼,按照穿透性司法理唸的要求,法院應當認定案涉借貸關係是剛某和王某軍之間的有償借貸關係,剛是收取利息的出借人,鑑於剛紀檢書記的身份和黨紀國法關於黨政幹部不允許從事牟利性行為的剛性要求以

成宇真實姓名是什麼

南陽市民秦曉素,因一個“簽名”捲入到了一場經濟糾紛中,長達一年多的宛城區法院、南陽中級法院拉鋸式訴訟,拖得她身心疲憊。如今,在誰是真正債主尚未搞明的情況下,其唯一家庭住房即將面臨被司法拍賣。秦曉素已向省高院申請再審。律師認為:她的案件經歷,說明當事人如何堅持誠信訴訟、人民法院如何秉承穿透性司法理念、裁判文書如何實現嚴肅性及嚴謹性、即將付諸實施的《民法典》關於民事法律行為如何貫徹“真實意思表示“、如何遏制”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法治之路,仍充滿艱辛和坎坷!

□南陽女子因一個簽名捲入一場官司

秦曉素稱:“一輩子都想不到會惹上官司。而且,很簡單的案件,卻折騰一年多,歷經一審、二審到現在錯誤百出的判決文書,兩級法院都未改正。為此,其已向省高院提出了民事再審申請,希望高院能夠糾錯。”

秦曉素稱,2017年,她與南陽市的魏某濤、王某軍、剛某某等人相識。王某軍是南陽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公司需資金週轉,王透過秦找到南陽市房管局紀檢監察組組長剛某借錢。剛讓她幫忙起草一份《借款合同》,她在剛的辦公室幫忙起草了份《借款合同》。

因剛的幹部身份,不便作為出借人,就讓裴某華出面作為出借人,與王某軍簽訂了一份一百二十萬元的《借款合同》。雙方約定借款期限自資金到賬日期起算三個月即2017年7月20日至2017年10月19日,月利率為30‰。雙方還約定,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和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出借方所住地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在這份《借款合同》上,魏某濤作為擔保人,並簽有:“本人只為王某軍借款1200000大寫一百二十萬元擔保、擔保期限自2017年7月20日至2019年7月19日。”魏某濤簽名的這個擔保日期為2018年4月18日。在其左下前方,秦曉素也簽了名字。她解釋稱:“我當時在場,剛某和魏某濤說,讓其做個見證人,籤個名字。我當時考慮到剛某作為領導幹部,不會害我。再說都是熟人,讓我作為見證人,籤個名也並沒什麼。所以就隨手簽下了自己的名字。沒想到,這一簽卻為自己籤來了一場官司,唯一住房也面臨拍賣。

□誰是真正債主成爭議焦點?

後來,借款人王某軍因還不上錢,出借人裴某華就把王某軍、魏某濤及秦曉素一併告到法院。

2019年5月20日,南陽市宛城區法院對此做出了(2018)豫1302民初第1471號判決。該判決顯示:一、限被告王某軍於判決生效十日內償還原告裴某華借款本金12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息20%。二、被告魏某濤、秦曉素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還款責任;二、駁回原告裴某華的其他訴訟請求。

對此判決,秦曉素和魏某濤均提起上訴。

秦曉素、魏某濤認為,一審認定事實錯誤,一審原告主體不適格,裴某華不是實際的出借人。在簽署涉案的借款合同時,出借人一欄是空白的。魏某濤、秦曉素根本不認識裴某華,簽署合同時,實際出借人是剛某。

秦曉素稱,在以後還款事宜的商談過程中,魏某濤、秦曉素一直和剛某談的,從來沒見過裴某華。且在2018年3月25日,剛某給魏某濤出具的拿走魏某濤兩套房產手續擔保還款的《收條》,也從另一個方面證明了剛是實際出借人。

秦曉素提供的書面資料顯示,她在《借款合同》上共簽署了兩次字,第一次在2017年10月27日還款計劃書上籤署的擔保人,即借款2017年10月19日到期,因王某軍資金無法到位,需要延長還款期限。2018年1月31日前還100萬,剩餘20萬元2018年3月19日前全部還清。該擔保並沒有約定保證期間,按照《擔保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該擔保是6個月,即從2018年3月20日至2018年9月20日。也就是說,即使按照第一次簽字,秦曉素須承擔擔保責任,那麼,其保證責任期間截至2018年9月20日。換句話說,如果出借人不在2018年9月20日前透過訴訟或者仲裁向秦曉素主張擔保責任,則逾期後,秦曉素免責。

秦曉素第二次籤的名字,是在原借款合同擔保人處下方,時間是2018年4月18日,也沒有約定保證期,同樣按照《擔保法》規定,該擔保是6個月,即從2018年4月19日至2018年10月19日,秦曉素簽署了兩次名字,並且有期限重疊部分,應按照最後一次簽署的名字日期計算保證期限,即該案的保證期間為2018年4月19日至2018年10月19日。同理,如果出借人不在2018年10月19日前透過訴訟或者仲裁向秦曉素主張擔保責任,則逾期後,秦曉素免責。

裴某華在2019年2月20日提起訴訟,已經過了保證期間,秦曉素不應再承擔保證責任。

2019年9月30日,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一、判決維持南陽市宛城區人民法院(2018)豫1302民初第1471號民事判決第一項;二、變更河南省南陽市宛城區人民法院(2018)豫1302民初第1471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魏某濤、秦曉素對上述債務在120萬元責任範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撤銷南陽市宛城區人民法院(2018)豫1302民初第1471號民事判決第三項;四、駁回裴慶華的其他訴訟請求。

□瑕疵判決文書如何出籠的?

然而,拿到判決書後,秦曉素很快發現一審的錯誤判決在二審時並未糾正過來。

秦曉素手中的一審判決書顯示,一審判決存在嚴重的程式性錯誤。本案一審的立案時間是2019年2月20日,宛城區法院給秦曉素送達的《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列明的案號均系(2019)第1471號。然而,宛城區法院的一審判決列明的案號卻是(2018)豫1302民初第1471號,明視訊記憶體在案號錯誤問題。

對於該明顯錯誤,一審法院並沒有依法透過《民事裁定書》糾正;二審法院也未對該明顯錯誤在二審判決中糾正,且錯誤維持了該案號明顯錯誤的一審判決。

另外,一審判決內容還出現多處錯字、別字以及身份證17位的錯誤內容;更不可思議的是,一審判決書有三項裁判內容,但表述卻是“一、二、二”。

但二審法院對此錯誤同樣未能糾正。二審判決裁判內容,撤銷了一審判決沒有判決的內容。二審判決有四項內容,其中第三項判決的內容是“撤銷河南省南陽市宛城區人民法院(2018)豫1302民初1471號民事判決第三項”,而在宛城區法院的一審判決中並沒有“第三項”,不知道二審判決撤銷了一審判決的什麼裁判內容。

庭審筆錄的“錯誤”,本案庭審記錄關鍵人物姓名張(zhang)和剛(gang)不分,在當事人庭審結束簽證確認筆錄時發現指出後,就僅更改正一處的錯誤。整個庭審記錄充斥“張某”,而非真實的剛某。

□律師:再審可以糾正原審錯誤

針對該案,曾有過十餘年法官職業經歷的民商法法學博士,河南銘樹律師事務所任成宇律師認為,從法律專業角度看,案件並不是一個複雜案件,但其中存在的問題卻讓人吃驚!

第一, 對於民間借貸糾紛,按照最高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糾紛司法解釋的規定及河南省高階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的精神,人民法院在審理時,應當秉承“穿透性”司法理念,即應當依法查清案件的真實當事人、涉案資金的真實來源、當事人之間真實的法律關係,即把追求案件的實質正義作為根本的審判目的。

近年來,人民法院審理其他民商事案件秉承的“外觀正義”的司法理念,不適用於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人民法院之所以在審理該類案件中必須秉承“穿透性”的司法理念,其原因就在於避免非法集資、高利放貸、套路貸、職業放貸、洗錢、借名放貸等違法犯罪行為打著民間借貸的幌子行違法犯罪之實,即避免“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得逞。秉承“穿透性”司法理念,不僅是2019年最高法院頒佈的“九民會紀要”的明確要求,而且也是正在施行的《民事訴訟法》要求的誠信訴訟和將要施行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根本結論(因為,只有秉承“穿透性”司法理念,才能發現民間借貸中是否存在當事人以虛假的民間借貸為名實施的違法民事法律行為);第三,如果查清本案確實存在剛某借裴某華之名放貸的事實,那麼,按照穿透性司法理唸的要求,法院應當認定案涉借貸關係是剛某和王某軍之間的有償借貸關係,剛是收取利息的出借人,鑑於剛紀檢書記的身份和黨紀國法關於黨政幹部不允許從事牟利性行為的剛性要求以及《公務員法》第五十九條第十六款“禁止公務員從事或參與營利性活動“的強制性規定,顯然涉案借貸合同為無效合同,與無效合同相關的從合同也即秦曉素等擔保的合同,為無效合同,秦曉素等依《擔保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不承擔合同工約定的擔保責任;第四,一、二審判決及庭審筆錄存在的諸多顯而易見錯誤,顯然不能簡單用“筆誤”來解釋,如果案件背後沒有涉及人為司法不公的成份,那麼,這些錯誤只能解釋為對工作極其不負責任的翫忽職守!法院在再審本案時,無論最終實體處理結論如何,都應當首先指出和糾正一、二審判決存在的這些錯誤,維護司法判決文書的嚴肅性、嚴謹性。

任成宇認為,鑑於原審判決存在多處錯誤,在宛城區法院明知原審判決存在錯誤的情況下,卻執意執行案件、拍賣秦曉素唯一房產,顯然有欠妥當。法院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234條規定,終止本案的執行!待上級法院再審結論出來後,再決定案件的執行工作的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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