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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業主維權莫越法律紅線

由 法治新時空 發表于 藝術2022-01-10
簡介而林瑛在微信群散佈相關言論等行為確實存在一定的不適當性,但考慮到其釋出上述言論是基於陽光開發、陽光物業在涉案樓盤的不當位置設定門禁、未經業主同意而開展商業活動等行為所致,屬事出有因,且未有證據反映因上述言論導致陽光開發、陽光物業進行其他商業

熊宇軒是不是sb

文_宇軒

近年來,隨著商品房銷售市場的日趨火爆,房產開發商及物業與業主之間的矛盾糾紛不斷上升。其中比較典型的糾紛根源是,預售商品房業主入住後,發現開發商違背購房時的種種承諾,如未經業主同意擅自進行設施改建、違規經營使用公共空間、開展大型商業活動宣傳推廣等。法官提醒,業主維權要走正當渠道,特別是發表與住房相關的言論時,對發表的言論內容及受眾範圍要有約束,謹防越過名譽侵權的法律紅線。

庭審|業主維權莫越法律紅線

2018年4月3日,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外公佈一起特殊侵犯名譽權案,業主林瑛就因不當行使評論權,被二審人民法院判決認定侵犯了開發商及物業的名譽權。

開發商言行不一,業主忿而維權

幾年前,居住在廣東中山市的林瑛購買了中山市東區某花園1期房產,成為小區業主。小區開發商及物業管理公司分別是中山市陽光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陽光開發”)和中山市陽光地產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陽光物業”)。

林瑛購買房屋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寫明:“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16。隨意佔用公共空間卸貨、進行宣傳推廣或其他經營活動,以及佔有或堵塞公共道路。”

然而,林瑛等業主入住後發現陽光開發和陽光物業違反了此前的承諾,如在小區樓盤內設定了大型廣告牌、佔有小區一期入口廣場架空層、門禁安裝位置不合理、涉嫌違建、進行大型商業活動等。為此,小區業主聯名向有關部門進行投訴,當地12345政府服務熱線和住建局等相關部門接到投訴後,向投訴人答覆已督促陽光開發恢復架空層原狀、停止門禁工程施工等。

庭審|業主維權莫越法律紅線

小區業主為進一步維權,紛紛在小區掛出各種橫幅,聲討陽光開發和陽光物業出爾反爾。陽光物業向法庭提供的照片顯示,其中約三幢商住樓的陽臺處懸掛了二至四幅橫幅,內容為“外人隨便進小區,陽光物業服務太爛”“奇葩門禁、還我公攤”等。而林瑛則在自家陽臺懸掛橫幅,稱“反對私佔公攤、亂挖填土層”“反對小區內開商鋪、擺商攤”。

緊接著,網友“哈某某”發出標題為“寫給陽光物業的公開信:別掉錢眼裡了”的微博,指出陽光開發沒有徵得業主同意在小區做廣告宣傳等活動;允許某某裝修公司在小區內挖填土層;放任非業主人員隨便進入小區等,落款為正當權利被嚴重侵犯的業主。陽光開發和陽光物業認為“哈某某”就是林瑛。

2015年1月22日至2016年12月5日間,微訊號為“4-2004菲菲”釋出“非罵死陽光物業和這SB”“陽光物業真的很差勁”“連我家養的狗都不如”“明天把陽光物業砸了”等資訊內容。

不僅如此,陽光開發、陽光物業在小區舉行的嘉年華活動,也遭到了業主的強烈反對。陽光開發、陽光物業指出林瑛破壞其嘉年華活動,並致其財物受損。

維權還是侵權,業主與開發商和物業各執一詞

在林瑛看來,自己和小區其他業主的上述行為,本是在陽光開發和陽光物業違反承諾,損害了其利益的情況下,業主進行的維權之舉。然而此後的“劇情”卻發生反轉,陽光開發和陽光物業認為林瑛的行為已經侵犯了企業的名譽權,並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就這樣,本是自身權益被侵害的業主,卻被開發商和物業告上了法庭,並被要求賠償上千萬元的損失。

陽光開發和陽光物業為什麼要起訴林瑛,上千萬的損失因何而來?2017年初,陽光開發、陽光物業共同向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林瑛停止侵害,在中山市當地知名報紙上對陽光開發、陽光物業進行15天的登報賠禮道歉。而其千萬元的索賠依據則是基於因林瑛的行為對其名譽及商業品牌損失的評估(共計1000萬元),以及因破壞嘉年華活動現場造成的經濟損失及活動物品損失和律師費公證費等。

庭審|業主維權莫越法律紅線

一審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陽光開發、陽光物業主張林瑛以拉橫幅的形式散播不實言論、林瑛破壞嘉年華活動導致其活動物料損失,以及林瑛造成其商業品牌損失缺乏相關證據。而林瑛在微信群散佈相關言論等行為確實存在一定的不適當性,但考慮到其釋出上述言論是基於陽光開發、陽光物業在涉案樓盤的不當位置設定門禁、未經業主同意而開展商業活動等行為所致,屬事出有因,且未有證據反映因上述言論導致陽光開發、陽光物業進行其他商業交易活動和社會活動受到阻礙,從而令其社會評價降低、名譽權受損,故認定林瑛的上述行為不屬於侵權行為,遂判決駁回陽光開發、陽光物業的訴訟請求。

判決下發後,陽光開發、陽光物業不服,於2017年9月20日,向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中,雙方圍繞業主維權侵權的話題展開了激烈的爭論。

上訴人認為,林瑛可以對自己公司的工作服務提出中肯的批評、評價,但其卻在微信群中釋出明顯為辱罵及詆譭的言論,超出了評判或評論的範疇,應認定為侵權行為。

上訴人指出,消費者的訴求對法人社會評價的影響,存在於第三人的思想和情感之中,可能外化為第三人的態度或者行為而影響到第三人與受害人的關係,也可能不外化為任何直接或間接的行為。考慮到名譽損害事實舉證責任的困難,應當免除受害人對名譽損害事實發生的舉證責任,而採取推定的方法確定損害事實的存在。

上訴人表示,一審法官在審理該案件時,存在明顯的“弱者保護的司法理念”,但“弱者保護的司法理念”並不能犧牲相對方的合法權益為前提。故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支付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林瑛在二審中堅持認為自己不存在侵權行為,她指出,上訴人一方存在違約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是上訴人自身的侵權行為,引發其採取維權手段。林瑛指出,上訴人主張其在微信群中辱罵詆譭上訴人,但實際上訴人只是用語不禮貌,沒有達到詆譭辱罵的程度,因為其所反映的情況都是客觀存在的,不存在捏造事實的行為。林瑛進一步指出,微信群是封閉的聊天空間,是業主之間的特定聊天群,未面向不特定的公眾範圍,影響範圍並不大。另外,上訴人主張林瑛應當支付其名譽和商業品牌損失也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予以維持。

不當維權已越“紅線”,二審認定業主侵權

業主林瑛的維權行為,究竟有沒有侵犯陽光開發、陽光物業的名譽權?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地產開發商為業主提供住房產品和基礎物業服務設施,物業管理公司為業主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業主則向地產開發商、物業管理公司支付相應的對價,因此,地產開發商、物業管理公司理應保證其提供的產品、服務符合其承諾的標準及雙方的約定,而業主則享有向地產開發商、物業管理公司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這亦是業主享有的法律權利。

二審法官同時指出,業主行使批評、建議權的同時理應遵循法律的規定,不能逾越法律的紅線。如果業主在批評、建議時採用侮辱、誹謗的方式損害了開發商和物業管理公司的名譽,亦屬侵犯名譽權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庭審|業主維權莫越法律紅線

關於消除影響的範圍,二審法官認為,雖然林瑛的言行構成侵權,但由於林瑛只是在特定的微信群裡發表侵權言論,陽光開發、陽光物業並未舉證證明以上言論已散播到群外,因此林瑛應當在停止侵害行為的同時,面向小區業主的範圍內向陽光開發、陽光物業進行賠禮道歉,以消除影響,恢復名譽。陽光開發、陽光物業要求林瑛在《中山日報》上進行賠禮道歉,超出了林瑛上述侵權言論的影響範圍,故不予支援。

綜上所述,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陽光開發、陽光物業的上訴意見部分成立,一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和處理均欠妥,應予糾正。遂於2018年1月22日撤銷一審判決,判令林瑛在判決生效三日內採取適當措施向加入其組建的微信群的227人發表對於陽光開發及陽光物業的道歉宣告,並駁回陽光開發及陽光物業的其他訴訟請求。

(文中企業及人名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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