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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鬼“搶”了醉鬼的車還勒索3000元 如何定罪牽出一堆法律問題

由 紅星新聞 發表于 藝術2023-01-18
簡介法院認為,被告人尤某飲酒後偷開他人汽車,對車上的車主進行語言恐嚇,車主跳車後繼續駕車行駛,並造成車輛輕微損壞,其行為破壞社會公共秩序,情節惡劣,構成尋釁滋事罪

勒索敲詐3000怎麼處理

朋友離開後,喝麻了的車主遊某躺在車裡睡著了,夢中的他無論如何也沒想到,來了個陌生的醉鬼尤某將他的車開走了。車子開到一半,遊某醒來,“我在雲南有幾條人命!找個深坑把你車和人一起埋了!”駕駛座上的尤某喝酒的原因是剛和妻子吵了架,他將氣撒在了後排的車主遊某身上。

遊某感覺自己受到了威脅,在車輛行駛過程中開啟車門跳車。尤某繼續開車,一路開到街子古鎮,並在上午10點透過微信要求遊某給其轉賬3000元,才將車還給他。但1個小時後,警方就找到了他。警方找到他時,他還在車裡睡覺……

對於尤某,公安機關以盜竊罪立案,以搶劫罪逮捕,後檢察機關以敲詐勒索罪和尋釁滋事罪提起公訴,而法院以尤某犯敲詐勒索罪未遂和尋釁滋事罪判處。

車裡來了個陌生醉鬼

車主跳車後被威脅轉賬三千贖車

2017年8月9日晚,遊某駕駛父親的“尼桑逍客”牌汽車到崇州市區飲酒,其朋友舒某代其將汽車開到大劃鎮畫江大道北一段治安崗亭附近停放,舒某離開後,遊某繼續在汽車後排睡覺。

8月10日凌晨3時許,尤某因為和妻子吵架,與工友陳某等人在大劃鎮沿河街一起喝酒消遣。據工友回憶,尤某在酒桌上已經在“說胡話”。喝了六兩白酒後,尤某離開了。在步行經過上述治安崗亭處時,發現一輛汽車車門未鎖,車燈亮著,車鑰匙插在車上,遂上車將車開走。還打電話給妻子稱自己搞了一個車來。“你是誰?為什麼開我的車?”在開往本市元通鎮途中,遊某醒來了,最開始以為是同事開的車,但仔細一看有些不對頭。

雙方發生爭執,這期間,被告人尤某有語言恐嚇遊某:“小心我找一個深坑把你的車和你人一起埋了。我在雲南那邊有幾條人命在身上。”不過事後警方調查發現,尤某實際上根本沒有犯罪前科。遊某感到害怕,在車輛行駛過程中擇機開啟車門跳下汽車,導致身體輕微擦挫傷。遊某下車後,尤某繼續駕車行駛,途中還下車將車輛牌照掰彎。車子開到崇州街子古鎮“青城馬術俱樂部”路段後停放在路邊。

當日上午10時許,尤某萌生了索要財物的念頭,給遊某手機發簡訊,要求加為微信“好友”。隨後,尤某透過微信要求遊某給其轉款3000元,並揚言如不付款要將汽車損毀。

然而一個小時後,警方透過車載定位系統找到了這輛車,將尚在車內睡覺的尤某抓獲。經鑑定,這輛汽車價值6。2萬元。

“搶車者”以敲詐勒索罪未遂

和尋釁滋事罪獲刑

今年4月24日,崇州法院經審理做出判決,判處被告人尤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犯敲詐勒索罪(未遂),判處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二千元。數罪併罰,執行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二千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尤某飲酒後偷開他人汽車,對車上的車主進行語言恐嚇,車主跳車後繼續駕車行駛,並造成車輛輕微損壞,其行為破壞社會公共秩序,情節惡劣,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尤某在完全控制他人車輛後,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損毀車輛相威脅,強行索取數額較大的財物,其行為侵犯公民財產權利,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尤某敲詐勒索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歸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庭審中自願認罪,對其所犯二罪均予以從輕處罰。

【延伸閱讀】

醉駕?盜竊?搶劫?敲詐勒索?尋釁滋事?……

“搶車者”犯了什麼罪

成都商報記者瞭解到,本案在定罪上頗為曲折:公安機關以盜竊罪立的案,批捕上是以搶劫罪逮捕,後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兩種罪都不符合,最終以敲詐勒索罪和尋釁滋事罪提起公訴並得到法院支援。成都商報記者為此採訪了法院和和檢察院對本案的承辦人。

Q1:為什麼不追究被告人醉駕?

承辦法官陳澍:

公安機關沒有來得及固定證據。醉駕需要嚴格的證據,需要抽血檢驗血液酒精含量。在抓獲尤某的時候,沒有第一時間被送去檢驗血液酒精含量。如果有,不會被吸收,而是會單獨成立一個罪名,因為危害到了公共安全,而尋釁滋事罪危害的是公共秩序,兩者指向的法益不同。

Q2:為何被告人不構成盜竊罪?

承辦法官陳澍:

因為盜竊罪的構成要件之一是行為人要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主觀意圖。根據被告人一貫的供述和表現,他沒有非法佔有汽車的故意。尤某辯稱,自己開走汽車只是因為“開著玩”,如果說這還是主觀的,那麼客觀上,尤某在第二天主動聯絡被害人索要3000元的“贖回費用”恰恰體現了他不要汽車,沒有佔有汽車的意圖。

在車主甦醒後,被告人依然控制著車輛,這也不符合盜竊罪的特徵,因為通常只有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況下才能算盜竊。

Q3:為何被告人不構成搶劫罪?

承辦法官陳澍:

搶劫也需要有非法佔有財物的主觀意圖,被告人沒有佔有汽車的意圖。此外,搶劫必須有暴力威脅的情節,被告人在實際控制車輛以後,以毀壞車輛相要挾,索要贖金,是一種交換。

Q4:為什麼不構成劫持汽車罪?

承辦檢察官羊娟:

被告人整個行為帶有隨意性,沒有這方面的故意,時間、地點、人物都是不特定的,在這個案子裡和不構成搶劫罪的原因其實是類似的。

Q5:被告人如何構成尋釁滋事罪?

承辦法官陳澍:

恐嚇只是其中一方面。醉酒偷開他人汽車,本身就是一種危險行為。另外,被告人在受到車主質問後沒有停車將車輛還給車主,也沒有做出駛回原地的意思,還說恐嚇的話使車主受到恐懼跳車。再有就是在被害人跳車後,被告人沒有檢視車門,在車門沒關的情形下開車,後來還將車輛的牌照掰彎。綜合這些因素認定其構成尋釁滋事罪。

承辦檢察官羊娟:

如果敲詐勒索的金額沒有到3000元的話,其實敲詐勒索罪的罪名要被尋釁滋事罪吸收,換言之就只有尋釁滋事罪。但巧的是,被告人的金額剛好達到了3000元。

Q6:被害人跳車受傷,被告人是否要專門為這一點承擔法律責任?

承辦檢察官羊娟:

兩人都處於醉酒狀態,車上到底發生了什麼,是否可以排除被害人自身的原因,都已經無法得到確切證實。不過被告人還是要承擔民事方面的責任,而且被告人是主要責任。如果被告人是有意識地進行搶車,明確表示要車子,並且使得被害人受到帶有人身緊迫性的威脅,那麼被告人要為此承擔刑事責任。

承辦法官陳澍:

這個有爭議,是個疑難問題。刑事上,最後尋釁滋事罪的定罪其實包含了這部分法律責任。但被害人是自己跳車的,沒有非常嚴格的因果關係,跳車的直接原因有可能並不是因為恐嚇的言論,而是被害人認為自己看到了抽刀的動作,但事實上沒有刀。所以要具體分析情形,看被害人是否是不得不跳車,如果被害人提出“停車、停車”的要求,但被告人不同意,繼續瘋狂行駛,在這種情況被害人的跳車和被告人不停車存在很強的聯絡,被告人肯定要承擔民事責任,否則就不一定。

Q7:代駕的朋友將鑰匙插在車上,沒有鎖車門,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

承辦法官陳澍:

不用。被害人在崗亭上班,代駕的朋友其實是將車子開到了被害人上班的地點。據代駕的朋友回憶,車子開到崗亭時,被害人當時坐了起來讓他離開,沒有料到自己走了以後被害人又躺下睡覺了。

承辦檢察官羊娟:

代駕的朋友應該有民事責任。車子交給你,並且明知被害人是喝了酒的,就應該盡到注意義務。

成都商報記者 祝浩傑

編輯 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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