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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是啥?有沒有用?

由 曉天律師 發表于 藝術2023-01-07
簡介與其等著對方很可能會隱瞞的不實申報,還不如把法院查財產這件事設定為離婚訴訟的前置流程來的更乾脆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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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全國各地法院通報,在離婚案件中,開始向當事人發出《離婚案件當事人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 ,在向離婚訴訟當事人送達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時隨《離婚案件當事人夫妻共同財產申報表》《承諾書》等檔案同時送達,明確告知當事人填報的相關要求、權利義務和未如實申報的法律後果。

《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是啥?有沒有用?

法律依據題源自於2023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的:

第六十七條離婚訴訟期間,夫妻一方申請查詢登記在對方名下財產狀況且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查取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離婚訴訟期間,夫妻雙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報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的義務。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損毀、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財產。

其實這項制度並不是什麼新制度,全國很多地區已經實施了很長一段時間了。之前我有一些外地的案子,也都碰到過法院立案後發來的申報單,要求雙方填寫提交的。

這項措施本身沒什麼問題,的確會對目前部分的離婚訴訟帶來一些正向的幫助。比如有些財產如果判斷下來,對方總會查到的,那麼一般也就選擇主動申報了。這樣會節省雙方的時間和一些調查成本。法院的事情也會少一點(少開一些調查令)。

但措施能不能“落地”,能不能達到“讓雙方不敢隱瞞夫妻共同財產”這一目的,關鍵就要看,法院的執行力度如何了。

簡單說就是,

如果隱瞞了,會造成怎樣的不利後果

如果法院不敢下狠手,隱瞞被查出來後,還是正常對半分,沒什麼懲罰措施,那麼很多人還是會選擇繼續隱瞞,反正沒有成本嘛。

《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是啥?有沒有用?

如果隱瞞被查出來後,會導致這部分財產有很大的損失,比如本來可以對半分的,現在73開甚至82開的來分,那麼對於很多人來說,這個結果就是不能承受的。即使存在很小的被查出來的可能性,那麼也會選擇主動申報來避免更大的損失。

就目前法院的執行力度來看,隱瞞的成本還是很低的。有些財產沒有申報,被查實後,只不過拿出來正常分割,隱瞞的行為並沒有影響到財產的分割。這樣的話,即使有這麼一條法律規定,實際不能落地,對於離婚訴訟中夫妻共同財產的隱瞞或轉移,還是沒有太大的用處。

其次,還有一個很實際的問題就是,

怎麼來判斷屬不屬於“隱瞞”或“轉移”

比如,我銀行卡上有一筆錢,我認為是我的個人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我沒有申報。算不算隱瞞?

又或是,有一筆錢,我說是之前父母借給我的(主張是現金交付,沒有證據),我現在要離婚了,所以提前轉給父母,還了這筆錢。算不算轉移?

實際中,對於隱瞞或轉移行為,只要給出一個看上去“較為合理”的理由,那麼對於法官來說,也很難來裁定,算不算隱瞞或轉移。最終,也只能拿來正常分割。而不追究隱瞞或轉移的不利後果。

所以,如果要避免這種情況,那麼具體實施中,至少要有兩個舉措:

1、細化財產申報的情況

比如需要申報名下的所有財產,以及近1年內所有單次超過1萬,1天累計超過2萬的轉賬記錄。不管你認為是個人財產還是合理的轉賬,都需要申報。財產的性質由法院來決定。

細化財產申報的情況

如果申報不實,那麼一概視為故意轉移後隱藏財產,分割比例要大幅傾向於另一方。

只有能達成以上兩點,這個措施才會有點實際意義。不然,可能也只流於形式罷了。

其實相對於這條規定而言,我更關心的可能是這條規定的第一款,也就是:

夫妻一方申請查詢登記在對方名下財產狀況且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查取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說白了其實就是要求法院利用網路查控系統,幫忙去查對方名下的財產。

與其等著對方很可能會隱瞞的不實申報,還不如把法院查財產這件事設定為離婚訴訟的前置流程來的更乾脆一點。

但就目前,在全國的大部分地區,法院還是很少會同意在離婚訴訟階段幫助查詢的。

希望未來會有所改觀。

大家如果有什麼見解的話,歡迎在評論區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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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曉天,專注於提供上海地區的家事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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