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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受到騷擾,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嗎?
出軌方必須淨身出戶嗎
很多當事人遭遇家庭暴力時,本以為離婚後就可以開啟新生活,不曾想前夫卻總來騷擾。在現實生活中,對前戀人、前配偶不死心,採用跟蹤、騷擾等方式繼續糾纏的案例比比皆是,有些甚至不乏升級為暴力事件。為此,經常有當事人前來諮詢,在這種情況下還能否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在一般人看來,只有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遭受家庭暴力才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反家庭暴力法》中也規定了受到家庭成員的暴力的,可以申請人身保護令,可已經離婚,已經不能算是家庭成員了,那麼為什麼法院還要為受害人核發人身安全保護令呢?
首先,在《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這裡家庭人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包括監護、寄養、同居、離異等,因此受到這些人的暴力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
其次針對這一普遍情形,最新
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
中,針對
“離婚後仍然遭受家暴”這一問題也有所規定。《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條明確規定,禁止以戀愛、交友為由或者在終止戀愛關係、離婚之後,糾纏、騷擾婦女,洩露、傳播婦女隱私和個人資訊。婦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臨上述侵害現實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可見,對於已經分手的戀人、已經離婚的前配偶,如果男方仍然存在肢體暴力、精神侵害的,女方仍然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
此外,在最高法公佈關於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十大典型案例三中,也肯定了離婚後的被施暴方仍然受到法律保護的規則。該案中:申請人周某和嚴某已經調解離婚,但離婚後嚴某還經常到周某家中騷擾、恐嚇甚至毆打周某和三個孩子,不僅干擾了母子四人的正常生活,還給她們的身心造成了極大的傷害。周某多次報警,但效果甚微,嚴某依舊我行我素,甚至變本加厲地侵害母子四人的人身安全。周某無奈之下帶著三名子女訴至法院,請求法院責令顏某禁止毆打、威脅、騷擾、跟蹤母子四人及其近親屬。最終,法院向周某核發了人身安全保護令。此案
所針對的
就是
“離婚後
仍對前妻進行
家暴
”
而
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典型案例。
在社會實踐中,一些夫妻離婚後,由於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債務、子女撫養等問題,“離婚不離家”的情況十分普遍。在此種情形下,只保護婚姻關係內的受害者不利於震懾、教育、警示、懲罰施暴者,只有法院依法介入、及時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才能更好的體現出該制度的設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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