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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的哲學史上,思想家用辯證法的內容,傳播學派文化

由 建建看天下 發表于 藝術2022-11-30
簡介中國的思想家大部分是知道運用辯證法的,可是並非顯明地或意識地把辯證法當作一種方法論,當然更談不上運用到認識論及認識的歷史

辯證法是一種方法論嗎

提到哲學文化,相信大家都有所瞭解。而我們今天就看一下中國和西方的哲學史。凡是一個偉大的思想家,我們便可以從他的思想中,多少找到辯證法的要素,無論他的思想本身為辯證法的或為反辯證法的。辯證法是頗不容易說明的,今天也無法講明辯證法,這須另行講述,當作一個專題來講。現在只用辯證法的觀點觀察中國哲學和西洋哲學所含辯證法的內容是怎樣的不同。先講儒家。儒家的開祖是孔子,孔子雖然是一個維護封建社會的倫理學家,但他的倫理學正是運用辯證法去講的。他標榜一個“仁”字做他學說的中心標幟,但如何才能達到“仁”的地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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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便提出個“己立立人,己達達人”的方法。這便是拿辯證法去講“仁”一個例。孔子闡明忠恕,而特別在恕字上著力,便是“己立立人,已達達人”的意思。孔子罕言性與天道,注全力於日用人倫,運用辯證法的思想闡明人倫,是孔子思想的核心。在人群社會中,對立的現象便是人與己,所以孔子用辯證法說明處己處人之道。還有,根據《中庸》所載,謂孔子“執其兩端,用其中於民”,也未嘗不含有一種辯證法的思想。儒家表現哲學思想最濃厚的著作,便是《中庸》和《易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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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家的《莊子》《老子》,所含辯證法的內容更豐富。《莊子》一書,便是充滿著辯證法的認識論的。莊子的方生之說,所謂“方生方死,方死方生,方可方不可,方不可方可,方是方非,方非方是”,這不是辯證法的認識論嗎?《老子》書中,這樣的辯證法的思想,也觸處皆是。所謂“禍兮福所倚,福兮禍所伏”,所謂“有無相生,難易相成,長短相較,高下相傾,音聲相和,前後相隨”。像這類的詞句,正充滿了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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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凡與道家有關係的著作,都蘊藏著不少的辯證法的詞句,這些都留在第四講中詳為說明。名家的思想,似乎以發揮觀念論的辯證法為唯一的職志。裡面可分兩種:一種是肯定矛盾的辯證法,一種是否定矛盾的辯證法。肯定矛盾是承認實在界和現象界都是矛盾的,否定矛盾是否定現象界的矛盾,肯定實在界的非矛盾。惠施是前者的立場,公孫龍的辯證法,則頗類於後者。不過都脫不了觀念論的束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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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家的思想便很少辯證法的因素。墨家尚同主兼,立於一因論之上,幾乎是反辯證法的思想。況且它標榜“以名舉實”,似完全立足於形式倫理之上。神學者用形式倫理辯護上帝,是絲毫不足奇怪的。形式論理的根本命題是“甲是甲”,神學者便拿這個命題運用到上帝身上,便是“上帝是上帝”“天是天”,因為上帝的本身是無法說明,亦不許說明的。墨子用形式論理講天志,講尚同,是極便利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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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明哲學家對辯證法的本身,卻是極富於研究的興味的,雖然他們是做的儒表佛裡或儒表道里的工夫。然而正因為他們是做的儒表佛裡的工夫,所以從佛教禪宗學得許多辯證法的觀察法;又因為是做的儒表道里的工夫,所以又從道家學得許多辯證法的觀察法。他們能夠說明形式和內容的關係,本質和現象的關係,用他們自己的用語,是理和氣的關係,心和意的關係,乃至天地之性和氣質之性的關係。這些在他們都是討論得很起勁的。不過他們的立場,都陷入於觀念論的深淵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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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思想家大部分是知道運用辯證法的,可是並非顯明地或意識地把辯證法當作一種方法論,當然更談不上運用到認識論及認識的歷史。他們知道用辯證法說明宇宙觀,卻很少知道辯證法即是宇宙觀在這點,西洋思想家便進了一步。我們看,希臘赫拉克利特不是倡導客觀的辯證法最早的一人麼?然而他即把辯證法當作宇宙觀。他的“邏各斯”是說明宇宙變化的法則,然而也即是他的宇宙觀的表現。因此開展後來的黑格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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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爾運用赫拉克利特“邏各斯”的觀念,把它的內容充實起來。“邏各斯”在赫拉克利特的哲學上,是闡明“矛盾的統一”的法則的,黑格爾根據這一點,作一種體系的說明。他以為“邏各斯”是從抽象的範疇次第進於具體的範疇,從“純有”經過否定而達於最具體的“絕對理念”,這比赫拉克利特的“邏各斯”便充實多了。在這意味上,“邏各斯”是黑格爾的論理學,也即是黑格爾的宇宙觀。黑格爾以後有馬、恩、伊諸人將黑格爾的辯證法更充實到認識論方面。他們不以黑格爾的觀點為滿足。尤其不滿意並且揚棄他的觀念論的觀點。他們不認為從抽象的範疇到具體的範疇一個簡單的程式便是認識的全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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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以為認識從直觀開始,即從離開意識而獨立之具體的現實性的直觀開始,由此直觀而移於最普遍最一般化的抽象的範疇,更由此抽象的範疇進展到具體的現實性的思維。總之,他們的方法有二重意味,和黑格爾的方法不同。一、黑格爾的方法,是“由思維的‘抽象’向‘具體的移行”,他們則認為“由思維的‘抽象’向“具體’的移行”,即是具體的現實性本身的創造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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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爾以為從直觀到抽象的認識程式非真的認識,他們則以為正是真的認識,否則便不免和康德陷於同樣的弊病,將歷史的東西和論理的東西分開。認識是以人類之社會的歷史的實踐為發展的基礎的,正未可忽視直觀這一點。他們所認定的認識的程式是這樣:從生動的直觀到抽象的思維,再到實踐。這便是真理的認識、客觀的實在性的認識之辯證法的程式。總之,他們和黑格爾的不同點,是認歷史的東西和論理的東西不分開的,事實的辯證法和概念的辯證法不分開的,辯證法和認識的歷史不分開的。而對於這個話題,你又有著怎樣的看法呢?歡迎大家在下方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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