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 藝術

男子懷疑情婦不忠,冒充“老公”敲詐“第三者”獲刑一年

由 法律有道 發表于 藝術2022-11-29
簡介而陸某持刀威脅周某“賠償”則屬於違法犯罪問題了

敲詐勒索三萬元怎麼判

1月13日,媒體披露了這樣一起奇葩的敲詐勒索案:上海已婚男子陸某,與已婚女子曹某發展為情人關係。但是陸某生性多疑,總是懷疑曹某對其“不忠”。

去年10月國慶節某天,陸某在曹某家房間“抓到”男子周某,陸某裝作曹某老公,持菜刀逼迫周某跪下並賠償給3萬塊“私了”。

男子懷疑情婦不忠,冒充“老公”敲詐“第三者”獲刑一年

周某當場轉賬1。8萬,承諾剩餘1。2萬中午十二點前轉賬。陸某放其離開後,周某很快報警,警方將陸某抓獲。日前,陸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陸某真是人才,自己本身充當著第三者,卻又要求對方只能“終於”自己,簡直就是個笑話。

單純看男女關係,陸某、曹某都是不正當關係。但這種不正當關係,還只是歸於道德範疇,並不上升為違法問題。

而陸某持刀威脅周某“賠償”則屬於違法犯罪問題了。從表象看,陸某的行為有著詐騙、敲詐的雙重因素,到底構成何罪呢?

男子懷疑情婦不忠,冒充“老公”敲詐“第三者”獲刑一年

可以看到,雖然陸某所聲稱的“賠償”理由是虛假的,是其虛構自己是曹某老公這一事實,似乎有詐騙的成分。但是要看到其主要是以虛構的身份,更方便的事實暴力脅迫。

被害人周某給付財物業並不是因為其虛構的事實而陷入錯誤認知,主動交付財物。而是因為陸某持刀的脅迫,迫於淫威,無奈給付財物。

基於以上,再結合犯罪構成icon分析:陸某目的不是真正為了獲得賠償,而是非法佔有,因為周某並無給付金錢的義務;其手段是持刀脅迫,被害人是基於暴力脅迫才被迫支付錢款;被害人因暴力脅迫被迫給錢而不是錯誤認知主動給錢。

因此,陸某更符合敲詐勒索罪的犯罪構成,應當對陸某以敲詐勒索定罪,而非詐騙定罪。

男子懷疑情婦不忠,冒充“老公”敲詐“第三者”獲刑一年

依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陸某敲詐勒索三萬元,實際所得1。8萬元,屬於數額較大,對其應在三年以下量刑。最終法院綜合各情節,對其判處一年刑罰。

自己本身就是不正當關係,卻對他人的不正當關係進行敲詐勒索,陸某行為屬實奇葩。

對此你怎麼看呢?

推薦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