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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撫養權變更的條件你清楚嗎?

由 王偉浩解法 發表于 藝術2022-11-28
簡介一審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孩子撫養權變更需要什麼條件

夫妻離婚,一般都會爭奪子女的撫養權,這也就會導致夫妻其中一方失去撫養權,失去撫養權的一方將失去與子女共同生活的權利。雖然說,失去撫養權的一方仍然會享有探視權,可以在約定或裁判的時間內定期探視子女,與子女進行相對短暫的相處,但是仍然會有重新爭取撫養權的情況,這也是變更撫養權糾紛出現的原因之一。

子女撫養權變更的條件你清楚嗎?

離婚時撫養權的歸屬,可以雙方協商,一旦協商不成,則需由法院判決。法院判決撫養權的歸屬,但是爭取子女的撫養權是要有一定的條件的,一般根據有利於子女成長原則進行:主要考慮以下因素:夫妻雙方的學歷、工作、收入、年齡、家庭環境、子女的年齡等。然而,

撫養權不是一成不變的,夫妻離婚後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撫養關係的要求。

變更撫養權的方式又分為協議變更和訴訟變更兩種。

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相關規定,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如果孩子沒滿2週歲

子女撫養權變更的條件你清楚嗎?

唐周夫妻二人在2015年離婚,二人的兒子小銘被判決由丈夫唐某撫養。但在判決後,唐某基本都在外打工,男孩小銘一直由唐某的父母撫養,男孩小銘尚未滿二週歲。然而當週某在探視小孩時與唐某的父母發生糾紛,他們極力阻撓周某看望小孩。於是周某起訴要求變更孩子的撫養關係。

一審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認為父親唐某不宜繼續撫養小孩,將小銘判決給了其母親周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的規定,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但是,孩子父親唐某認為自己的經濟條件比孩子母親周某要好,而周某事實上也從未探望過孩子,所以提起上訴要求改判。

根據婚姻法的原則,孩子的撫養權問題,應當以利於孩子的成長為原則。

小銘從出生至今一直由唐某及其父母撫養,已經逐漸適應了身邊的生活環境和人物關係,如果貿然改變小孩的生活環境反而不利於小孩的健康成長。同時,上訴人唐某自身的經濟條件較被上訴人周齊英優越,有能力給小孩一個更加優良的成長和學習環境。而被上訴人周某目前借住於姐姐家,沒有獨立固定的居所,相對來說不利於小孩的成長。

因此,從更加有利於孩子成長的角度考慮,孩子隨上訴人唐某生活更加有利於其成長。

最後法院改判小銘的撫養權人為唐某,小孩成長過程中的一切費用由上訴人唐某承擔;而對於周某的探視權,唐某應當積極配合;小銘成年後,隨父隨母由其自由選擇。

不過也有一種特殊情況,如果條件較好的一方

因觸犯刑法失去人身自由而無法繼續撫養孩子,或者犯法行為會給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響的,

另一方申請變更孩子撫養權也是屬於正當理由,法院一般會予以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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