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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專業勞動合同糾紛律師

由 湘伴法律 發表于 藝術2022-10-20
簡介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之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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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專業勞動合同糾紛律師以袁某是某製衣廠的工人,已經在製衣廠上班兩年多,袁某的崗位是在成衣車間工作。一天,袁某下班在家中做家務時,不小心將腰扭傷,住院一個月後,才回廠裡上班。回到崗位後袁某總覺得腰疼,工作一會兒就要休息一會兒。去醫院檢查的結果是因摔傷留下了後遺症,不能長時間站立。製衣廠根據袁某實際情況,安排袁某到倉庫上班,從事管理工作。但袁某覺得成衣車間的工資待遇高,工作時間具體,不用上夜班,便拒絕到倉庫上班。工廠領導提出,如果袁某拒絕到倉庫工作,將會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工廠領導的說法正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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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之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製衣廠在袁某拒絕到倉庫工作後,製衣廠經理可以依據法律程式將其解聘。

株洲專業勞動合同糾紛律師總結: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應當及時回到原工作崗位上班。但是,一個人在患病或者負傷以後,即便是康復了,但是體能,技能都不如以前,有的人就不能從事原工作,尤其是一些技術活,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勞動者技能,身體狀況等對勞動者的崗位進行變更,使其最大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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