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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感情破裂後,女子獨自生下孩子,孩子生父該支付撫養費嗎?法院判了!

由 青海普法 發表于 藝術2022-10-05
簡介”此外,彭某還向湖南省婁底市雙峰縣人民法院提交了相關證據,經初步審查,能夠形成合理的證據鏈條,證明小彭與郭某之間可能存在親子關係

親子鑑定名字能改嗎

情到深處

兩人訂婚後同居

之後卻未能善始善終

時隔數年後

女方帶著一個孩子出現了……

女方生下孩子

男方不認“賬”

2011年正月,女子彭某與男子郭某透過相親認識並確立戀愛關係。訂婚後兩人開始同居生活。同年6月,雙方因生活瑣事發生爭吵,隨後感情破裂,結束了戀愛關係,在此期間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彭某在與郭某同居時就已懷有身孕,2012年2月生下一男孩小彭。孩子出生後彭某曾抱著孩子去找過郭某,但郭某避而不見,彭某遂獨自一人撫養小彭。

2020年8月,隨著小彭教育醫療等各項費用開支的逐漸增多,彭某感到壓力日漸沉重,再次找到郭某,提出分擔小彭的撫養費等事宜。

郭某否認自己與小彭存在血緣關係,並以小彭出生證明上,父親姓名一欄與自己的名字有一字之差為由,拒絕支付撫養費。無奈之下,彭某於2021年3月向湖南省婁底市雙峰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鑑定結果:男方為孩子生物學父親

關於出生證明上的問題,彭某在審理過程中解釋:“我當時一個人在醫院生孩子,醫生詢問時,我的身體比較虛弱,聲音就小,醫生將名字聽錯了。後來我去找醫生修改時已入檔,沒辦法修改了。”

此外,彭某還向湖南省婁底市雙峰縣人民法院提交了相關證據,經初步審查,能夠形成合理的證據鏈條,證明小彭與郭某之間可能存在親子關係。而郭某沒有提交相反證據,仍堅持否認態度。

彭某向湖南省婁底市雙峰縣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親子鑑定,起初郭某態度堅決、拒不配合,經法官多次溝通,並告知郭某如不配合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郭某終於同意進行親子鑑定。

經DNA鑑定,確定郭某為小彭生物學父親。

法院:男方支付撫養費至孩子成年

為切實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守護孩子健康成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法官綜合考慮原、被告雙方的實際情況,結合本地經濟發展水平和消費支出情況,作出下述判決:

被告郭某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原告彭某自2012年2月21日起至2021年2月20日的小孩撫養費64800元;自2021年2月21日起,被告郭某於每年的2月21日支付原告彭某下年度的小孩撫養費7200元,直到小彭成年。

一審判決後,郭某不服判決,主張只承擔起訴後小彭的撫養費,遂向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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