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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普法」關於網路安全刑事案適用法律的最新解釋——“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

由 浦東網警巡查執法 發表于 藝術2022-09-14
簡介今天我們要講的是“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利用資訊網路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一)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

非法資訊網路罪要判多少年

Q

在網路普及度越來越高的今天,網路風險也接踵而來,網路犯罪也是層出不窮,一些經常關注網路安全的朋友們一定對“拒不履行資訊網路安全管理義務”,“非法入侵計算機資訊系統”,“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等型別的犯罪也有耳聞,但是也沒有特別瞭解吧?那麼接下來可要聽好咯!

今天我們要講的是“

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

【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利用資訊網路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

(二)釋出有關製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資訊的;

(三)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釋出資訊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2019年10月25日,最高院、最高檢釋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利用資訊網路、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為《解釋》)。其中對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提出了更加具體的司法解釋。

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的客觀行為方式

針對司法實踐反映的問題,

《解釋》

進一步明確:

01

刑法規定的“違法犯罪”,包括犯罪行為和屬於刑法分則規定的行為型別但尚未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

02

以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目的而設立或者設立後主要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

03

以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目的而設立或者設立後主要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

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的入罪標準

根據司法實踐中的具體情況,

《解釋》

主要從如下幾個方面明確了“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

01

關於設立網站、通訊群組、釋出資訊的數量,《解釋》規定,假冒國家機關、金融機構名義,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的,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數量達到三個以上或者註冊賬號數累計達到二千以上的,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通訊群組,數量達到五個以上或者群組成員賬號數累計達到一千以上的,或者釋出有關違法犯罪的資訊或者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釋出資訊,達到相應標準的,屬於“情節嚴重”。

02

關於違法所得數額,《解釋》規定,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屬於“情節嚴重”。

03

關於前科情況,《解釋》規定,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資訊網路、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的,屬於“情節嚴重”。

單位實施相關網路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為嚴懲單位實施的相關網路犯罪活動,《解釋》規定:“單位實施本解釋規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並對單位判處罰金。”

「今日普法」關於網路安全刑事案適用法律的最新解釋——“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

典型案例:郭盛華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

被告人郭盛華於2015年設立“東方聯盟”網站(網址:×××),並

透過該網站向本市海淀區居民孫某等人提供駭客軟體及駭客技術教程,且透過收取會員費等方式非法獲利

。經鑑定,“東方聯盟”網站上存有多個具有破壞、入侵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的軟體工具。

法院審理認為,郭盛華

設立用於實施傳授犯罪方法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

。依法判處被告人郭盛華犯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一定要好好學習相關法律條文哦!

「今日普法」關於網路安全刑事案適用法律的最新解釋——“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

「今日普法」關於網路安全刑事案適用法律的最新解釋——“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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