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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羅馬女子地位高嗎?從嫁妝看古羅馬女子社會地位

由 長史千秋簿 發表于 藝術2022-09-11
簡介古羅馬早期女子少的可憐甚至是沒有的嫁妝成為了女子社會地位的照映,女子不享有婚姻的決斷權、家庭事務的決斷權、沒有獨立經濟等等

羅馬婦女能當公民嗎

引言:

在我國古代男女婚嫁一般都是雙方家庭共同承擔的事情,男方要出聘禮,女方要出嫁妝,共同為新婚家庭添磚加瓦。在我國古代有這麼一種現象就是女方嫁妝的多少體現了女子家庭的社會地位也決定了女子嫁入夫家的家庭地位。陪嫁的嫁妝越多女子到了夫家就越不會受到欺負,因為嫁妝多孃家實力就強有靠山。而嫁妝的習俗並不是只有中國才有,在古羅馬時代也是有嫁妝的,女子出嫁孃家陪送嫁妝是古羅馬的習俗。

古羅馬女子地位高嗎?從嫁妝看古羅馬女子社會地位

古羅馬時期社會上女子嫁妝的制度多有變化,在不同的時期有著不同的規定和要求,而古羅馬女子的社會地位也在不同時期有所改變。從社會層面上來看嫁妝的變化實際也體現了古羅馬女子地位的變化。那具體古羅馬的嫁妝制度是什麼樣子的呢?嫁妝的變化又對應著怎樣的女子地位?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

一、古羅馬的嫁妝觀念

1.古羅馬嫁妝的由來

古羅馬是典型的父權國家,也就是在家庭中父親擁有絕對的地位和話語權。每當女兒出嫁的時候父親就要盡力去準備一份嫁妝,這是古羅馬時期一貫的風俗。古羅馬嫁妝觀念來源於早期的古羅馬宗教觀念:未出嫁的女子是屬於孃家的家族,她從小就需要跟隨自己的父親進行祭祀和祈禱的活動,拜謁自己的祖先、供奉自己的祖先。但是在出嫁之後就出現了與古羅馬人觀念中原則上的衝突,就是此女子並不是婆家祖先的後代。

古羅馬女子地位高嗎?從嫁妝看古羅馬女子社會地位

當女子出嫁之後就不再繼續參加孃家的祭祀活動了轉而加入到婆家的生活當中和婆家人一起參與祭祀活動,祭祀和供奉的是婆家人的祖先。但是女子又不是婆家祖先的後代因此她不能成為其家庭成員只能成為丈夫的附屬部分。古羅馬女子一旦離開了孃家出嫁之後就只能受到丈夫的支配,沒有自主權。嫁妝的出現其有兩個含義:一是女子脫離了原有的父系家庭不再受到原來父系家庭的撫養和保護,這筆嫁妝是給女子的補償。二是女子進入新的父系家庭,那個家庭需要照顧女子(也就是給吃給喝),這筆嫁妝是對對方的補償。

所以嫁妝其實就是古羅馬時期的一種婚姻贈與,贈與的前提就是男方娶了女方,嫁妝的財產所有權是歸男方所有,女子其實並不能掌握這筆財富。《羅馬法》中有這樣的記載:“哪裡有婚姻的重荷,哪裡就有嫁資”“沒有婚姻就沒有嫁資”。所以在古羅馬人的觀念中,“嫁妝”就是一段婚姻的合法標誌,也是一個女子變成一個合法妻子的標誌。古羅馬的婚姻嫁妝也從一開始的習俗走入古羅馬的法律當中,成為受法律保護的公民權益和婚姻必須步驟。

2.古羅馬嫁妝的形式

古羅馬的女子出嫁嫁妝主要分為三種形式:祖贈嫁妝、外來嫁妝和約還嫁妝。這三種嫁妝的出現有著時間的順序性,也意味著女子權力的提升與改變。祖贈嫁妝就是最早的嫁妝形式,是由父系家庭進行籌備然後由女子帶到新的家庭中間。祖贈嫁妝雖然是嫁妝,但是其所有權完全歸丈夫所有,女子沒有任何使用的權利,也就意味著女子相比於男子沒有社會地位。第二種外來嫁妝指的是租贈嫁妝以外的嫁妝,其來源形式是由女子本人、女子的母親以及其他的親戚所籌備起來的。

外來嫁妝出現後是與祖贈嫁妝並行。外來嫁妝的所有權歸女子所有,也是考慮到女子到了夫家之後沒有任何財產會受到欺負。這是古羅馬發展過程中由“夫權婚姻”到“無夫權婚姻”的重要轉變。而後來隨著時代的發展在古羅馬出現了第三種嫁妝約還嫁妝,這種嫁妝是在其他兩種嫁妝規定之外的部分,如果婚姻關係存在的話那麼約還嫁妝的所有權就歸丈夫所有,如果婚姻關係破滅之後丈夫就必須歸還這一部分的嫁妝財產,所謂“約還”就算是“約定返還”的意思。

二、古羅馬嫁妝的變化與女子社會地位的變化

1.共和國早期

嫁妝制度:

在古羅馬共和國的早期嫁妝還只是一種約定俗成的習俗問題並沒有納入法律的範疇因此也得不到法律的保護。早期的共和國時期嫁妝的數目很少,甚至還有根據家族榮譽而不給嫁妝或者是由於父親的特殊情況而不要嫁妝的現象。前者就是說如果一個家族名聲顯赫,社會地位高的家庭,那麼他在將女兒出嫁的時候可以不贈與嫁妝,只有女兒帶著的家族的榮耀,說白了就是女子下嫁不帶嫁妝,男子的家庭也不敢說什麼。後者說的是女子的家庭確實困難拿不出嫁妝而男子又比較喜歡這個女子體諒她的家庭狀況就主動不要嫁妝。

《羅馬婦女的歷史與習慣》記載:“在克勞迪婭出嫁時,家庭貧困,並且她的父親剛剛去世,新郎拒絕接受嫁妝,他的行為被認為是非常的正確”。早期的羅馬共和國時期是完完全全的“夫權婚姻”,無論你帶不帶嫁妝你都是完全被丈夫壓制的,沒有所謂的地位可言。嫁妝本質上就是孃家將女子寄養在婆家的“寄養費”,是一種補償。女子沒有任何支配嫁妝的權利,離婚過後也沒有任何的返還。

古羅馬女子地位高嗎?從嫁妝看古羅馬女子社會地位

女子地位:

早期的羅馬社會女子沒有對於婚姻的自主權和決斷權,女子的婚姻完全掌握在父親手裡,父親往往會根據家族的經濟條件、社會地位以及能否給家族帶來利益作為締結婚姻的條件。在早期“有夫權婚姻”的影響之下,女子一旦出嫁就脫離了和原來家庭的關係改將丈夫的祖先視為自己的祖先,也就是失去了自己的血統和家族。妻子和子女一樣完全處於丈夫的統治之下,與妻子相比丈夫在家庭當中有著至高無上的權利。

《十二銅表法》規定了家庭地位的排序,規定了已婚男子擁有父親的權力,也就是說在家庭當中佔據絕對的主導地位。男子擁有休妻的權利,掌握著對自己孩子的生殺大權,而這一切的決斷妻子都無權干涉只能無條件服從。至於女子的經濟地位幾乎等於零,婦女和騾子、馬等等歸為“所有物”,是男子的附屬財產,本身就是財產更不用說自己能支配多少財產了。在繼承權方面已婚女兒不具有繼承權,未婚的可以繼承小部分但是不具有支配權,是做嫁妝用的不歸女子自己所有。

2.共和國中晚期

共和國的中晚期“無夫權婚姻”產生並最終取代了“有夫權婚姻”,這時候妻子不再受到丈夫的支配享有人身自由和獨立的財產支配權。與此對應的,這個時期女子的嫁妝數目也顯著的增多。在《婦女百科全書》中記載了“議院給女子找丈夫,從國庫拿出了一萬多元錢作為嫁妝”。這可是一筆不小的數目,相當於當時的一個富人的全部的資產。隨著羅馬的擴張加劇羅馬的財富也飛快的上漲,帶來的羅馬女子嫁妝的額度也越來越大。與此同時一部規範嫁妝的法律就誕生了——《優利亞嫁妝法》,法律裡面規定女兒獲取嫁妝並且享有嫁妝的財產支配權,有法可依受法律保護。

在“無夫權婚姻”的主導下丈夫失去了對於妻子人身自由以及財產的支配權,女子婚前婚後的家庭地位沒有太大的變化了。在家庭當中女子和男子平起平坐,家庭事務都是雙方商量著決定不再是丈夫一人獨大。婚姻的決斷權和自主權也落到了男女雙方的水中,女子是否結婚不再受到父親的絕對把控,只要是男女雙方個人都滿意這場婚姻就可以締結姻緣成為受到法律保護的合法夫妻。在離婚上面女子開始有了決策的權利,如果需要終止婚姻只需要男女雙方簽訂一個離婚協議就行了,男子沒有休妻的權利。在經濟上面女子取得了對於經濟的把控權力,主要是女子享有財產的繼承權、享有嫁妝的所有權還享有和男子一樣的對於婚後共同財產的支配和管理的權利。

古羅馬女子地位高嗎?從嫁妝看古羅馬女子社會地位

總結:

古羅馬的嫁妝觀念誕生於古羅馬的宗教觀念,但是在宗教觀念之中女子沒有任何的社會地位和家庭地位可言。古羅馬早期女子少的可憐甚至是沒有的嫁妝成為了女子社會地位的照映,女子不享有婚姻的決斷權、家庭事務的決斷權、沒有獨立經濟等等。但是隨著羅馬的發展嫁妝的數額增長迅速,於此而來的女子的社會地位也得到了顯著的提高,基本上可以和男子平起平坐。女子擁有婚姻、財產、離婚、人身等一系列的自由權利,並且受到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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