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牆壁上的宋人慎法觀

由 井陘縣普法 發表于 藝術2022-08-23
簡介”(李埴:《潤州司理參軍壁記》)經由“慎其人”以實現“慎其法”,構成了宋人司法審慎觀的一個重要面向

帝王運怎麼化解

——以8篇宋代司法衙署壁記為材料

劉 毅 新聞來源:人民法院報

題名作記於衙署官廳之壁,是唐人首創併為歷代所承襲的一種官僚行為傳統。完整意義上的這一文體由“題名”和“記文”兩部分構成,前者為擔任過該官職的歷任官員姓氏和遷轉年月;後者則是作者附隨進行的具有某種程式化結構的補充撰述,一般包括職官沿革、官員政績和作記緣由等。唐人通常將二者的組合稱之為“廳壁記”,宋代以後漸有“題名記”或“廳壁題名記”之稱。這類記體文多以石為載體,鑲嵌於各級官署的牆壁間,故可統稱為壁記。兩宋是壁記文的全盛時期,約有400餘篇流傳至今,為現存唐代壁記文數量的4倍左右。從宋人編纂的《文苑英華》首次賦予壁記文在文體序列中的獨立地位開始,這些壁記文就已經受到了文學史、職官史研究的矚目。但法律史角度的審視、蒐集和解讀則一直未加留意。在這400餘篇宋代壁記中,有18篇屬於直接刊刻在專門司法衙署牆壁上的記文;加之在創作風格方面,宋人並未困守唐人所定之藩籬,體現為在“記文”部分更重視改敘為議,使得這些記文多能從不同角度反映出宋人對司法活動的理解和態度,為今天還原和理解宋人司法觀提供了一條新的路徑。

在這18篇司法衙署壁記中,有8篇集中反映了宋人的“慎法觀”。與將司法審慎闡述為“慎刑”或“慎罰”的傳統解讀不同,宋人在這一概念上已經形成了比較系統的觀念認知。在這個認知體系中,“慎刑”或“慎罰”所代表的司法權力審慎行使盡管意味著司法活動的基本目標,但它只處於這個系統認知鏈條的末端,對於居於鏈條前端、具有保障功能的機構設定、權力配置、人員選任等司法體制性、機制性問題,宋人對其給予了高度的關注。

司法機構設定之慎

創新司法機構設定是宋代法制的特色之一。審刑院和提點刑獄司,分別是這一特色在中央和地方層面的典型例證。對於審刑院設定的由來,蘇頌言之頗詳:“國初革五代因循之弊,臺閣故事,草創未具。天下奏獄,但隸大理、刑部,二司議上,政府進熟,報下即決。太宗皇帝仁明撫運,燭見至理,以謂文吏巧詆,不盡哀矜,執政大臣非所以責於平亭也。於是特詔以淳化二年八月置院禁中,命近臣一員知院事,以朝臣六員為詳議官,專治斷讞,不兼別務。”(蘇頌:《審刑院題名石柱記》)透過機構增設以尋求治獄之平亭之旨趣卓然紙面。在地方,路一級專門司法衙署——提點刑獄司的創設最具代表性。宋代以前,郡縣、州縣二級制是地方行政層級的常態。即使在採用三級行政區劃制的某些時期,州縣之上也並未設定專門的司法衙署,以州縣為代表的基層司法與中央司法之間,一般採用“按刑遣使”的方式創設一個臨時性的監督與糾錯機制。這種模式至宋代始得改變。宋太宗即位之初,開始在全國實行路制,後又於各路置提點刑獄司,掌本路郡縣之庶獄。宋代路制被視為後世省制之濫觴,因而提刑司的首創也被認為開省一級獨立司法機構設定之先河。宋人將這一改革的內在動力歸於君主的慎法觀念。陳賈在比較漢唐由繡衣使者或監察御史到地方按察刑獄的模式後,認為這種模式尚不盡完美,“未有專為刑獄著之令甲者”,而“本朝列聖相承,子視元元,欽恤刑章。在淳化中,始遣常參官提點諸路刑獄。”(陳賈:《浙西提刑司題名記》)由此可見,在宋人看來,專門性司法機構的常態化設定,具有臨時性司法監督模式所不具有的制度優勢,這一改革既是恤刑觀支配下的產物,也是確保司法審慎的必由之路。

司法權力配置之慎

在分曹判事基礎上實行鞫讞分司,是宋代州級司法權力配置的特有模式。前者是對漢唐以來地方司法僚佐設定傳統的賡續,所謂“蓋兵、禮、法、獄、財、賦,內則六卿率屬,郡亦列置曹掾,各司攸掌,其職專,故其事易舉”,即在州一級繼續設定職業司法僚佐,輔佐行政長官處理司法事務;而“鞫讞分司”則是在此基礎上的創新,即從唐代統一行使“鞠獄麗法、督盜賊、知髒賄沒收”的司法參軍中析出司理參軍這一職官,同時轉換職能配置,由司理參軍行使案件事實調查及審訊權,司法參軍則專掌檢法議刑,從而形成“鞫司”(司理參軍)和“讞司”(司法參軍)平分法權的格局。設定這種單純負責檢索、援引法條,提出裁判意見的職業“檢法官”,目的之一就是為了實現檢法議刑的專業化,防止胥吏舞文亂法。這一點在兩篇司法參軍廳壁記中可以得到佐證。袁燮在撰作《江陰軍司法廳壁記》時,就談到了司法參軍的履職背景:“世變推移,科條益密,而疑似多端,緣之而輕重出入皆可,於是乎有舞法之吏”(袁燮:《江陰軍司法廳壁記》),而汪之疆則進一步指出司法參軍的職能要點:“我朝以仁厚家法、金科玉條寶之萬世,藏之令甲,散之列郡之司法掾。其事簡,其任專”。(汪之疆:《司法題名記》)可見,在宋人心中,司法分工精細化、履職能力專業化已經成為預防胥吏舞文弄法的有效對策,而這一理念的形成動力,無非就是基於對審慎司法的價值追求。

司法人員選任之慎

“徒法不足以自行”,宋人深明司法清明的關鍵之一在於“理官得人”,即專職司法官員的選任須慎之又慎。無論是中央或地方司法衙署,概莫能外。

如對於構成刑部中層的郎官群體,在選任上就頗為慎重。“聖天子哀矜庶獄,郎官必採時望,非明習法令更治民者弗除,所以選任之意甚厚。”之所以如此,是因為“民偽日滋,法不能勝,祈請託芘,紛然雜陳於前,居其任者,苟非明有以察之,仁有以守之,公有以行之,則奸吏並緣,舞文巧詆,人受其害。故居官稱職,每難其人。而在上者,尤以擇賢任職為意。”(尤袤:《刑部郎官題名記》)尤袤因此認為,被選作擔任刑部郎官的人,當思盡職以無愧於選任,“士之當是選者,可不思所以稱明旨哉?”而司法、司理參軍居於國家治理的基層,屬於“親民之官”,用人時亦也不可草率。如劉宰認為,司法參軍“奉三尺律令以與太守從事”“得其人則政平訟理,善人勸焉,淫人懼焉,易則否,其所繫何如哉!”(劉宰:《真州司法廳壁記》)前引汪之疆也指出,司法參軍“非已試吏者,不得處是職,可謂重矣。”(汪之疆:《司法題名記》),所強調的是擔任司法參軍的經驗資格,即已經具備一定的政務能力。李埴在闡述司理參軍一職的重要性時,也表示“古之哲王,明謹用刑,必以付之端良之人,故能盡其心而即天論,然後一成不變,可無憾也”,他還援引東漢明帝時寒朗的事例,來說明司法官賢佞與否的重要性,“寒朗理楚獄,不憚觸顯宗盛怒,身犯不測之誅,卒伸四侯與千人之冤,非良而不佞者能之歟?”(李埴:《潤州司理參軍壁記》)經由“慎其人”以實現“慎其法”,構成了宋人司法審慎觀的一個重要面向。

司法權力行使之慎

可以從三個視角對此予以觀察和佐證。首先是機構執行所折射出的履職之慎。如對審刑院運轉實態,蘇頌如是記載:“凡州郡重闢之疑可矜,若一命私犯罪笞以上之罰,與夫律令格敕之弊當更者,皆先由大理論定,然後院官參議。議合,然後核奏畫旨,送中書案實奉行。其慎重如此,非特獄無枉濫而已。”頗具謙抑色彩的實踐效果也證明了這一機構“慎權”的履職特徵,“每歲天下之奏常以千數,多或倍之,其間情涉巨蠹論如律者,百才一二,餘從末減不下千人。計淳化迨今八十年間,其獲全貸、蒙自新之人且十數萬矣。”(蘇頌:《審刑院題名石柱記》)“用法平恕”,成為宋人對審刑院運轉的評價。其次為證據採信與事實判斷折射出的履職之慎。《潤州司理參軍壁記》是一篇儲存了宋人證據意識的珍貴材料。不能昧著良心聽信一面之詞,是李埴在為司理參軍辦公官廳撰寫壁記時的開篇之誡。李埴首先援引《尚書·呂刑》中“兩造具備,師聽五辭”“非佞折獄,惟良折獄,罔非在中”等治獄箴言,隨後提出“夫兩造不備,單辭獨聽,世之折獄者皆知其不可,而或為之,自非佞者巧於迎伺,傾側而成其奸,則誰忍昧冒出此?”的反問,強烈的證據法意識躍然紙上。(李埴:《潤州司理參軍壁記》)再次是司法官性格養成折射出的履職之慎。“獄,生地;刑,仁術也”,在宋人意識中,單純的懲罰觀、報應刑觀念已被顛覆,取而代之的是視獄為生地、刑為仁術的反向思維與進步理念。司法者之所以容易被單純的懲罰觀、報應刑觀所控制,是因為存在貪、刻、忿、暗、懦、憊六種性格。“貪則不公,刻則不矜,忿則不平,暗則不明,懦則不決,憊則不周”,司法官要做到慎權、慎職、慎法,就必須透過不斷地自我審視、反省、糾正,摒除這六種性格對履職的不利影響,做到“監六失而完本心”。(吳子良:《台州司理參軍題名記》)

在現代司法理唸的指引下,司法機構在國家權力體系中的地位、司法權配置的法定性和程式性,以及司法權執行監督制約機制構成了一套嶄新的制度框架,大大降低了法律實施的風險。特別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重大決策和總部署以來,破除制約司法權公正行使的體制性、機制性障礙被確立為新一輪改革的目標和重心,圍繞提升司法人員職業尊榮感的一系列改革舉措紛紛落地,司法人員履職環境空前最佳化。然而,在中國司法文明史的程序中,似乎不應忘卻曾經為實現司法審慎而嘗試進行的制度與人事改革的宋代“法律人”,似乎也不應忘記那些基於無愧本職的職業良知而勇敢地發出自己的聲音、付出自己的努力、堅持正確適用法律立場的“卑官下僚”,似乎也更應該記取諸如以“輕重出入之際,人之死生系焉,責任為不輕”人性司法宣言為代表的宋代法律精神。

(作者單位: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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