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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8歲校花裸身被關地窖5年,吃喝拉撒在草蓆,有何隱情?

由 陳以軒律師 發表于 藝術2022-08-20
簡介一直等到琪琪發現自己懷孕了,兩個人十分恐慌,他們這年齡還不知如何承擔起作為父母的責任

懷孕6周打胎傷身體嗎

2015年2月25日,湖北省孝昌縣金港村人流湧動,大部分是好心的網友。他們來這兒只是為了一件事,解救那個被囚禁在地窖五年的可憐女孩——琪琪。但他們的解救行動被另一撥人所阻止,這夥阻止愛心人士救援的人也是囚禁琪琪的人,他們便是琪琪的親生父母。這究竟是怎麼回事?親生父母為何要囚禁琪琪?

說起來琪琪的遭遇實在令人揪心,她生於1991年,弟弟沒出生的時候也是父母捧在手心的寶貝。然而弟弟出生後,一切都變了,關心不再。只要沒餓死,隨便她幹什麼,父母從來就沒管過。缺乏父母的教育,她不知道什麼事該做什麼事不該做,這個年齡是否能承擔起相應的責任。結果犯下了錯誤,跟喜歡喜歡的男孩偷吃了禁果,還不小心懷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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琪琪雖然生在農村,但面板白皙、五官姣好,稍大些後便是遠近聞名的校花。追求者甚多,其中有個男孩雷打不動的給她送情書,恰好兩人又興趣相同。哪個少男不多情,哪個少女不懷春,於是他們走到了一起。早戀是不好告訴大人的事,加上琪琪跟父母的關係也不是特別親密,更不會將自己有男友的事跟他們說。

一直等到琪琪發現自己懷孕了,兩個人十分恐慌,他們這年齡還不知如何承擔起作為父母的責任。不過那個男生並沒有逃避,而是決定跟父母說清楚,跟琪琪結婚把孩子生下來。可萬沒想到的是,琪琪父母此前沒管過她,得知她懷孕後的反應卻十分大。覺得她有辱家門,小小年紀便水性楊花,丟盡了他們的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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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在大街上當著眾人的面辱罵琪琪“不要臉”,甚至動手毆打,強行拉著她去醫院打了胎。分手、打胎、至親無休止的辱罵,讓琪琪大受打擊,精神開始出現問題。本來一開始的時候並不是特別嚴重,但琪琪父母嫌醫藥費過高,不肯再花錢給她治療。也不想再花心思照顧她,早戀早孕精神失常的女兒,將來結婚談不到什麼好彩禮。

當然就這樣不管也不行,怕她跑出去丟人,怕她發狂傷害到兒子。更怕別人知道家裡有這麼一個女兒,將來影響到兒子的學習、婚姻,琪琪父母乾脆將她關進了老家廢棄的地窖。這一關就是五年,那個地窖是由水泥封起來的,窗戶只有一個非常小的口子。關上門幾乎沒有光,黑暗伴隨著陰冷潮溼,吃喝拉撒都在草蓆上。遍地是垃圾,氣味令人作嘔,還得挨餓受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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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自然是不肯細心照顧她的,將她鎖在裡面後,便帶著兒子去了武漢打工。至於琪琪的吃喝,全由爺爺照看,爺爺一點也不心疼這個孫女。不到必要時刻懶得送水送飯,只要保證她不餓死就好,其餘的想都別想。這種環境下,即使是個正常人待五年,恐怕也會精神失常。何況琪琪當時就有些精神障礙,等五年後,琪琪的同學張勝(化名)偶然路過。

見到她時都驚呆了,不敢相信眼前這個衣不蔽體、頭髮蓬亂、眼神呆滯的女瘋子,竟然會是當初驚豔眾人的校花。他曾試圖找琪琪的父母理論,可惜都沒有什麼結果,琪琪父母堅稱是怕女兒發狂傷人才把她關起來。事實上,她在經歷被關幾年後依然可以清楚說出別人名字,精神病搞不好只是琪琪父母的一個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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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到底是琪琪的親生父母,一句家務事,便阻斷了張勝的救助。沒有辦法,他只能把這件事發在網路上,引發網友關注。孝感市義工聯合會會長得知後,帶著義工、律師、記者等人趕往現場救助,雖然還是遭到了琪琪父母的極力反對。甚至發生肢體衝突,但在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以及好心人士的開導下,琪琪父母最終還是被說動了。

被囚五年,琪琪終於有了得到自由的一天,此時的她已經是飽受病痛折磨。常年住在沒有陽光的地方,不能走動,她的肌肉已經慢慢萎縮。不會走路,得靠人抱著移動,營養不良。24歲的年紀竟然只有七十斤,稱得上是瘦骨嶙峋,還不如一些幾歲的小孩。她的遭遇令人唏噓,如果不是因為父母的偏執,想必她現在已經工作有自己的新生活了。

2015年,18歲校花裸身被關地窖5年,吃喝拉撒在草蓆,有何隱情?

誠然,琪琪早戀早孕是她不對在先,但這並不是父母辱罵、囚禁她的理由。首先作為父母,他們沒有盡到相應的教育義務,重男輕女、只管生不管教。某種程度上來說他們的不作為也是導致琪琪走上這一步的催化劑,如果他們知道怎麼照顧她,她就會像是一棵樹一樣長得很好。可惜的是沒有,他們只是一昧的指責,其次當時琪琪已經滿十八週歲。

雖然未達法定結婚年齡,但她已經是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是否談戀愛、跟誰談戀愛,甚至以後跟誰結婚,那都是她的自由。父母無權干涉,更沒有理由要求她嫁給誰,藉著她的婚姻索要財物。《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2015年,18歲校花裸身被關地窖5年,吃喝拉撒在草蓆,有何隱情?

最後別說琪琪已經是一個成年人,即使她是未成年人,也作為公民具有相應的法律權利。其中包括人身自由權,自然人的人身權利、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父母是沒有權利去限制她人身自由的。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剝奪他人身體自由權利的結果,依然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侵犯他人的人身自由權或構成非法拘禁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可嘆因為親生父母,因為所謂精神病指控,恐怕很難追究他們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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