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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父親的存款,揚中這三兄弟反目
張三弟弟判多少年
揚中的張大爺有三個兒子,老人家一去世,兄弟三人在三年時間內,他們接連打了兩場官司,昔日的手足情深,如今早已不在,他們之間究竟發生了什麼呢?
張大爺於2016年因病去世,二兒子張二(化名)、三兒子張三(化名)去銀行核查老父親存款時意外得知,大兒子張大(化名)曾揹著他們悄悄得取走了兩筆錢。
揚中法院開發區法庭副庭長 林星:
張大在張大爺去世前幾天,自取了張大爺的存款10萬元,然後在張大爺去世的第二天,又自取了張大爺的存款8萬元。
三兄弟由此產生了罅隙。
2017年,氣不過的張二、張三
將張大告上了法庭。
揚中法院開發區法庭副庭長 林星:
法院後來審理認為,對於張大在父親張大爺去世之前自取的10萬元,不屬於遺產,因為遺產繼承是從被繼承人死亡之後開始,但是對於他在張大爺去世第二天自取的8萬元,應該是屬於遺產。
法院判決,
10萬元不是遺產,
在這起繼承糾紛案中不做處理,
8萬元由張大、張二、張三平均繼承。
揚中法院開發區法庭副庭長 林星:
張大回家一想,說,當時父親的喪葬費都是我一個人掏的,你們兩個也是兒子,我花了6萬元,你們一人就應該給我2萬元。結果張二、張三沒有同意。
2018年,自認為吃了虧的張大,找到相關部門進行調解,可無論工作人員怎麼勸,張二、張三始終不為所動。張大越想心裡越覺得不舒服,於是在2020年起訴兩個弟弟,要求每人返還2萬元。法庭上,兩個弟弟提出抗辯意見,2016年父親去世,2020年哥哥才起訴他們,已經超過三年法定訴訟時效期限。但法庭審理後認為,張大在2020年的起訴,並沒有超過訴訟時效期限。
揚中法院開發區法庭副庭長 林星:
當權利人向義務人請求履行的時候,訴訟時效就進行中斷,訴訟時效就要重新開始計算。在這個案件裡面,2018年,張大曾經請相關部門進行調解,處理這件事情,可以認為張大已經向兩個弟弟請求履行義務,所以我們認為訴訟時效期限應該從2018年,重新計算三年。
可儘管如此,
法庭最終還是判決駁回
張大的訴訟請求。
揚中法院開發區法庭副庭長 林星:
張大在張大爺去世之前,他自取了張大爺的10萬元,而這10萬元他也沒有說明合理的用處,他在主張這6萬元喪葬費用的時候,並沒有超過10萬元的範圍,如果在這個時候,我們再要求張二、張三承擔喪葬費用的話,有違一般人的正常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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