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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姐弟墜亡案”被告雙雙死刑:正義不會缺席

由 新華社 發表于 農業2022-06-26
簡介28日,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備受關注的“重慶姐弟被生父扔下樓墜亡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張波、葉誠塵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一審被告缺席怎麼處理

新華社北京12月29日電  12月29日,《新華每日電訊》發表題為《“姐弟被生父扔下樓墜亡案”一審宣判,正義不會缺席》的評論。

28日,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備受關注的“重慶姐弟被生父扔下樓墜亡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張波、葉誠塵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一審判決結果引發了網民一邊倒的支援,表明判決與民眾樸素的正義觀相吻合。

在這起案件中,張波將親生兒女從15樓扔下致死,符合刑法“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的規定,對其判處死刑沒有太大爭議。輿論關注的焦點是:“逼迫張波實施殺人行為”的葉誠塵,在共同犯罪中應該承擔什麼責任?幼童生母、原告陳某某“判處葉誠塵死刑”的訴求,是否能得到司法支援?

“重慶姐弟墜亡案”被告雙雙死刑:正義不會缺席

葉誠塵與張波

法院判決迴應了公眾關切,認定“葉誠塵與張波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當”。法院審理認為,“葉誠塵積極追求二被害人死亡的發生,多次以自己和家人不能接受張波有小孩為由,催促張波殺死兩名小孩,並在張波猶豫不決的情況下,逼迫張波實施殺人行為,最終促使張波直接實施故意殺人犯罪行為”。可以說,正是葉誠塵促成張波殺子犯意的形成,並導致了慘劇發生。

在法律上,像葉誠塵這樣沒有直接實行殺害行為,而是促使他人形成殺人犯意者,稱之為教唆犯。教唆犯作為犯意的發起者,也是罪惡的發動者。在教唆犯罪案件中,若無教唆,直接實行行為和犯罪結果都不會發生。教唆犯只要完成教唆行為,被教唆者實施了教唆的犯罪,危害程度並不比直接實行犯罪的人低。刑法規定,對教唆犯“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

從本案情況看,被告人葉誠塵不僅促成了張波殺人的犯意,而且還多次催促、逼迫張波實施這一犯罪,這在實際上已經超越一般的教唆。法院審理認為,“二被告人的行為突破了法律底線、道德底線、人倫底線,作案動機特別卑劣,主觀惡性極深,作案手段特別殘忍,犯罪情節、後果和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依法應當嚴懲。”以此來看,二人被判處死刑亦是罪有應得,審判結果是對正義的堅決維護。

“重慶姐弟墜亡案”被告雙雙死刑:正義不會缺席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在南岸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央廣網發 王海攝)

當然,即使要判處死刑,也要保障被告人享有充分的辯護權。據報道,葉誠塵在法庭上提出張波曾威脅她、要傷害她家人的辯護意見,因證據不足未被法院認定。其實,即便存在這樣的事實,張波的過錯也不應被葉誠塵轉移到兩個幼童身上,更不能成為其促使、逼迫張波殺害孩子的理由。這種辯解反而證明其不知悔改。

另據媒體報道,一審開庭前,法院工作人員告知陳某某,葉誠塵的家屬願賠償30萬元(後來還表示願再增加賠償),希望能獲取她的諒解,陳某某並未接受。這裡涉及被害人親屬諒解與判決死刑的關係。一般說來,被害一方的諒解有助於恢復被破壞的社會關係,減少敵對與怨恨,在一定程度上化解社會矛盾,對被告人的量刑有利。但是,對於這種罪行極其嚴重的案件,諒解者能否代表死者本人,以及這種諒解能否經得住正義的拷問,還是需要司法機關綜合考量。

虎毒不食子,張波、葉誠塵的犯罪事實與手段喪盡天良,人神共憤。兩被告一審獲死刑,表明法網恢恢,正義不會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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