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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看“典”】建設用地上的建築物和構築物有何區別?

由 上觀新聞 發表于 農業2022-03-23
簡介【法律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四條規定: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如何區分建築物和構築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在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三次會議表決透過,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包羅永珍,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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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一點”】

建設用地、建築物、構築物

建設用地使用權是用益物權中的一項重要權利。出讓人透過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使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了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那麼,在該土地上建造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都有何區別?本期就帶您一起在民法典中看看這一點。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四條規定: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條文釋義】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可以利用建設用地建造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建設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

本條中的建築物主要是指住宅、寫字樓、廠房等。

構築物主要是指不具有居住或者生產經營功能的人工建造物,比如道路、橋樑、隧道、水池、水塔、紀念碑等。

附屬設施主要是指附屬於建築物、構築物的一些設施。

建設用地使用權類似於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民法中的地上權制度,但也有所區別。地上權主要是指在他人土地上建造建築物而取得使用該土地的權利。一些國家和地區的地上權還包括在他人土地上種植竹木的權利。我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僅包括在國家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附屬物的權利。另外,在土地私有的國家,土地所有權可以進行流轉,設立地上權主要是以地上權人使用為目的。而我國的土地所有權不允許流轉,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流轉。

上觀號作者:上海住房城鄉建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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