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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車司機好心搭人遇車禍,致乘客受傷賠了45000,當事人卻又起訴索賠11萬

由 北青網 發表于 農業2022-02-03
簡介陳小虎律師表示,在這個案子中涉及到的協議是否有效的問題,如果能夠證明當初給何女士打了電話,何女士並同意了簽訂賠償協議這個事情,簽訂協議有效,如果沒有何女士的確認授權,法院最終的判決,還得看法院收到的相關證據是否能夠證明田先生是否被授權

鷹嘴骨折屬於幾級傷殘

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訊息,四川通江司機拉傢俱,一女子乘車,在返回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女子受傷,交警認定該司機全責。後司機主動向受傷女子協商賠償,在女子不在場的情況下與其老公田先生簽訂了賠償協議,一次性賠償4。5萬。

司機本以為事情就此結束,可沒有想到一個月之後卻被受傷女子告上了法庭,女子索賠金額達到了11萬元。為何要起訴司機?受傷女子表示,自己並沒有授權給老公田先生簽訂賠償協議。而該協議對受傷女子是否有法律效力,也成為庭審焦點。

那麼,女子老公是否能夠代妻子簽訂賠償協議?律師表示,兩人雖然是夫妻關係,受傷女子是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老公並不能代為妻子簽訂賠償協議,除非,有妻子的書面或者口頭的授權確認。

貨車司機好心搭人遇車禍,致乘客受傷賠了45000,當事人卻又起訴索賠11萬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具體內容

拉貨帶人

途中遇車禍司機全責

簽下協議一次性賠償4。5萬元

司機賈先生在通江縣靠著拉貨為生,2021年2月4日,賈先生在通江某商場拉傢俱到一鄉鎮,何女士順便搭車一同前往,返回時,何女士又乘坐賈先生的車輛回通江縣城。

不料,在返回途中,賈先生駕駛的貨車與另一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事故中,何女士手臂受傷,經醫院的檢查,其手臂為“右尺骨鷹嘴粉碎性骨折”。後經通江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賈先生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賈先生介紹,何女士在乘車時,自己並未收取其乘車費用,完全是出於好心,車禍後,何女士在醫院治療期間,自己還墊付了醫療費用。經過19天的住院治療,何女士出院。

因為牽涉到賠償,出院後何女士找到了四川明正司法鑑定所對傷情進行鑑定。6月9日,該機構出具了鑑定意見:“拾級傷殘,酌定後續醫療費用為壹萬貳仟元人民幣,酌定誤工期為壹佰壹拾日,護理期為伍拾日,營養期為捌拾日。”

對於事故的發生,賈先生主動找到了傷者一方,希望能透過協商達成賠償事宜。6月23日晚,賈先生在律師陪同下與何女士丈夫田先生見了面,雙方達成一致並簽訂了一份賠償協議,由賈先生賠償4。5萬元,一次性付清。

協議顯示:“本協議是對本次事故一次性終結處理意見,乙方(何女士)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藉口向甲方(賈先生)主張任何權利。”

不過,此次協商,傷者何女士卻並未在場。

貨車司機好心搭人遇車禍,致乘客受傷賠了45000,當事人卻又起訴索賠11萬

賠償協議書部分內容

意外反轉

女子稱自己沒有收到錢

把司機告上法庭索賠11餘萬元

賈先生介紹,本想快速解決問題了事,但沒想到反而弄出了麻煩。7月28日,賈先生正在巴中拉貨,突然接到通江縣人民法院電話,說何女士把自己起訴到了法院。

賈先生說:“我當時接到電話就懵了,我沒有和任何人有冤仇,那個告我呢,下完貨我就直接趕到通江縣人民法院,拿到了法院的傳票。”法院的傳票顯示,2021年8月18日上午九時開庭,案由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賈先生妻子趙女士介紹,賈先生當天回來心情很不好,“我問他,怎麼了?他說何女士把他告(上法庭)了,但不是簽訂了賠償協議的麼?為什麼還要告我們呢?”。

賈先生電話聯絡何女士,何女士則表示,賈先生和其老公簽訂的協議自己不知情,自己沒有看到任何單據。

賈先生困惑,自己已經賠償了4。5萬,而且是何女士老公代簽的協議,雙方都有律師在場,她老公代簽的協議難道不作數?而在何女士的起訴書中,其被索賠的金額也上漲到了11餘萬元。

起訴書顯示了該賠償的具體構:誤工費11000元,護理費5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70元,營養費2400元,後續治療費12000元,殘疾賠償金76506元,精神撫慰金3000元,鑑定費2600元等,共計113653。66元。

已簽訂賠償協議為何又提起訴訟?記者致電何女士,但電話並未接通。致電田先生時,其則回覆“我們相信法律,法律是公平公正的。”隨後掛了,再打電話未接。後,記者由致電何女士一方律師,其表示,在簽訂協議後,何女士曾找了其他律師計算過賠償費用,“說賠償少了。”

法院傳票

案件焦點

丈夫能否替妻子簽訂協議?

律師稱需要當事人口頭或書面授權

8月18日,通江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賈先生和何女士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法官認為,透過雙方舉證,都對車禍造成何女士受傷一事無異議。

法庭上,何女士稱,丈夫田先生在協商賠償的時候,自己不知情,協議並未有經過其授權,因此對自己並不產生法定效力。其律師也表示,雖然兩人為夫妻關係,但夫妻關係代理是基於一般的家庭代理權,對人身專屬權的代理內容,需要另一方明確的授權才行。協議並不是何女士真實意思的表示。

而賈先生一方則表示,協議簽訂時,何女士是知情的,其丈夫在簽字是曾向其打過電話。同時,何女士在受傷後,幾乎所有事情都是田先生代為辦理,因為兩人系夫妻關係,才找田某某簽訂賠償協議。雙方所籤賠償協議應當有效。

由此,雙方各執一詞。最後,法官宣佈判決結果擇日再宣。

那麼,丈夫田先生到底能不能代表妻子簽字呢?北京東衛(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小虎介紹,車禍對何女士造成了人身傷害,如果需要她老公簽字,必須有明確的口頭或者書面授權。人身損害的賠償是賠償給何女士個人,不是針對夫妻雙方的賠償也不是針對家庭的賠償。在何女士受傷的情況下,代簽協議是需要何女士本人同意的。

陳小虎律師表示,在這個案子中涉及到的協議是否有效的問題,如果能夠證明當初給何女士打了電話,何女士並同意了簽訂賠償協議這個事情,簽訂協議有效,如果沒有何女士的確認授權,法院最終的判決,還得看法院收到的相關證據是否能夠證明田先生是否被授權。

四川川恆律師事務所律師杜勇則認為,從法律意義上講,雖然雙方是夫妻關係,但不是法律上的法定代理人,只有未成年、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會在法律上指定一個法定代理人。此案中,雖然何女士和田先生兩人是夫妻關係,但是何女士並沒有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他老公並不具有代理人的資格,除非是有何女士的書面或者口頭授權的證明。所以,雙方在簽訂協議的時候,應該確認對方是否有沒有被當事人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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